編者按: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劉哲檢察官認為,起訴書不僅是一份法律文書,它同時也代表著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他以“起訴書的敘述性及相關制度構建”為主題推出系列文章。今天推送的是第三篇:起訴書敘述性的實踐問題及評析。
起訴書雖然篇幅有限,但它是整個案件的濃縮,它的篇幅、結構首先取決于案件的信息量,其次取決于案件的清晰程度。起訴書敘述的謀篇布局,應該立足這兩個因素,并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和獨特性,最大的程度將指控特定化。優(yōu)秀的敘述性大概有三個層次,首先是準確,認定的事實應該有證據(jù)支持,符合實際的情況;其次是精細,應該體現(xiàn)必要的細節(jié);最后是清晰,要適當?shù)膭澐忠欢ǖ膶哟?,對復雜事實有效進行組織、編排,使受眾更容易接受和理解,與出庭工作能夠更加有效的結合。對此,筆者選擇了部分實踐中的起訴書案例來加以討論。 一、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被告人的職務對于職務犯罪和單位犯罪都非常重要。比如說一個單位犯罪案件,在表述被告人職務的時候稱其為某公司負責人,但其實際就是該公司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為什么不直接說?很容易讓人誤以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有其人。這主要是因為刑法條文表述是“單位負責人”,因此就機械地向刑法表述上靠,刑法的表述是概括所有的情況,是將那些沒有實際名義職務但確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人也吸納進來,但是這個案件被告人的職務是名實相符的,那就應該用他的實際職務,只表述為“負責人”是不嚴謹?shù)?。事實上,被告人基本情況與經依法審查查明的事實是緊密相連的,實際上被告人基本情況也是事實的一部分。還是這個被告人的身份問題,案件事實認定犯罪的時間是于2004年4月起開始的,那被告人的任職時間也是確定其犯罪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該予以明確表述。另外,因為被告人辯解這個公司實際上是由副總經理控制的,所以被告人控股的地位,作為對公司實際控制能力也應當予以表述。而如果是職務犯罪任職的時間起始就更要精確。可惜這些事實在起訴書中均沒有表述,導致起訴書的事實在敘述上不嚴謹,存在嚴重的漏洞,這些漏洞就容易在出庭過程中陷入被動。再比如,被告人的國籍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不弄清楚很多訴訟程序就會發(fā)生錯誤。一個案件被告人自稱是瑙魯國國籍,并有英文姓名,且有一澳大利亞籍未婚妻,并育有一女,在香港,這些都有在案的證據(jù)。但是被告人國籍這個情況未核查。事實上,瑙魯于1947年曾由聯(lián)合國授權被澳大利亞托管,因此瑙魯與澳大利亞的關系較為緊密。取得瑙魯國籍對于出入澳大利亞可能存在一定的便利。而如果被告人確系瑙魯國國籍,根據(jù)我國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被告人就不再是中國公民,那就牽涉了很多問題,有些是很剛性的。 二、被害人的特定化問題 有些案件起訴書的指控不夠特定化,突出的就表現(xiàn)在被害人不特定化上。比如,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起訴書表述為“張某等170余人”,張某是誰?這是經濟類犯罪,被害人姓名沒有必要隱匿?!?70余人”,到底是一百七十幾個人,被害人的數(shù)量怎么會不精確,能確定幾個就是幾個,而且由于數(shù)量較大起訴書不便窮盡列舉的,我們要求在起訴書后邊附表加以列舉,從而明確指控的范圍,這份起訴書也沒有列舉清楚。更有甚至,還有這樣的表述,“被騙學生共計六百余人”,這六百余都是誰連一個人的名字都沒有提到;六百余人,余多少,是不是六百到七百之間都可以,這個幅度也太大了。