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注】本文系作者向“法律讀品”獨家賜稿,在此致謝。小編歡迎廣大“讀友”提出批評建議,更歡迎分享您的觀點和思想,來稿請發(fā)送至:leo1934@qq.com。 天下皆以美之為美者,斯惡矣?!兜赖陆洝?/strong> 近年來,我國民眾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網民朋友們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對法治的呼喚不絕于耳,對于一個學習法學并曾經立志為中國的法治做出貢獻的人來說,這無疑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但是,就我觀察到的網民的意見和評論而言,我覺得許多朋友對法治的理解還基本上停留在“用法律嚴厲打擊犯罪”這樣的階段,直白的講,這樣的對于法律的看法還停留在中國古代傳統(tǒng)的法律工具主義—一種僅僅將法律作為達成目標的手段的層次,在很長一段時間,法律被作為“刀把子”,和這樣的傳統(tǒng)不無關系,這本源意義上的“法治”相去甚遠。 關于“法治”的內涵,憑借著西方幾千年來特別是近代以來的積累,其內容十分豐富,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專門尋找相關資料,這里提出一個最早的最簡練的但同時又很深刻的定義,這個定義來自與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他說“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根據這個定義,法治的實現來自于兩個層面:第一,立法方面,要求法治之法是良法,第二,法律實施方面,要求法律地位在一切社會成員或組織之上,被普遍服從。 關于第一點,什么樣的法律算良法,近代以來人們(當然主要是是法治建設比較早的國家的人們)就對這個問題爭論頗多,很多不同的法學流派有不同的觀點,并且主流觀點不時在變動,關于這個問題不是本文的重點,故一筆帶過,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查閱資料。 關于第二點,對法律的普遍服從,既包括并且首先包括權力對法律的服從于遵守,又包括民眾對法律的服從,民眾服從權力者不是因為他們有暴力—要不然權力者就和強盜無甚區(qū)別,也不是因為權力者血統(tǒng)高貴天生就應該讓別人服從—否則權力者就和“奉天承運”的人無甚區(qū)別,而是因為權力者按照法律產生、按照法律運作,按照法律行使職權,服從權力者就是服從法律本身。關于權利者守法的問題,更多的是“憲政”這個話題的擴展,網上相關論述也比較多,本文點到即止,本文關注的法治成本,更多的是法治之下的公民所應當面對和承擔的問題。 問題一,法治和民主并不完全兼容 不可否認在法治發(fā)達國家法治和民主可以相得益彰,共同產生良性循環(huán),但是法治與民主并不完全相同,至少,法治和一般意義上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并不完全兼容(盡管我并不認為“少數服從多數”真的就是“民主”)。這種不兼容如何體現呢? 從立法上講,經過“民主”的程序,大多數人完全可能制定對少數人不利的法律,這樣的例子法律史上比比皆是:南非隔離黑人的立法、美國民權運動前廣泛在的對黑人的歧視性立法等都是如此,更不用提經過合法的“民主選舉”產生的納粹對猶太人的法律以及有些“民主”國家現在還存在的公開的或隱性歧視性立法。 從法律實施上講,“民主的”司法或者用我們熟悉的詞“群眾”性的司法也未必完全符合法治要求。我們可以看看亞里士多德的老師的老師蘇格拉底的故事。公元前399年,“民主的”五百人陪審團經過“民主”的投票,以引進新的神和腐蝕雅典青年思想判處蘇格拉底死刑,從表面上看,這場判決絕對民主,也是合法的,但是從內在原因來講,蘇格拉底之死實際上是雅典民主派的報復以及由于蘇格拉底對于雅典民主制的反思而招致的對雅典式“民主”狂熱的容不得半分批判的人們的反對,這場“民主”的“合法”的審判其實不過是借“民主”之名行多數人暴政之實,借“法律”之名行“法律工具主義”之實罷了。