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結尾有驚喜)
案例一 2006年12月12日晚,為慶祝朋友王某17歲的生日,李某(20歲)約上王某、畢某(19歲)唐某(20歲)、肖某(16歲)等5人一起吃飯。席間,李某表示自己有毒品,提出飯后去畢某家吸食。畢某很不愿意,但是迫于面子就同意了。 到畢某家后,李某要大家一起吸毒,畢某等人均表示不吸。李某隨后大肆鼓吹搖頭丸味道好且不會上癮,后將搖頭丸取出,分給其他3人服下。 畢某不肯吃,李某反復勸說:“吃吧,沒事”,并將半片搖頭丸分給畢某。畢某還是不肯服用,李某強行將搖頭丸塞進畢某口中,畢某當時就吐在了手里。李某見狀抓住畢某的手,再次將搖頭丸塞進他的口中,并拿起飲料強迫他將搖頭丸咽下。之后,李某又拿出冰毒,當場示范吸毒過程。之后,5人一同去歌廳消遣時被民警控制。經(jīng)檢驗,李某尿液中含有冰毒成分,其余4人尿液中均檢出搖頭丸成分。 問題一: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請說明理由? 問題二:李某有何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問題三:畢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構成何罪? 問題四:唐某和肖某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如何處理? 答:1、李某的行為構成了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和強迫他人吸毒罪 。理由:李某違背他人意志,對他人進行鼓動,引誘、教唆、欺騙本無吸毒意愿的人吸食毒品,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李某違背畢某的意志,強迫畢某吸食毒品的行為,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 2、李某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3、畢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構成犯罪, 雖然畢某并不情愿,但仍然同意他人到自己家吸毒,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4、唐某和肖某不構成犯罪,構成吸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1分,答出法律名稱即可)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二 楊某某涉嫌毆打他人,案發(fā)后第三天派出所民警甲、乙去違法嫌疑人楊某某家中對他進行口頭傳喚,要求楊某某去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但楊某某提出沒有書面?zhèn)鲉咀C不接受傳喚,因此,民警甲、乙對楊某某采取了強制傳喚的方法。楊某某被強制傳喚到派出所后,民警甲一人及時對其進行了詢問。在詢問中,楊某某對自己的所實施的違法行為避重就輕,態(tài)度惡劣,且要求民警甲將其被傳喚的情況通知其家屬。民警甲因楊某某態(tài)度惡劣,決定不通知其家屬。經(jīng)過30個小時的詢問,最終楊某某承認了自己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徹底坦白交待了自己的全部違法事實。 問題:本案派出所的辦案人員有哪些違反法律程序的情形,并簡述理由? 答 : 1、對楊某某口頭傳喚不合法,到楊某某家中應當適用書面?zhèn)鲉?,口頭傳喚只適用于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嫌疑人。 2、對楊某某所實施強制傳喚不合法。因為民警對楊某某口頭傳喚不合法,楊某某拒絕口頭傳喚理由正當,故強制傳喚不合法。 3、民警甲一人詢問楊某某不合法,詢問的辦案民警不得少于2人。 4、不通知被傳喚人楊某某的家屬不合法,辦案人員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5、傳喚后的詢問查證時間30小時不合法,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24小時。
案例三 2011年7月8日,雷某酒后駕駛轎車(系王某所有)載著王某在郊區(qū)道路上行駛時,遇紅燈時王某為趕時間叫雷某闖過紅燈。雷某因車速太快導致方向偏離將在路邊行人鄭某及其子撞倒,鄭某之子當場死亡,鄭某重傷并被帶掛于車下。雷某下車查看,發(fā)現(xiàn)鄭某掛在車下,因看到后方有來車,便立即回到車上,又駕車逃跑,將鄭某拖拉500余米,致鄭某死亡。后雷某、王某被交警抓獲。經(jīng)酒精檢測,雷某系醉酒后駕駛。經(jīng)事故認定,雷某負事故全責。雷某被取保候?qū)徍螅啻我灶^撞墻企圖自殺,后公安機關對雷某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 問:(1)雷某構成什么罪?為什么? (2)雷某是否構成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為什么? (3)雷某是否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為什么? (4)王某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5)對雷某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題要點: 1、雷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雷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 雷某發(fā)生事故后明知鄭某被帶掛于車下仍駕車逃跑,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致鄭某死亡,系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 2、不構成。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雷某的醉酒駕車行為屬于危險駕駛行為, 但不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有危險駕駛行為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規(guī)定定罪處罰。 4、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機動車輛所有人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1人死亡,并負有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5、對雷某不應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對雷某不符合監(jiān)視居住條件,取保候?qū)徠陂g,企圖自殺的,應當予以逮捕。