這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明顯不足,自然很容易引起被害人的不滿,同時指控的范圍也不確定,審判的范圍、辯護的范圍都無法確定。事實上,犯罪數(shù)額有時可以表現(xiàn)為相對的約數(shù),但是被害人必須精確到個數(shù),能認定多少個被害人就是多少個,確定不了的就無法認定,以后確定的可以追加起訴或者另行起訴,這是一個剛性的問題。 三、案件的起因、意圖和行為 行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必須嚴格的建立在證據(jù)基礎之上,起訴書的敘述性首先要保證準確,在準確的基礎上才能談精細。還是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這個案件的證據(jù)顯示:被告人張某辯稱融資都是副總經理王某等人操作的,公司實際由王某負責,他完全不清楚。王某稱,他先是找到艾某等人談融資,艾某答應幫忙操作好,隨后共同找到張某,然后商定。那被告人張某對這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際作用是什么,審查報告稱“授意”,起訴書改為“指使”,但都不準確,也不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事實上,實際上用“商定”、“批準”可能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再有一個故意殺人案件,反映的問題更多。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甲因瑣事與乙產生矛盾,意圖報復。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許,在某綠化隊院內,甲攜帶的尖刀猛刺乙胸部,傷及其心臟、下腔靜脈及左肺下葉、肝臟,致乙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甲案后自動投案?!?/strong> 這個案子事實描述的簡要程度很接近于一句話起訴書的水平,但由于過于求簡,就會存在表述不清之處,給指控帶來困擾。比如說,案件的起因,起因要不要納入起訴書,首先就有一個怎么理解“經依法審查查明事實”的范圍問題。事實上,起訴書不僅僅是構成要件的事實,還包括其他與定罪量刑相關的其他事實。怎么理解?一是構成要件事實是靜態(tài)的、確定的、確證的事實,指控的事實是有待于檢驗的,待證的事實。其他事實,比如案件起因,有時候有助于證明案件成立,以事實的角度論證其合理性,有著多重信息的復合驗證效果。比如非洲的鼓語,用多種方式描述一個事物,以便從遠處確認這個信息。你有這個動機,而且這個動機合理,你做了準備,實施了殺人行為,從你身上取得了兇器,還有被告人的血跡。這是事實,也是證據(jù),也是論證,是無聲的說理,這就是起訴書的敘述性。二是量刑意義。嚴重程度,法益侵害程度,尤其是死刑量刑考慮的情節(jié)是很細的,是殺還是不殺,是無期還是有期,當然需要論證,但論證需要事實的依據(jù)。這個依據(jù)既包括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也包括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犯罪起因無疑是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酌定因素,不能不予以描述。對于數(shù)額犯來說,違法性的程度主要在于數(shù)量;但是對于非數(shù)額犯,考慮的主要就是情節(jié),一方面是法定的情節(jié),但更多的是千差萬別的酌定情節(jié),這些情節(jié)就體現(xiàn)在案件的細節(jié)之中。以前指控主要是關注定罪,近幾年有量刑建議,其實體現(xiàn)了指控犯罪的精細化,但指控的精細化光有量刑建議是不行的,還必須要支撐量刑建議的事實依據(jù),這個就是量刑事實,而這個量刑事實不僅僅是到案、退贓,這些常規(guī)的項目,還隱含在諸如案發(fā)起因、案發(fā)過程這個些細節(jié)事實之中。