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存在一定的時間后,即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時效分為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兩種。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持續(xù)不行使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經(jīng)過法定期間,其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不同于權利失效期間,權利失效期間,即權利人喪失相應權利的期間,是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nèi)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債權人不欲使其履行義務時,則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再為主張。因此以“權利失效”稱謂上述原則,似較妥當。《意大利民法典》、我國《澳門地區(qū)民法典》均有關于權利失效的規(guī)定。如我國《澳門地區(qū)民法典》第291條(時效、失效及權利之不行使)規(guī)定: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地上權及地役權均不受時效約束,但在法律特別規(guī)定之情況下該等權利得因不行使而消滅;在后一情況下,適用失效之規(guī)則,但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權利失效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存在明顯區(qū)別: 第一,兩者適用范圍不同。權利失效的適用對象得為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而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對象僅限于請求權。 第二,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構成權利失效,不僅要求權利人在失權期間內(nèi)不為權利的行使,還要求有特別事實,足以導致義務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信賴權利人不會再行使權利,方發(fā)生權利失效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抗辯權的產(chǎn)生,一般只需要有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的要件。 第三,法院應否主動審查不同。法官得依職權審查失效期間是否屆滿;但不應主動審查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已經(jīng)屆滿。
無效合同在合同法理論中一般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風俗,自始無效的合同。但我國法律并未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作出規(guī)定。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并未涉及無效合同確認的訴訟時效問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確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一直是處理糾紛必須面對的問題。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請求確認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應當受到訴訟時效限制,其理由是: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對于合同酌無效性原因都是明知的,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因此,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確認也應適用訴訟時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法院應采用主動審查的方式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外,如果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因為時間的經(jīng)過而消失,那么必然導致非法利益將變成合法利益。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認為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應屬確認之訴,而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范圍。雖然《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客體是民事權利,但這并不是說所有的權利都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民法傳統(tǒng)理論將民事權利按照其作用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而適用訴訟時效的權利應僅限于“請求權”。就支配權而言,它是權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財產(chǎn)的權利,無論經(jīng)過多長時間,都不會損害社會秩序和財產(chǎn)關系的流轉,因而不必適用訴訟時效;就抗辯權而言,抗辯權以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只要請求權存在,抗辯權就不會消滅,因而也不適用訴訟時效;就形成權而言,權利人以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權利人可能會拖延行使權利而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為維護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民法規(guī)定形成權應適用除斥期間。由此可看出,訴訟時效的客體范圍應僅限于請求權,請求權的基本特征是權利的實現(xiàn)需要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否則權利將無法實現(xiàn),而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來說,無論是司法機關依職權確認無效還是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都不符合請求權的這一基本特征。所以,確認合同無效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范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二,無效合同的確認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的經(jīng)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合同歸于無效一般是因其違反了三個方面,即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只要這三個方面不發(fā)生變化,合同的無效屬性也就不會改變。如果合同無效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那么無效合同在經(jīng)過一定的時間后將變?yōu)橛行Ш贤?,這意味著法律容忍了這種違法行為,非法利益也將變?yōu)楹戏ɡ?,這是為法律所不容的。 第三,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自己的權利,正所謂“權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護”。而無效合同,由于其違反了法律或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并確認無效,不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一項職能,也是評價和指引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要求,因此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最后,無效合同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并不會必然影響交易安全。持無效合同的確認應受訴訟時效限制觀點的學者認為,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將會使已形成的法律關系消滅,必然引起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因無效而被撤銷,從而使很多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影響財產(chǎn)流轉關系的穩(wěn)定,不利于交易安全。然而,我國《合同法》第58條對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后果作了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后,合同雙方應分別返還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chǎn),對于不能返還或返還成本過高的財產(chǎn),應當折價補償。此外,對于合同一方當事人已將財產(chǎn)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應按照《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判斷合同外第三人在接受財產(chǎn)時是否為善意,如果是善意,則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已經(jīng)對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確規(guī)定。因此,合同無效的確認并不會必然影響到交易的安全性,自然也就不需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附規(guī)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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