案例四 2011年5月2日,王某(A縣人)到A縣公安局B派出所報案,稱4月29日,在B縣旅游,在飯店因言語矛盾被李某(B縣人)毆打。該派出所即受理了該案,該派出所所長審批調(diào)查處理。值班民警鄭某即與輔警到B縣將正在上班的李某使用手銬傳喚至A縣B派出所詢問。在案件調(diào)查中,王某的兒子(8歲)口齒伶俐,清楚地表達了4月29日游玩之后,王某帶他吃飯,在飯店是李某動手打了王某。辦案民警鄭某認為王某的兒子年幼,不能作為證人,故未記錄其證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李某聽輔警說辦案民警鄭某與王某是大學同學,遂申請鄭某回避,A縣公安局作出了鄭某回避的決定。但在回避決定作出之前,鄭某便停止了對案件的調(diào)查。同時,鄭某告知李某自己以前進行的調(diào)查活動無效??紤]到此案是由民間糾紛引起的,派出所決定對王某和李某進行調(diào)解。王某不同意調(diào)解,但派出所堅持要調(diào)解處理。 請問:公安機關在辦理此案中有哪些不合法之處?請說明理由。 答案要點: 1、A縣公安局B派出所不應當管轄。王某與李某之間發(fā)生矛盾的地點在B縣,應該由案發(fā)地(B縣)公安機關管轄,A縣公安局B派出所可以在受理后,將案件移交至B縣公安機關。 2、A縣公安局民警鄭某不能將李某從B縣傳喚到A縣。要傳喚也只能傳喚到B縣的公安局、派出所或者其他合適的地點進行詢問調(diào)查。 3、民警一人辦案,且輔警參與辦案。輔警不具備執(zhí)法資格,至少應有兩名以上的民警辦案才合法。 4、直接使用強制傳喚不合法。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才適用強制傳喚。 5、王某的兒子符合證人資格,民警應該在其法定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如實記錄其證言。 6、在回避決定作出之前,鄭某不應當停止對案件的調(diào)查。 7、鄭某回避后,其之前作的調(diào)查工作是否有效,應由做出回避決定的縣級公安機關認定,而不能有其自己認定。 8、調(diào)解要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進行,派出所不得強行組織調(diào)解。
案例五 甲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007年5月刑滿釋放。2011年5月17日晚上,甲潛入乙的家中行竊,被發(fā)現(xiàn)后攜所竊挎包一個(內(nèi)有數(shù)碼相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500元)逃跑,乙緊追不舍,無奈之下甲將挎包扔到路邊,乙見狀將包撿回。甲見路邊有一輛未熄火的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500元),車主丙正站在車旁吸煙,趁丙不備便騎上摩托車繼續(xù)逃跑。5月18日丙在街上發(fā)現(xiàn)自己的摩托車和甲,欲將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將丙打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輕傷。 問題: (1)甲2011年5月17日的行為構成何罪?簡要說明理由。 (2)甲5月18日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為什么? (3)甲的行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該如何處罰? 答案要點: 1、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甲5月17日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搶奪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甲的行為屬于入戶盜竊,因此構成盜竊罪。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甲趁車主丙不備騎走其摩托車,價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 2、甲5月18日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而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才轉(zhuǎn)化為搶劫罪。丙是在摩托車被搶后次日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摩托車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過程中將丙打成輕傷的,其行為不符合上述“當場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而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3、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包括: 1)、甲的行為構成累犯。甲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于2007年5月刑滿釋放,又于2011年5月再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系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5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甲在逃跑途中將所竊挎包扔掉,并由乙撿回,其盜竊行為構成犯罪未遂,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3)、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搶奪罪和故意傷害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案例六 甲(25歲)與乙(15歲)男孩二人合謀去搞點錢,二人進入一住宅內(nèi),盜竊現(xiàn)金5000元、手機一部以及金銀首飾若干,欲逃離時,不料正在臥室睡覺的房主(女)被聲響吵醒,甲怕房主叫喊,便順手抄起一把手果刀脅迫房主,房主因害怕,便沒有敢叫喊。 (1)甲、乙二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請簡要分析。 答 :甲構成搶劫罪。刑法規(guī)定,犯盜竊罪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乙不構成犯罪。因為甲的暴力行為超出了甲、乙兩人預謀的范圍,乙對該暴力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同時,由于乙年齡為15周歲,依照刑法規(guī)定對其盜竊行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案情續(xù):甲發(fā)現(xiàn)房主軟弱可欺,便教唆乙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甲在一旁觀看取樂,并用手機拍照。乙回家以后,父母發(fā)現(xiàn)其有點異常,在家長追問下,乙說出了情況。后乙在父母的陪同下一起到公安機關,講清前因后果。公安機關隨即將甲抓獲歸案,經(jīng)調(diào)查,甲曾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前剛出獄。 (2)甲、乙行為涉嫌何罪?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請說明理由。 答:甲教唆乙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fā)生性行為,甲乙構成共同犯罪,二人涉嫌強奸罪。