對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引起重視,指控的精細化應當從起訴書的精細化開始。具體來說,本案的起因,兩個字“瑣事”,很多時候起訴書喜歡用瑣事來省略不好描述案發(fā)原因,一帶而過,但同時省略掉了重要案件情節(jié)。到底怎么發(fā)案,有多大深仇大恨,就要持刀索命。對此看到起訴書的人都不禁要打了一個大問號,起訴書是要埋個伏筆么,是要抖包袱么,都不是。起訴書是要最大限度的減少疑問,增強說服力。如果說要與證據(jù)相呼應的話,也是有預見性的呼應,而不是出人意料的呼應,應該是順理成章的呼應。而且,每一個瑣事都是不同的,瑣事不是同一個事,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也是不同,因此應當加以具體化的描述,具體闡述案件的起因,尤其在死刑案件中更要注意。這個案件的起因是,被害人曾在一次增強買單的過程中,當著眾人的面將被告人付款買單的現(xiàn)金撕碎并還給了被告人,被告人覺得傷了面子,要找被害人說理,要求被害人道歉。 再比如,犯罪意圖。“意圖報復”,什么事就意圖報復。而且報復屬于心里動機,需要事實予以體現(xiàn),不是直接一說就完了。不要太直白,不要直接說結論,要用事實說話,避免有罪推定。準備工具,甚至揚言,有起因,有行為,有結果,這就是報復,沒什么一定要說出來。如果說起訴書也要說理性,或者說服力,那應該是以事實來說服,讓人通過事實自己得出結果,讓人能夠自然而然的得出自己想要的結論,這就叫說服力,或者說是敘述性強,就像說好導演會講故事,而不是直接亮明觀念和結論,這都是一樣的。 還有,犯罪經過和致傷結果。持攜帶的尖刀猛刺乙胸部,傷及其心臟、下腔靜脈及左肺下葉、肝臟,致乙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俺謹y帶的尖刀”、“猛刺”、“胸部”,看似精煉,卻容易讓人產生多重疑問。一是幾刀?沒說。一刀還是兩刀,還是幾刀。二是致傷部位?致傷部位是胸部,是左邊還有右邊,還是中間,沒說。三是傷情成因?如果是一刀,只能是一側,為什么左右兩側臟器都有損傷,心臟在左側,而肝臟在右側。肝臟位于右上腹,隱藏在右側膈下和肋骨深面,大部分肝為肋弓所覆蓋。實際上傷在右側,即右前胸部乳頭下3厘米處,解剖胸腹部右側第6肋骨、第6肋間及肋弓近肋弓角處可見一斜行刺破口。即刀從肝臟進入斜刺入心臟。法醫(yī)證實被害人右心房及下腔靜脈裂創(chuàng)、肝臟貫通傷系一刀形成,左肺下葉創(chuàng)口較淺,判斷應是刺扎后抽刀過程中形成,不是有意刺扎形成。(尸體胸腹部的情況:右前胸部可見縱行條狀劃傷,長為8厘米;右前胸部乳頭下3厘米處可見一條狀斜行裂創(chuàng),大小為7*1.8厘米,創(chuàng)緣整齊,于下側創(chuàng)緣可見皮瓣,創(chuàng)壁光滑,創(chuàng)口深達胸腔。解剖檢驗:胸腹部右側第6肋骨、第6肋間及肋弓近肋弓角處可見一斜行刺破口,長為4厘米;左側胸腔積血,量為2000毫升;右側心包可見一刺破口,長為4厘米;心臟于右心房處、下腔靜脈、膈肌、肝臟均可見刺破口;左心室內膜下可見片狀出血;左側心包可見一刺破口;左肺下葉內側緣可見一刺破口。肝臟左葉可見貫通創(chuàng),膈面長為5厘米,臟面長為3厘米。)這又引出兩個問題:兇器長度和拔刀的問題。四是兇器長度。16.5厘米,足夠長,才有可能從一側斜刺,造成兩側臟器貫通傷。五是拔刀問題。起訴書沒有敘述,實際上就無法與左肺下部的傷情進行關聯(lián),也無法與猛刺相呼應,進而與刺傷的深度,導致兩側臟器俱損的結果相呼應。所以要敘述拔刀的情節(jié),才能進一步證實猛刺的力度,在猛刺的環(huán)節(jié)還要敘述力度多大以至于倒地,才能進一步證實傷口的深度,從而證實致傷的結果。拔刀、力度、深度、致傷結果,這是一系列關聯(lián)的細節(jié)事實,這進一步印證了筆者剛才講到的復合事實印證功能,通過一個一個能夠精確證實的點的事實,才能把整個犯罪事實論證精確而又合理,并增加了其說服力,這是“一句話起訴書”所無法完成的。 