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的法律問題(2013-01-06 15:01:30) (一)BT投資建設合同的簽訂 BT投資建設合同的簽訂一般要經過招投標和中標后合同的談判兩個階段。在招投標階段,BT甲方按BT模式招標的要求準備一些招標和技術文件,提出具體的招標條件,邀請有興趣的企業(yè)、金融機構等前來進行BT模式投標,最后BT甲方組織專家對投標人的投標進行評標并確定BT乙方。在此過程中,公證機構應該積極介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司法部《招標投標公證程序細則》審查整個招投標過程,特別是對開標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現(xiàn)場公證。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BT甲方與中標的BT乙方要依據(jù)有關招投標文件進行談判,盡快簽署B(yǎng)T投資建設合同。 為使該BT投資建設合同對BT項目公司產生約束力,在實踐中一般存在兩種做法:其一,由BT甲方與BT乙方簽訂BT投資建設合同(確定由BT乙方設立BT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具體建設組織事宜),并由BT乙方和BT項目公司向BT甲方出具書面承諾書的方式將項目建設權利義務轉移到BT項目公司;其二,由BT甲方與BT乙方簽訂協(xié)議并成立BT項目公司后,再由BT甲方、BT乙方、BT項目公司就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共同簽訂一份BT投資建設合同,將項目建設的權利義務轉移到BT項目公司。 (二)BT投資建設合同的主要內容 由于BT乙方進行投資的動力來自于對自身利益的驅使,而BT甲方關注的要點是工程質量合格、投資節(jié)約和交付及時,雙方追逐目標差異所導致的利益矛盾只有通過BT投資建設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來加以解決。BT投資建設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定義與解釋:包括對合同用語和一些名詞術語的解釋,如工程的范圍,工程的相關單位,建設期資金的監(jiān)管等。其中應當注意的是,在BT投資建設合同中,應當對BT模式的具體含義和操作過程做出描述。 2、工程實施:指工程實施方式和工作內容的劃分,即對征地拆遷、勘察、設計、投融資、建設、管理和其它相關工作內容的劃分。 3、工程投資及支付:包括工程的總投資(合同價)的具體確定方式以及合同價的支付,包括支付的方式和時間等。 4、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BT甲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按計劃完成工程立項、征地拆遷;監(jiān)督BT乙方通過招投標選擇工程施工承包商、施工監(jiān)理等相關單位;監(jiān)督并協(xié)助BT乙方完成項目建設工作;有權按工程進度要求檢查、監(jiān)督工程進度情況,抽查工程質量;按BT合同約定向BT乙方或項目公司支付相應款項;負責項目實施階段涉及費用變化項目的審批工作。 BT乙方及項目公司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組織、協(xié)調建設工作;嚴格按照BT甲方批準的工程建設大綱實施建設,并確保建設資金按使用計劃及時到位;根據(jù)合同約定向工程相關單位支付合同款;按招投標法的規(guī)定,選擇有關工程項目的施工承包商、施工監(jiān)理單位、設備材料采購供應等;保證工程按BT甲方批準的建設進度計劃完成各階段建設目標,確保質量和工期,并按約定時間將工程驗收合格后移交BT甲方。 5、工程質量及驗收:BT項目涉及到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yè)項目的建設,工程質量應確保達到驗收標準,合同中往往規(guī)定工程質量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j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應由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和鑒定。 6、工程移交:應包括移交的時間、范圍和內容、移交的程序、移交的效力、工程質量及保修期以及移交滯后時的處理辦法等。 除此以外,合同條款還應包括履約保證、工程相關單位的選擇、合同的生效、轉讓、變更與解除、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及其它一些特別說明和附加條款等。 實踐中,由于并無法律法規(guī)或具有強制力的文件來特別規(guī)定施工圖審查備案前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應由合同哪一方來承擔,一般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便利,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另外,雖然屬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的BT模式項目的主要施工單位的選擇都應該通過公開的招投標程序進行;但在BT投資建設合同的投標過程中,由于有些BT乙方本身具有很強的施工能力、并且項目的質量和技術指標要求使得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本身就唯一時,經過政府的批準,本應由BT乙方或BT項目公司進行的施工招標就可以在BT模式招標中合并進行或不再進行了,由BT項目公司與指定的單位直接簽訂施工合同。 (三)BT投資建設合同的性質 BT投資建設合同是BT模式運作過程中BT甲方(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授權投資方進行BT項目建設的契約文件,不同于政府對建設項目的批準書。在我國,BT投資建設合同的法律性質目前尚未明確,有人認為它是一種私法契約,即為民事合同,也有人認為它是一種公法契約,即為行政合同。我們認為BT投資建設合同的性質應當是一種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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