乙15周歲,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甲雖然沒有具體實施強奸行為,但教唆乙實施強奸犯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屬于共同犯罪。 (3)甲是否為累犯?請說明理由。 答:甲構成累犯。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4)甲、乙有哪些法定量刑情節(jié)? 答:甲教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甲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乙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乙年齡不滿18周歲,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七 犯罪嫌疑人黃某,男,28歲;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3歲。犯罪嫌疑人黃某與王某系近鄰,生活窮困。突然有一天,黃某發(fā)現(xiàn)王某暴富,問其原因,王某坦言自己正從事販毒活動。在王某的“開導”下,便和王某一起從他人處購得50克純度為50%的海洛因。為了增加數(shù)量,黃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摻人50克西藥“頭痛粉”,并轉(zhuǎn)手以每克12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其間由王某聯(lián)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黃某在一旁學習技巧。其后,黃某開始單干,索性以“頭痛粉”冒充海洛因,當黃某攜帶250克假毒品準備販賣時,為我公安機關當場擒獲。黃某歸案后,檢舉了王某和其共同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并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王某。在王某住處查獲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沒有吸食海洛因的歷史。 問題一:本案應當如何定罪? 答:對黃某應以販賣毒品罪和詐騙罪處罰,對王某應以販賣毒品罪處罰。 問題二:本案應當如何量刑? 答:黃某有立功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問題三:黃某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是多少?為什么?王某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是多少?為什么? 答:黃某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為100克,根據(jù)《刑法》357條第2款之規(guī)定“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故應按販賣總量計算,為100克,另250克毒品是黃某以詐騙的手段欺騙他人的行為,應已詐騙論處,不計入販賣毒品數(shù)量;王某販賣毒品數(shù)量為300克,其中與王某共同販賣的100克,理由同上,在其家中查獲的200克,王某明顯不是用于自己吸食,即用于販賣,故王某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為300克。
案例八 2011年8月6日,X市公安局接到鄭某(本市人)報警,稱在郊外樹木里發(fā)現(xiàn)一裸體女尸。X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即派民警李某、張某進行現(xiàn)場勘查,查明被害女子為某廠職工劉某,系他殺,經(jīng)刑警大隊負責人批準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 經(jīng)過偵查,劉某的同事童某有重大嫌疑。后經(jīng)查明:犯罪嫌疑人童某意圖強奸廠里的女青年劉某,遂讓其表妹林某幫忙。2011年8月5日晚,林某以請劉某幫忙修理縫紉機為名將其騙至家中。童某、林某二人用酒將劉某灌醉,致劉昏迷不醒,林某即離家去別處睡覺。童某正欲與劉某發(fā)生性關系時,劉某驚醒,拼命掙扎并大聲呼救。童某害怕被鄰居發(fā)覺,用繩子勒住劉某的頸部,致劉某窒息死亡,并拋尸郊外后潛逃。2011年8月7日晚23時,公安機關拘留了童某。由于時間較晚,民警就將童某關押在刑警大隊的辦案場所中。8月9日早8時,民警對童某進行了訊問,童某對其行為供認不諱。在該案中,公安機關收集了以下證據(jù):報警人鄭某的筆錄、童某的筆錄,林某的筆錄,劉某死亡的法醫(yī)鑒定,刑警隊對拋尸現(xiàn)場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繩子;童某鄰居的筆錄。 問題一:童某構成何罪?分別屬于何種犯罪形態(tài)?請簡要說明理由。 答:童某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屬于犯罪未遂犯罪形態(tài),故意殺人罪屬于犯罪即遂犯罪形態(tài)。 問題二:民警李某認為林某是女性,不符合強奸罪的主體要求,不構成犯罪。甲的觀點是否正確?請簡要說明理由。 答:不正確。林某為童某的犯罪行為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共同故意,故構成強奸罪共犯。 問題三:本案中,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jù)分別屬于哪種刑事案件證據(jù)種類。 答:鄭某的筆錄屬于證人證言;童某的筆錄、林某的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劉某死亡的法醫(yī)鑒定屬于鑒定結論,刑警隊對拋尸現(xiàn)場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屬于勘驗、檢查筆錄;繩子屬于物證;童某鄰居的筆錄屬于證人證言。 問題四:公安機關在執(zhí)法中存在哪些問題?請簡要說明理由。 答:1、將童某關押在辦案場所中,刑事拘留后應當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到看守所。 2、公安機關未在拘留24小時內(nèi)訊問犯罪嫌疑人。
案例九 某日,某畜產(chǎn)品公司(非國有單位)勤雜工甲某在擦地板時見財務室的保險柜沒有上鎖,周圍也沒有人,于是從柜中取出一張空白現(xiàn)金支票并加蓋印鑒。次日,甲某填好支票,到銀行以支取購貨款的名義在支票上簽了本公司采購員丙某的名字,支取現(xiàn)金人民幣8萬元。 問題一:甲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試說明理由? 問題二:如果甲某在大街上撿到一張已填好的金額為8萬元的支票,馬上到銀行支取現(xiàn)金,則其行為如何定性? 問題三:如果甲某竊取了本單位的蓋了印鑒的空白支票后,但自己不敢去取。找到取好友乙某,對乙某說自己偷了一張轉(zhuǎn)賬支票,請乙?guī)兔Φ姐y行支取出來。乙便到銀行冒充畜產(chǎn)品公司采購員丙某,支取現(xiàn)金8萬元。對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案要點: 1、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從本單位財務室柜子竊取現(xiàn)金支票并到銀行提取現(xiàn)金2萬元,數(shù)額達到盜竊犯罪的追訴標準。(3分) 2、甲的行為構成票據(jù)詐騙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jù)進行詐騙活動,且數(shù)額較大。(3分) 3、甲、乙應分別定罪。甲構成盜竊罪,理由同上。 乙構成票據(jù)詐騙罪。因為乙主觀上不知道的甲的支票是偷來的,沒有共同盜竊的故意,不構成盜竊的共同犯罪。但乙明知支票是甲撿來的,還冒充他人名義到銀行支取現(xiàn)金,符合票據(jù)詐騙罪特征。