歷史不止一次地告訴我們,當民眾失去了理性的指引變的狂熱或被某些特定人物引導之時,踐踏法律的事件就絕對不可避免,法國大革命時雅各賓派的恐怖和我過的某十年的運動,不都是血淋淋的例子嗎? 在具體生活中,法律可能意味著,不能滿足甚至反對少數人的需求,在特定的情況下,甚至不能滿足甚至反對很多人的需求,后者比如公共場合禁煙令,對法律的遵守必然意味著某些自由和權利的讓渡與限制。高喊“法治”的人民應當捫心自問,當法律的反對影響我們的利益時,為了維護法律,我們做好了足夠的心理準備去付出相應的成本呢?對于影響了自身利益的法律依舊遵守是衡量“法治”之下公民的重要標準,當我們高喊著“法治”的守護,是否做好了足夠的心理準備呢? 問題二、法治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并重 因為我們中國人骨子里,從古至今都特別迷戀、迷信實質正義,而輕視形式正義的意義。關于這二者的不同簡單舉個例子:有十個大小不同的面包放在這里,又有十個老幼不一、身體狀況不一的人在這里,一人一個面包,如何分配?方案一,給十個面包編上號,然后大家抽簽,抽到哪個是哪個。方案二,根據每個人的實際需要,按實際狀況分配面包。方案一的方式是形式正義的方式,它意味著,過程和程序的公平性,結果不問,方案二的方式是實質正義的方式,它追結果的實際合理,哪一種方案好?看似第二種絕對勝出,這也符合我們中國人的思維習慣。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種方案在實際操作中離不開兩個必須的前提條件:第一,誰來分配?我們憑什么保證分配的人一定會公正的分配?第二,誰來按什么標準衡量每個人的需求?我們拿什么保證這樣的標準的合理性?這兩個前提得不到保證,我們就無法避免以下可能:分配的人把大的分給自己的親戚,這叫以權謀私;分配的人把大的分給愿意給自己一部分的人,這叫腐??;分配的人按秘而不宣的“內部”的“標準”決定不把面包分完,只分幾個小的,大的由自己“保管”留著以后再說,這叫濫用職權等等。只要兩個前提不解決,這些都有可能實現,而這種情況下,結果反而不如方案一,因為方案一至少保證了人手一個面包。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法治注重形式正義也是一種無奈的衡量和取舍:到底是要簡單可操作但是不一定結果公平的方式(例如上例中可能需要的拿的面包小,不需要的拿的面包大);還是可能會結果上公平但是太過復雜條件太苛刻的方案?法治選擇的前者,而中國幾千年來的“人治”、“德治”“青天情結”選擇了后者,結果就算不用邏輯分析,歷史也早為我們證明了。 在具體生活中,形式正義可能意味著個案的不正義,在司法審判中,形式正義意味著程序正義,就是說,一份以“事實”為依據公正的判決,并不意味著它必然真實。事實上,人類智識的限制影響了對于“真實”的認識——我們可以接近真實,并稱之為“事實”,但永遠不會重現所有的真實,對于這一點,除了十七八世紀那些機械理性主義者之外,基本算是哲學的共識。在司法實踐中,曾經的“鐵案”被翻盤也說明了這一點。當一份判決的產生遵循了正當的程序,給與了雙方充分的空間和自由去表達自己的訴求,其與事實的相似與否,由辯論和證據所決定,這樣的判決就是公平的。程序正義只能保證每個人的努力會被公平的對待,但并不保證每一個人都會面對合理的后果。因此,這就需要民眾的寬容、耐心、諒解和長遠目光,個案不公正,是“法治”必可避免的代價(當然,非“法治”的地方同樣不可避免個案不公正,也許更甚)。當我們呼喚法治時,是否對此有足夠的認識? 法治不是救世主,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完美產品,他自有自身的缺陷,出本文列舉的之外還有很多,例如法律的滯后性、法律的保守性與對自由的限制、法律與道德問題的分離等等,總之,法治相對來說是好的,但不是完美的,法治的實現也是長期的,需要每一個人特別是真心希望中國走法治之路的朋友們的努力,這種努力也不意味著過多付出什么,走馬路遵守一下紅綠燈、有規(guī)則的時候遵一下規(guī)則,對程序正義多一點寬容和理解,也就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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