四、審查報告事實與起訴書事實的轉錄問題 事實上,前文提到這個故意殺人案件的審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前因后果都說的非常清楚,很細致,但是到了寫起訴書的時候反而卻要抄襲了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書意見書認定的事實,不禁令人扼腕。這是一種什么現(xiàn)象,需要反思。實務中,有這么一種現(xiàn)象,很多公訴人喜歡根據(jù)審查報告的事實,再改寫成起訴書的事實,起訴書的事實就是審查報告的簡化版和濃縮版,而起訴意見書的事實,一般要比審查報告的事實簡略,在案件還不是十分復雜的情況下,就會直接照搬起訴意見書的事實,或者略微的改造一下,基本上就是就撿現(xiàn)成。這種行為是對起訴書功能的一個誤解,認為起訴書的事實不是為了讓人徹底看明白,而是讓人看到就行了,知道有這個事就行了,點到為止,啟動審判程序就行,明不明白法庭上再說,不出錯就行了。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簡單不但不能回避錯誤,還可能會制造新的錯誤,關鍵的細節(jié)講不清楚,不知道起訴書在講什么,必然引起大量的誤解。當然俗話說言多必失,但也沒有說言少就必不失,事實上說多說少要以說清楚為準。 五、案件事實的結構問題 起訴書要謀篇布局,實際上就是一個敘述結構的問題,結構上如果不妥當,再多的細節(jié)也無從附著。比如,一個案件明明是單位犯罪,但是事實描述的結構確是自然人犯罪,最后在罪狀表述的時候突然說是單位犯罪就顯得很突兀,且缺少事實基礎。再比如,有些經濟犯罪的案件,本來事實是比較復雜的,證據(jù)上也有一些矛盾,但是為了簡化,制造的漏洞都到了無法彌補的地步。比如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職務侵占貨款兩百余萬元,事實上這個兩百余萬元由貨款和備用金兩部分組成,備用金怎么都無法解釋為貨款。而且由于被告人在截留款項的過程中,還有多次歸還的行為,其過程較為復雜,但是起訴書為了簡化,這些過程中都統(tǒng)統(tǒng)予以省略,直接就是結果,但是最后問犯罪數(shù)額是怎么算出來的,公訴人就算不出來了,而且不知道那塊兒出問題了。 還有一種情況叫人為捏合事實,結果是費力不討好。有的職務犯罪案件,本來貪污、受賄的事實都比較多,二三十起,而審查報告也是以同類罪名的形式,采用分總的形式逐筆敘寫的,看起來自然流暢,但是起訴書為了表述簡化,則把這些事實高度壓縮,通過合并同類項,很多事實就幾乎被濃縮到頓號里了,以至于舉證的時候,都不容易一一對應。最后判決也還是采取了與公訴人審查報告的方式逐筆敘寫,敘述方式又翻了回來,這不但沒有節(jié)約司法資源,反而是極大的浪費,而且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起訴書與出庭的自然聯(lián)系。而且由于事實高度捏合,每起事實中行為的具體性,比如具體虛構的協(xié)議是什么,賬目是如何平的,贓款是如何占為己有的,去向又是什么,都不便表述,影響了案件事實的特定化。對于這些復雜的事實,判決書采取了總總分總的四層敘述形式,先總的說明身份,再以罪名分為幾大類事實,每一大類事實,先有總括的敘述,再逐筆分述,全部敘述完畢后,再總括一下各罪名涉及的總數(shù)額,使人一目了然。事實上,這本來就是公訴人在審查報告中的敘述結構。 有的還有案中案,情節(jié)比較復雜,就更應該把結構弄清楚。比如,徇私枉法罪往往是案中案,如果敘述不好,反而容易導致亂中亂。比如一個私放盜竊犯的案件,把五重事實放到兩段中去描述,一是身份事實;二是徇私枉法的前因性事實,即盜竊案件偵破、查處事實;三是私自放人以及掩蓋罪證等徇私枉法的事實;四是有罪的人被定罪量刑的事實,從而體現(xiàn)了徇私枉法的嚴重程度;五是到案的經過。人為結合成兩個自然段,明顯感覺層次不分明。這也是“一句話起訴書”不良影響的又一例證,對分段有一種莫名的恐懼,害怕一分段就顯得復雜了。事實上本來就復雜的事實,不可能人為變簡單,人為簡化的結果就是層次不分明,事實越來越弄不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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