案例十 甲是某造紙廠老板,15歲的女孩乙謊稱自己已年滿18周歲到甲的廠里上班,后被甲發(fā)現(xiàn),將乙狠狠地挖苦了一頓后將其辭退。乙懷恨在心,為泄私憤,乙于某日深夜竄至甲的造紙廠內(nèi),用打火機點燃廠內(nèi)成品庫內(nèi)堆放的紙張,致使甲的廠房、造紙設備、原料及成品紙和生活用品等財產(chǎn)被燒毀,甲的妻子和8歲的兒子被燒成重傷,兩個工人被燒死,還禍及相鄰的另外一家造紙廠,共造成經(jīng)濟損失500余萬元。 甲報案,在甲的兒子的指認下,乙很快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本案被列為當年重特大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長親自任專案組組長。 乙到案后,對自己所犯罪行拒不交待,并提出甲的兒子沒有作證資格,公安機關不應當相信小孩子的證言。為了獲取口供,辦案人員將乙全身澆水濕透,然后將其拉到零下30攝氏度的室外挨凍,乙無法忍受,供出了自己實施犯罪的全過程。經(jīng)鑒定,已造成乙傷殘。 在偵查階段,乙聘請了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乙的律師發(fā)現(xiàn)負責偵辦此案的專案組組長即公安局長是甲的哥哥,遂提出回避的申請。 問題一:乙涉嫌構成什么罪名,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并簡述理由。 答:乙涉嫌構成放火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乙在主觀方面為放火的故意,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且達到放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乙某應當負刑事責任。 問題二:本案中甲的兒子(8歲,智力正常)有無作證資格?為什么? 答:甲的兒子有作證資格。因為甲的兒子8歲,智力正常,能夠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其具備證人資格。 問題三:為了獲取口供,辦案人員將乙全身澆水濕透,然后將其拉到零下30攝氏度的室外挨凍,乙無法忍受,供出了自己實施犯罪的全過程。后經(jīng)鑒定,乙被凍成傷殘。辦案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應當由哪個國家機關立案偵查? 答:辦案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犯罪。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問題四:負責偵辦此案的專案組組長(甲的哥哥)是否應當回避?為什么?其回避應當由誰決定? 答:該專案組組長(甲的哥哥)應當回避,因為其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屬法定回避情形。對甲的哥哥公安局長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案例十一 2011年5月24日,胡某將劉某殺害后逃離現(xiàn)場。辦案民警于同年6月3日6時,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后,對胡某執(zhí)行拘傳。將胡某拘傳到公安機關后,辦案民警李某立即在二樓訊問室對胡某進行訊問。第一次訊問時,李某直接問胡某:“你是怎么殺害劉某的?”胡某拒不承認犯罪。李某就不讓胡某吃飯和休息,并于6月3日13時至6月5日下午對胡某持續(xù)進行了訊問,迫使胡某交代了作案經(jīng)過。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邱某接受胡某家屬的委托,擔任辯護人。胡某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翻供,拒不承認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檢察機關根據(jù)這一情況,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邱某便事先找到證人嚴某,引誘嚴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況作證。公安機關再次核查時,嚴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況作了假證。 問題:1.根據(jù)案情描述,公安機關在辦理本案中,哪些做法是錯誤的?并簡要分析。 2.邱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3.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少?檢察院可以退查幾次? 答案要點: 答 下列做法是錯誤的: 1、對胡某拘傳程序不合法。對對胡某拘傳,應當出示《拘傳證》。 2、對胡某拘傳時間超過了12小時。 3、訊問人數(shù)錯誤。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4、訊問不合法。民警李某的訊問語言有指供誘供嫌疑。 5、不讓胡某吃飯和休息、并持續(xù)訊問,屬刑訊逼供。 邱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答:邱某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少?檢察院可以退查幾次? 答: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是1個月,檢察院可以退查2次。
案例十二 2011年2月9日,賴某(廣西桂林人,2008年春節(jié)后到甲市從事販賣水果生意,一直暫住在本市某小區(qū)18號。)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某酒店陪酒小姐王某。2月10日,賴某把王某帶到一旅館,談好價錢后,二人正準備發(fā)生性關系,因有人敲房間門,兩人未敢發(fā)生性關系即離開酒店。經(jīng)過一段時間交往后,兩人彼此熟識了,多次發(fā)生性關系,但王某未向賴某要過錢物,賴某只是偶爾送王某一些禮物。2011年10月9日晚,賴某和王某在某酒店再次發(fā)生性關系,因賴是該大酒店的常客,總臺服務員朱某未進行住宿登記,直接將該酒店312房間的鑰匙交給賴某。正欲離開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民警將兩人傳喚至派出所訊問,并制作了訊問筆錄。以“嫖娼”對賴某和王某分別決定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0元。民警當場對以上二人收繳了罰款。 