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李想 本報見習記者葛曉陽本報實習生李豪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會公布67起發(fā)生在校園內(nèi)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發(fā)生在河北省的19起?!斗ㄖ迫請蟆酚浾呤崂戆l(fā)現(xiàn),河北省的19起案例中故意殺人案兩起、故意傷害案13起,尋釁滋事案3起,搶劫案1起。 據(jù)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柴建國介紹,目前,學校打架的現(xiàn)象與日俱增,時常發(fā)展為惡性刑事案件,導致被害人肢體傷殘乃至喪失寶貴生命,施害者也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學校作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場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積極引導,從而減少犯罪的發(fā)生。應幫助學生正確認識自己以及周圍環(huán)境,克服成長中的諸多情緒障礙。 同學間惡作劇變成悲劇 案件一 【基本案情】王某趁同學馬某沒注意往其水杯吐了一口唾沫,讓馬某喝了帶唾沫的水。馬某知道后毆打了王某,后馬某因為打架被學校開除,馬某的同學魏某某、張甲、張乙、柳某、魏某甲約好為馬某出氣,在放學路上毆打王某,致其重傷。 【裁判結果】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13年;魏某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馬某、張乙、柳某、張甲、李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到5年不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同學間的一個惡作劇導致一人傷殘成植物人,數(shù)人判罪入獄,教訓是深刻,代價是沉重的。班主任老師和學校尤其要加強責任心,及時發(fā)現(xiàn)矛盾,解決糾紛,防止釀成大禍。 案件二 【基本案情】河北省鹿泉市某中學學生賈某、安某等為“結拜兄弟”柏某慶祝生日,酒后,柏某與安某因“結拜兄弟”排行問題先發(fā)生爭執(zhí),后柏某又與賈某發(fā)生言語沖突,柏某拿起安某提供的折疊刀刺向賈某,造成賈某十級傷殘。 【裁判結果】鹿泉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柏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安某有期徒刑1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安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典型意義】酒后容易沖動、易怒、粗暴、不能自控,有時一念之差就會走向罪惡的深淵,遺憾終生。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三 【基本案情】馮某與史某二人曾談過戀愛,分手后還有聯(lián)系。馮某不想再與史某相處,便產(chǎn)生了害死史某的想法。2012年6月6日,馮某用事先準備好的鐵棍對史某頭面部多次打擊,致使史某死亡。 【裁判結果】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人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因早戀處理不當引起的嚴重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繼續(xù)談戀愛,為了擺脫被害人而不計后果,殘忍地將被害人殺死,害人害己,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校園欺凌引發(fā)極端發(fā)泄 案件一 【基本案情】馬某在唐山市豐南區(qū)職教中心上學期間,因多次遭同班同學田某欺負心生不滿。2013年,馬某購買折疊刀,連續(xù)朝田某胸、腹部扎刺數(shù)刀,致其死亡。 【裁判結果】豐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發(fā)生在校園的故意殺人惡性事件。馬某因法制觀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選擇了用極端方式發(fā)泄不良情緒,釀成慘案。在校園生活中,同學之間的交往難免有磕碰,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易產(chǎn)生過激行為。 案件二 【基本案情】李某與吳某在宿舍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讓同學將李某叫到6樓一間宿舍,李某預感到可能要打架,便將一把刀子放入兜中。到了宿舍后,王某、王某某、彭某等人與李某發(fā)生打斗,李某用刀將王某、王某某、彭某3人扎傷。經(jīng)司法鑒定,王某重傷二級,王某某輕傷一級,彭某右下肢外傷為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緩刑3年。 【典型意義】本案中的被告人最初處在受欺凌地位,因預感到王某等同學可能會對自己不利,便準備好工具前往,未能妥善處理矛盾,引起傷害后果的發(fā)生。刑罰并不是解決校園暴力的良策,學校應多組織學生進行交流、協(xié)作活動,增強集體觀念,增強團結友愛意識。 看不順眼隨意毆打獲刑 案件一 【基本案情】劉某與同學因瑣事打架并受傷,于是帶領郭某聯(lián)系的范某、袁某、戰(zhàn)某(另案處理)、吳某(另案處理)等人進入校園,在宿舍、學校操場等地隨意毆打學生,致使學生王某、陳某受輕微傷,部分學生逃離學校,造成學校工作、生活、學習秩序嚴重混亂。 【裁判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袁某、范某、郭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1年4個月和1年1個月、緩刑3年。 【典型意義】本案中部分被告人是在讀學生,本應是好好讀書、汲取知識的年齡,卻結識了社會上的不良青年,并將其引入校園,參與同學間因瑣事引起的糾紛,肆意毆打其他無辜學生,最終觸犯了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案件二 【基本案情】趙某、艾某、牛某均系唐山市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學校學生,在該校食堂吃飯時遇到唐山市能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王某,3人無故毆打王某,致其輕傷。 【裁判結果】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年,艾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牛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趙某有期徒刑10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件是一起在校園尋釁滋事的典型案例,3名被告人只因為看被害人不順眼便隨意毆打,3人無視學校紀律、肆意妄為、逞強耍橫,最終造成嚴重后果,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校園暴力犯罪有反復性 案件一 【基本案情】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錢某、武某、李某與王某、何某(二人未滿14周歲)在蠡縣廣場建設銀行門口攔住張某進行毆打,并將一輛價值1116元的自行車搶走。同月14日,李某又伙同王某、何某搶劫李某某價值1100元的自行車一輛。 【裁判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以犯搶劫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以犯搶劫罪判處錢某、武某有期徒刑各10個月。 【典型意義】3名被告人因家長平日忙于工作,對孩子疏于管教,不注重孩子德智、法制方面的教育,使涉事不深,缺乏控制能力、身心不成熟的孩子們出于哥們義氣,或禁不住誘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案件二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1日,周某與高某在某網(wǎng)吧門口遇到以前和高某有過爭執(zhí)的王某,高某和王某言語不和發(fā)生打架,王某掏出匕首劃傷高某、刺傷周某。2014年9月19日,南和縣一中學生李某與劉某因為班級管理產(chǎn)生矛盾,李某叫上王某、張某等人,劉某叫上楊某、丁某等人進行約架,王某掏出匕首刺傷楊某后腰部。 【裁判結果】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反映出校園暴力犯罪具有反復性,王某致被害人周某、高某輕傷后,其母親四處借錢調(diào)解此事,致使王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 (法制網(wǎng)-法制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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