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東民四初字第9?號
原告:李??,女,漢族,1940年3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馬長生,山東眾成仁和(東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勝利油田布?????備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張光明,董事長。 原告李??與被告勝利油田布?????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馬長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勝利油田布?????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訴稱,2011年1月27日,被告勝利油田布?????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20萬元,借款期限兩個月,至2011年3月27日到期,如逾期還款承擔(dān)日萬分之十的利息。同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至2012年3月7日到期。兩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歸還借款義務(wù)。故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40萬元及至借款還清之日的利息;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勝利油田布?????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2011年1月27日被告勝利油田布?????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20萬元的借款合同及銀行轉(zhuǎn)賬憑證。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及借款利率為日萬分之十。 證據(jù)二、2011年3月8日被告勝利油田布?????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萬元的借條及銀行轉(zhuǎn)賬憑證。證明:原告向被告履行借款1……(本文書還有1432字未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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