問題一:對賴某、王某2011年2月10日在旅館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 答:二人的行為構成嫖娼、賣淫行為,因為不特定的賴某與王某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賣淫嫖娼的要件,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jīng)就賣淫嫖娼達成協(xié)議,已經(jīng)談好了價格或者已經(jīng)給付了金錢、財物,案件中已經(jīng)著手實施,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可以按賣淫嫖娼依法處理,應當從輕處罰; 問題二:賴某、王某2011年10月9日晚在酒店再次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賣淫嫖娼?為什么? 答:不構成賣淫嫖娼行為。因為賴某和王某之間不是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 問題三: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能否對賴某和王某進行治安處罰,請簡要說明理由。 答:不能對賴某和王某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因為對于賴某和王某2011年2月10日在旅館發(fā)生的賣淫嫖娼行為,6個月內(nèi)公安機關沒有發(fā)現(xiàn)已過的追訴時效。 問題四:公安機關辦案中有無不妥之處,請指出 答:公安機關辦案中有如下不妥之處:(1)對賴某、王某應該用詢問而不是訊問, 應制作詢問筆錄,而不是訊問筆錄。(2)應以“嫖娼”和“賣淫”分別對賴某和王某分別處罰;(3)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對賴某、王某處五千元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二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二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4)對賴某、王某當場收繳罰款錯誤,違背了罰繳分離的原則, 應要求他們十五日內(nèi)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問題五:公安機關總臺服務員朱某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總臺服務員朱某不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的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十三 陳某與武某有矛盾。一天晚上,陳某糾集了譚某等一伙十余人,乘面包出租車尋找武某。22時許,陳某、譚某等人與武某等3人相遇,隨即發(fā)生持械斗毆,武某的頭部、臀部被砍、戳傷,生命垂危。此時,下班經(jīng)過此地的民警李某發(fā)現(xiàn)后,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許再打!”但歹徒見李某僅一人并未收斂,李某為震懾犯罪朝天鳴槍警告。譚某持長刀沖上來,砍中李某的左手。李某果斷開槍將譚某擊倒,跳彈又將路人劉某誤傷。陳某等歹徒四處逃竄。李某及時攔車將譚某送市一醫(yī)院搶救,譚某因腎臟、胰腺被擊傷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一:民警李某的行為(亮明身份以及開槍)有無不當,為什么? 答:民警李某的行為沒有不當之處。根據(j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第九之規(guī)定:1、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2、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jīng)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問題二:使用武器后,民警李某應采取哪些必要措施,依據(jù)是什么? 答: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受傷的,應該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xiàn)場;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或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問題三:民警李某是否對路人劉某的受傷負有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答:民警李某不負有賠償責任。因為李某使用武器的行為屬于制止暴力犯罪,履行人民警察職責的行為,對于路人劉某的受傷,應該由李某所屬公安局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四:民警李某所屬公安機關獲悉情況后,應履行什么樣的法定職責? 答:民警李某所屬公安機關獲悉情況后,應該及時組織開展勘驗、調(diào)查;及時通知當?shù)厝嗣駲z察院;及時通知傷亡人員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案例十四 趙某因自行車(價值300元)被盜來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告知其因無法找到嫌疑人,不予受理。2009年5月2日上午10時,錢某(22歲)在路上騎著被盜的自行車被趙某當場發(fā)現(xiàn)并扭送派出所。10時30分,民警孫某為錢某辦理了傳喚證,由于其他值班民警有任務外出,孫某便帶著協(xié)警王某對錢某進行詢問。由于錢某不承認盜竊自行車,一直詢問到5月3日11時才結束對錢某的詢問。孫某扣押了趙某被盜的自行車,并使用趙某的自行車上下班,趙某多次索要未果。經(jīng)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對錢某處行政拘留并處罰款500元。孫某讓錢某到派出所繳納了罰款,錢某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由一同來此打工,在本市沒有固定住所的老鄉(xiāng)李某作為擔保人申請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同意了錢某的請求,并要求其提供擔保人的同時再繳納2000元擔保金。 請問: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民警在處理此案中有哪些不當之處?并請說明正確做法。 答題要點: 1、趙某報案不予受理錯誤, 應當受理登記,并及時調(diào)查處理。 2、辦理傳喚證錯誤 ,對群眾扭送的,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即可 。 3、孫某和王某詢問錢某錯誤 ,應當由兩名民警進行詢問。 4、詢問錢某時間超期 ,詢問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的,可能適用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24小時。 5、扣押趙某自行車錯誤。 對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不得扣押。 6、使用趙某自行車錯誤。