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多月前,我被某中日合資企業(yè)聘為日語翻譯。雙方簽訂了5年勞動合同,同時規(guī)定了試用期3個月。合同簽署半個月后,我因胃潰瘍造成的胃出血,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出院后,我及時返回了公司上班,按時完成了公司交給我的各項工作任務。可是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決定將我的試用期延長兩個月。請問公司病假后延長試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據(jù)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您在試用期內(nèi)能夠完成公司交辦的工作任務,符合公司錄用條件,所以,在你試用期休病假后,公司未征得你的同意,單方面變更即延長你試用期的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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