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知道,對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罰承擔上,現(xiàn)行法律設定了相應的臨界年齡。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這階段的未成年人身體和心理都不成熟,對自己的行為未有全面、準確的認識,相應的辨別和控制能力較弱,故對任何危害行為,均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行為,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等,應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當承 對未成年在責任承擔上,我國立法明確“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保護原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刑罰適用上,絕對排除了對未成年人的死刑適用,而且對于無期徒刑的適用,也予以嚴格限制。對于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情況對未成年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責令賠償?shù)?,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jiān)護人加強監(jiān)管。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從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層面分析,行為人對其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該少年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近年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來越呈現(xiàn)出低齡化的特點,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預防應更加重視?,F(xiàn)實生活中,對于達到接受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應著手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學校應將其作為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也應承擔起對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責任,特別應注意對未成年人不良傾向與行為的引導、教育,向其輸送正確的價值觀念和行為導向。 對于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內呈現(xiàn)的不良行為,學校應科學分析不良行為產(chǎn)生的原因、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進行適度的心理疏導與教育糾偏,并及時與其監(jiān)護人進行信息互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不得讓其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對其不良行為應采取措施嚴加管教,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和矯正。 那么,抑制低齡化犯罪不能寄希望于降低刑責年齡?顯然不能。但須正視的是,刑事責任臨界年齡的設定和刑罰的分布,不僅在于發(fā)揮刑罰的威懾及懲罰功能,更在于關注刑罰背后的價值和社會關懷。 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對其嚴重危害行為,應強化各方主體的管教、引導、矯正功效,而不是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其施以刑罰作為補救措施。遏制低齡化犯罪,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刑事處罰,而應通過比如家庭教育、學校管護、司法保護等一攬子的社會綜合工程去控制 在討論我國應負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過高之前,筆者也搜索查閱了別國的對于應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結果發(fā)現(xiàn),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獨此一家的,“規(guī)格”也并不高。我國歷來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針就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不能因為犯罪情節(jié)、犯罪手段就突破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在對未成年人定罪和處罰問題上所規(guī)定的年齡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縮性,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但不負刑事責任不代表沒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要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接受教育和矯治。如果僅僅因為不負刑事責任就簡單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不免有將社會問題簡單化為法律問題,將社會責任推卸給未成年個體之嫌。 事實證明,法律不是上帝,也不是“萬能藥”,并不能解決社會存在的所有的矛盾或問題。而社會性問題也并不能通過單純的“入刑”得到解決,因為無數(shù)事實證明,單純的想依靠法律解決犯罪問題,基本上無異于“癡人說夢”,但是我們必須正視少年犯罪的社會現(xiàn)實,更不能以“未成年”掩蓋我們對青少年的教育存在太多的漏洞和問題?。S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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