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7、對錢某處拘留處罰由派出所負責人批準錯誤, 行政拘留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8、到派出所繳納罰款錯誤。 應當?shù)街付ǖ你y行繳納罰款。。 9、讓李某擔任擔保人錯誤,擔保人應當為在當?shù)赜谐W艨诤凸潭ㄗ∷娜恕?/span> 10、讓李某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保證金錯誤 ,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只能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案例十五 2011年2月,某市A區(qū)某中學學生甲(13歲)在放學路上連續(xù)四次被同校學生丙(15歲)敲詐去現(xiàn)金共200元。甲告訴了自己的表哥乙(17歲,某企業(yè)職工),并要乙教訓丙為自己出氣。在甲被丙第四次敲詐后的次日下午,甲、乙一起將放學回家的丙攔下,乙對丙拳打腳踢,丙求饒,歸還了甲200元現(xiàn)金,并主動拿出200元錢表示補償,稱以后絕不敢再欺負甲。丙回家后,被父母發(fā)現(xiàn)其傷情,其父母報警。經(jīng)鑒定,丙的傷情構成輕微傷。A區(qū)公安分局B派出所指派民警老王、小李負責此案。民警老王系丙父親的同學,兩人交往甚密,故接受此案后,老王便主動要求回避,并同時停止了對案件的調(diào)查。 問題:(1)對于甲、乙、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處理? (2)老王主動申請回避、停止案件調(diào)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回避應由誰來決定? 參考答案:1、本案中,甲雖然未直接實施毆打丙的行為,但甲教唆乙違反治安管理,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17條、第20條第(2)項、第43條第1款的規(guī)定,應按照其教唆的行為處罰 ,即以毆打他人對甲應從重處罰 。但是,根據(jù)該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因甲不滿14周歲,對其應不予處罰 ,應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 乙受甲的教唆實施了毆打丙的行為,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第12條的規(guī)定,對乙應以毆打他人處罰 ,但因其不滿18周歲,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 因甲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不滿14周歲,甲、乙的行為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 。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 ,多次敲詐勒索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是,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丙不滿16周歲,因此,丙不負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 因丙給甲的200元錢,系其基于補償目的主動提出的補償,甲乙不構成敲詐勒索或搶劫、搶奪 。但考慮到當事人的身份和具體案情,可教育甲將這200元錢主動歸還丙。 2、警察老王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林某的同學,且兩人交往甚密,如果由其辦理此案很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 ,警察老王可以主動提出回避 。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本案,警察老王的回避應由A區(qū)公安分局B派出所(所長)作出決定 。 但是,在公安機關作出回避決定前,辦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對行政案件的調(diào)查 。本案中,民警老王在公安機關作出回避決定前就自行停止對案件的調(diào)查是錯誤的。
案例十六 2006年8月9日上午,錢某到A縣公安局甲派出所報案稱:“一名男子乘其不備從其手中搶走一個皮包,包內(nèi)裝有現(xiàn)金3000元”。當天下午,甲派出所將在A縣其住處的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2歲)抓獲。經(jīng)審查,張某供述了搶奪錢某皮包的犯罪事實,并交代2005年10月份,其與趙某、孫某預謀,并于某個周末晚上到B縣周某家竊取財物。不料當晚周妻在家中臥房睡覺,張某闖入后周妻被驚醒并欲喊人,被張某卡住脖子控制住。此時,趙某、孫某并不知情,竊取財物后迅速逃離。張某盜得金項鏈等首飾后,又強行奸污了周妻。8月11日,甲派出所民警到B縣趙某家找到趙某,并以涉嫌盜竊罪將趙某直接拘傳到甲派出所接受訊問。同日,甲派出所民警在A縣一洗浴中心內(nèi)找到孫某,直接將其帶回派出所繼續(xù)盤問。8月12日,A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將張、趙、孫三人刑事拘留,8月15日對趙某、孫某進行了第一次訊問,查明趙某剛滿15周歲,孫某剛滿17周歲。8月17日,A縣公安機關決定對趙某、孫某解除刑事拘留轉(zhuǎn)取保候?qū)?,趙某、孫某分別交納2000元保證金后回家。 問題:(1)張、趙、孫三人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并說明理由。 (2)公安機關在辦理此案時存在什么問題?并說明正確做法。 1、①在本案中,張某乘人不備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搶奪罪。 ②張、趙、孫共同預謀盜竊,在犯罪實施中,孫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趙某因不滿16周歲,其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 張某實施盜竊過程中,驚醒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強行索取財物,其行為性質(zhì)轉(zhuǎn)化為搶劫,構成搶劫罪。 張在犯罪過程中,突起歹念,強奸周妻,構成強奸罪, 而趙、孫并不知情,事先也沒有共同實施強奸的犯罪故意,不構成強奸罪共犯。 ③對張某應以搶奪罪、搶劫罪、強奸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孫某構成盜竊罪,因?qū)嵤┍I竊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趙某未滿16周歲不構成犯罪,應當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2、①將趙某直接拘傳到A縣甲派出所不當,甲派出所民警異地執(zhí)行拘傳,應當與B縣公安機關聯(lián)系,拘傳到B縣指定地點或者在趙某住處進行訊問。 ②對孫某繼續(xù)盤問不當,孫某未經(jīng)當場盤問、檢查,應當直接適用傳喚或者拘傳。 ③對趙某、孫某訊問不及時,辦案民警未在刑拘后24小時內(nèi)對該二人進行第一次訊問。 ④因趙某不滿16周歲,不構成犯罪,對其適用取保候?qū)彶划?,應當直接釋放?
