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本博
http://blog.sina.com.cn/drwjf內容進行摘錄和轉載,請保留本段說明。武劍鋒 集合競價是電子撮合交易中的重要撮合方式,通常用來在開盤或者收盤時產生開盤價或者收盤價,或者對于某些流動性差的產品,通過一段時間集中進行撮合,找出能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格的方式,(即市場大多數人認可的價格)防止價格被不小心操縱。 在東京交易所2010年1月升級交易系統(tǒng)之前,東京交易所就是每隔3秒進行一次集合競價,而臺灣交易所到本文發(fā)布之日,仍然是每隔25秒進行一次集合競價。這種情形下,一筆訂單輸入到交易系統(tǒng)到成交出來,平均的響應時間就是集合競價間隔/2。東京交易所已經在2010年1月調整到主要采用連續(xù)競價的方式,臺灣交易所也有計劃調整增加連續(xù)競價,以便提升通常情況下的交易效率。 中國大陸市場中,由于人口眾多,流動性幾乎從不缺乏,所以從一開始就是采用把集合競價生成開盤價和連續(xù)競價高效撮合組合在一體的方式。具體組合上,滬深市場略有差異,在上交所只使用集合競價來生成開盤價,收盤價采用最后一分鐘加權平均價,而深交所除了開盤集合競價之外,收盤也采用集合競價。本文對上交所的集合競價算法作了簡單論述,供有興趣的同仁研究分析。 一、法規(guī)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版中有如下三條與集合競價有直接關系的條款: 3.6.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yōu)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yōu)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yōu)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6.2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6.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二、算法 在一個交易日內,通常由集合競價時段與連續(xù)競價時段組合而成,比如集合競價開盤,然后連續(xù)競價。在集合競價時段,市場參與者可以輸入、修改和刪除自己的訂單。由于在集合競價的收單時段,不進行撮合,所以可能出現訂單簿中買價高而賣價低的情況,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訂單簿有交叉”,此時系統(tǒng)隨著每一份訂單的錄入或撤消,都會根據規(guī)則計算出虛擬的“指導價格”向市場發(fā)布。 依據交易規(guī)則,系統(tǒng)對訂單簿的每個價位,分別計算買入方和賣出方的可成交量。(每個價位買入量和賣出量中的最小值是特定價位的可成交量)。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將成為指導價格。如果有兩個或多個價位產生最大可成交量,則將檢查在更優(yōu)價位(更高的買價和更低的賣價)上未成交的剩余量。剩余量是在指導價格上可成交的買入量和賣出量之差的絕對值??墒垢鼉?yōu)價位完全成交的價位將成為指導價格。即,高于該價格的買入量和低于該價格的賣出量都全部成交。 如果有多個價位具有最大可成交量而且可使更優(yōu)價位完全成交,使未成交量為零的價位將成為指導價格。 如果仍有多個價位符合上述條件(未成交量同時為零或者同不為零),其中間價,即最高價位和最低價位的算術平均數將成為指導價格。 如果中間價的小數位數超過產品的最小變動單位,則四舍五入取至產品的最小變動單位。 三、示例 示例參見附圖。附圖中A、B、C和P、Q、R是訂單簿明細。B和Q是價格(為了保證價格精度,是3位定點小數的形式,用6000表示6元)。C和R是數量。F和M的累積申買、賣量指優(yōu)于(包含)該價格訂單的累積量。E和N的剩余量是累積量減去可成交量。該示例中6000、5990、5980、5960、5940都能使得成交數量為200,故選擇剩余量為2000的5980作為成交價。 如圖所示,在集合競價定價并撮合之后,訂單簿將不再出現“交叉”,最高買價不會高于最低賣價,后續(xù)再進行連續(xù)競價時,新進訂單將可以要么直接與反方向的最優(yōu)價成交,要么插入訂單簿中相應位置,系統(tǒng)的訂單響應和成交將以最“高效”的方式連續(xù)地依次發(f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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