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就這五種合同無效情形逐一為大家展開解讀: 1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一般可依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的確定標準惡意是相對于善意而言的,所謂惡意是指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某種行為將造成對集體或者第三人權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即當事人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動機,且合同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有加害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故意,如果一方缺乏故意的主觀要件,也不構成串通行為。 A企業(yè)產品的質量低劣,銷不出去,就向B企業(yè)的采購人員或者其他訂立合同的主管人員行賄,然后相互串通訂立合同,將次品當成合格產品買入。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債務人為規(guī)避強制執(zhí)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由于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 3結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的特點,在實踐中對此種合同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2004年12月,A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把公司所有的沿街門頭房以公司職工的名義辦理了房產證,用于向銀行抵押借款。2007年4月,購房人與A公司簽訂購房協議一份,A公司將自己開發(fā)的上述房產一套(房產證登記在B員工名下)轉讓給購房人,購房人交付購房款后,A公司將鑰匙及房屋(含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給購房人,購房人入住。2010年5月B員工聲明上述房產證作廢,重新辦理了房產證,購房人認為上述房屋產權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有誤,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涉案房屋產權屬于購房人所有,法院依據A公司與B員工簽訂合同的目的實為辦理抵押貸款,其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與其真實的內心意思表示不一致,雙方的行為外部表現形式合法,但其目的非法。依照該規(guī)定,依法認定A公司與B員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為無效合同。最終判決確認涉案房屋產權屬于購房人所有。 4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guī)定違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 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雖然沒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逗贤ā返谖迨藯l第五項規(guī)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與他人簽訂合同出租賭博場所。 5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才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四條中明確指出,“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如何判斷如何判斷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呢?這在審判實踐中是一個抽象而復雜的問題,沒有嚴格、統(tǒng)一的判斷標準,而且也很容易發(fā)生爭議。我們在之后的文章中再與大家詳細探討。 我們現在僅就現在沒有爭議的認定標準指出來給大家參考: 如果該強制性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違反的后果是合同無效的,則該強制性規(guī)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關于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痹撘?guī)定即屬于這種情形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guī)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不能任意擴大范圍。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如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guī)。再結合以上標準,我們在判斷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時,不能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應當”、“必須”等加以衡量,還應當從該強制性規(guī)定是否明確規(guī)定了違反的后果是合同無效,違反該強制性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該強制性規(guī)定是否會違背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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