案例十七 2009年3月13日下午,甲、乙兩人因賭博行為被陳某舉報而懷恨在心,遂攜帶兇器到陳某家中進行報復。陳某被砍傷后逃到馬路上,甲乙仍不罷休,持刀追趕陳某。途中,陳某多次攔車欲乘,均遭出租車司機拒載。當兩加害人即將追上時,適逢一中年婦女丁某騎摩托車(價值9000元)緩速行駛,陳某當即哀求丁某將自己帶走,但也遭到拒絕。眼見兩加害人已經(jīng)逼近,情急之下,陳某一手抓住摩托車,一手將丁某推下摩托車(丁某倒地,但未受傷害),騎車逃走。陳某騎至安全地方(離原地約2公里)停歇一會后,才想起摩托車怎么處理。陳某將摩托車尾部工具箱撬開,發(fā)現(xiàn)內(nèi)有現(xiàn)金3000元和一張未到期的定期存單(面額2萬元)陳某頓生貪念,將3000元現(xiàn)金和存單據(jù)為己有,同時為掩飾犯罪,陳某將摩托車中汽油放出,并放火燒毀車輛。幾日后,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在到期之前將存單中的2萬元取出,逃往外地。案發(fā)后,公安機關經(jīng)過偵查將潛逃外地的陳某抓獲。因外地路途遙遠,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以流竄作案為由將其刑拘期限延長至30日。因是在外地對陳某執(zhí)行拘留,執(zhí)行拘留2天后將陳某帶回本地,當日即對陳某進行了刑拘后的第一次訊問。訊問后第3天,公安機關將陳某送看守所羈押。請根據(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問題1、陳某將丁某推倒,并占有其摩托車的行為,請問是否構成犯罪,并簡述理由。 問題2、陳某占有3000元現(xiàn)金及取出2萬元存單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并簡述理由。 問題3、陳某將丁某的摩托車放火燒毀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并簡述理由。 問題4、假設陳某潛逃到外地后,沒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請問公安機關對其延長刑拘期限的做法是否正確,并簡述理由。 問題5、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做法還存在哪些問題,并請說明正確做法。 1、答:陳某將丁某推倒,占有其摩托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理由是:陳某為逃避他人的持刀追砍行兇,在不得已情況下,推倒丁某、“搶走”摩托車,屬于在緊急情況下以犧牲他人財產(chǎn)權從而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同時從后果看,該緊急避險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 2、答:涉嫌構成盜竊罪 。理由:雖然陳某基于緊急避險占有丁某的摩托車,但該摩托車的所有權依舊屬于丁某。陳某主觀上明知是他人財物,出于非法占有目的 ,撬開工具箱拿走里面的現(xiàn)金和存單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至于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將存單中的2萬元取出,屬于對盜竊所得具體使用,不影響定性 。 3、答: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理由:陳某明知是他人財物,為掩蓋自己盜竊行為而將摩托車放火燒毀 ,數(shù)額較大 。 4、答:對陳某延長刑拘期限的做法錯誤 。理由是: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xù)作案 。就本案而言,陳某犯罪行為發(fā)生在本地,潛逃到外地后也沒有繼續(xù)犯罪,因此不屬于流竄作案情形 。另外,延長拘留期限的,應當制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因此本案中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的做法是錯誤的 。 5、(1)對于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進行訊問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拘留2天后才對犯罪嫌疑人陳某進行刑拘后第一次訊問是錯誤的 。 (2)拘留后應當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第5天才將陳某送看守所羈押錯誤
案例十八 朱某飼養(yǎng)了一條狗,因該狗經(jīng)常夜晚長吠,周圍鄰居多次找朱某要求采取措施,一直未有結果。某日鄰居吳某遂打電話報警。 問題1、朱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構成何種行為? 案情續(xù)一: 朱某因此對吳某懷恨在心,某日早上7:30左右,朱某在小區(qū)遛狗,見吳某女兒(13歲)上學,便驅(qū)使其狗將其咬傷(輕微傷)。 問題2、朱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依法是否應予處罰? 案情續(xù)二: 吳某女兒回家告訴吳某被咬之事。吳某立即報警,民警趙某、劉某于8:30到達小區(qū)后,將朱某從家里口頭傳喚至派出所。由于當時朱某家中無其他人,民警就未將傳喚情況告知朱某的家屬。趙某、劉某同時讓吳某及其女兒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由于擔心詢問吳某女兒時吳某對其暗示,便要求吳某在詢問其女兒時在外面等候。由于朱某拒不承認驅(qū)使狗咬人,又沒有其他證人,趙某、劉某便反復詢問朱某和吳某女兒,直到晚上21:00,雙方仍各執(zhí)一詞,趙某、劉某只好結束詢問,制作了《訊問筆錄》,并對朱某說:“這都是你說的,不用看了,快點簽名吧”。朱某只得簽名。詢問期間,朱某多次要求將他在派出所的事跟他家屬說一下,均被拒絕。 問題3、民警的做法存在哪些錯誤? 請簡述理由。 案情續(xù)三: 簽完名后,民警趙某提出調(diào)解。朱某不同意調(diào)解,并稱自己沒有驅(qū)使動物咬人。民警趙某認為即使朱某沒有驅(qū)使動物咬人,也應當賠償其狗咬傷吳某女兒。于是,趙某對朱某說:“人是你家的狗咬的,你要不調(diào)解,到時候拘留你幾天?!庇謸膮悄巢煌庹{(diào)解,在調(diào)解時,讓吳某到外面等候。趙某于是制作了一份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讓朱某、吳某女兒簽字。 問題4、趙某的做法是否正確?請簡述理由。 答案要點: 1、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 。朱某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飼養(yǎng)動物干擾正常生活”行為 。 2、答: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guī)定,驅(qū)使動物傷害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構成故意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本案中,朱某驅(qū)使其狗咬傷吳某的女兒,造成輕微傷,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 3、答: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民警的做法存在下列問題: (1)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侵害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本案中制作《訊問筆錄》是錯誤的。 (2)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適用口頭傳喚 。本案中,對朱某適用口頭傳喚是錯誤的,應當采用傳喚證傳喚 。 (3)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本案中,朱某多次要求派出所通知其家屬,派出所均未通知 ,是錯誤的。 (4)詢問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 。本案中,民警詢問吳某女兒時沒有讓吳某在場是錯誤的 。 (5)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本案中,民警未讓被詢問人核對,只是交其簽名是錯誤的 。 4、答:民警趙某的做法不正確 。 (1)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調(diào)解,不適用調(diào)解處理 。 (2)對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調(diào)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場。吳某女兒未滿16歲,調(diào)解時應當有吳某在場 。
案例十九 殷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無違法犯罪前科。 2011年6月23日晚22時10分,殷某在廢舊品回收站盜竊了一捆銅線(價值300元),用麻袋裝著往家走。22時30分,途經(jīng)平安路被巡邏民警江某當場查獲。江某將殷某強制傳喚回派出所,于6月23日22時55分到達派出所。江某補辦傳喚證后,一直忙于出警,將殷某羈押在派出所辦公室,直到6月24日21時15分才與另一協(xié)警程某對殷某進行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詢問結束后,讓殷某在詢問筆錄最后一頁簽字捺指印。6月24日23時10分調(diào)查取證結束。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殷某構成盜竊,殷某詢問江某對自己處罰的法律依據(jù),江某告訴殷某沒有權利了解對其作出處罰的依據(jù)。后經(jīng)派出所所長李某批準,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殷某處5日拘留,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給殷某,并收繳了其盜竊的銅線。 問題:請指出公安機關辦理此案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正確做法。 答案要點: (1)對殷某不適用強制傳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2)補辦傳喚證錯誤。 ,對于口頭傳喚的,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即可。 (3)將殷某羈押在派出所錯誤。 應當羈押在詢問室或者候問室。 (4)未通知當事人家屬錯誤。 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殷某家屬。 (5)江某與協(xié)警詢問殷某錯誤。 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詢問。 (6)詢問查證超過時限。 詢問證時間一般為8小時,案情復雜,可能適用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24小時。 (7)讓殷某只在詢問筆錄最后一頁簽字捺印錯誤。 應當讓殷某在詢問筆錄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 (8)處罰前未告知。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9)收繳銅線錯誤。 應當予以追繳,并退還被侵害人。 (10)由派出所長批準拘留處罰錯誤。 行政拘留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案例二十 陳某、李某二人是同鄉(xiāng),家住甲省A市,倆人于2008年3月1日一起外出打工。陳某受胡某的委托將十盒玉溪香煙帶到乙省B市給胡某的親戚王某,報酬為100元。2008年3月2日晚8點火車到達丙省C市時,李某煙癮難耐便打開其中一盒,發(fā)現(xiàn)其中有5盒煙裝有海洛因各450克。于是李某下車購買了5盒玉溪香煙,與裝有海洛因的5盒香煙調(diào)換。2008年3月3日早上8點火車達到乙省B市,李某到B市D區(qū)某煙酒回收店欲將裝有海洛因的香煙變賣的時候被B市D區(qū)公安民警抓獲并予以拘留,2008年4月5日下午1點批準逮捕。2008年4月6日該局對胡某、王某進行了逮捕。經(jīng)查,李某無違法犯罪記錄。 問:(1)本案中,哪幾個公安局有管轄權? (2)本案的管轄權如果遇到爭議,怎樣處理? (3)陳某、李某、胡某、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4)B市D區(qū)公安民警對李某的拘留后提請逮捕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 (5)B市D區(qū)公安分局對胡某、王某的逮捕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 (1)甲省A市公安局 、鐵路公安局 、乙省B市D區(qū)公安分局有管轄權。 (2)如遇到管轄爭議,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即公安部指定管轄。 (3)陳某并沒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李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販賣毒品罪(未遂), 二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胡某、王某的行為屬于販賣、運輸毒品罪, 兩人屬于該罪的共犯 。 (4)不合法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認為需要逮捕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本案拘留李某后提前逮捕的時間超過了該期限規(guī)定。 (5)合法。 因為本案屬于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不統(tǒng)一的案件,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 2016基本級執(zhí)法資格考試試題及答案 http://pan.baidu.com/s/1qXZzWr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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