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杉按語:“HiLEGAL”研討會第二場主題系“新舊廣告法下虛假廣告的罪與罰”,已于7月30日晚在北京希爾頓酒店及線上同時成功舉辦。 此次研討會由熊定中律師主講,藍色光標傳播集團總法律顧問蔡慶虹女士、北京仲裁委員會業(yè)務二處處長姜秋菊女士、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楊樂女士三位嘉賓現場點評,Google、三星、小米、Tesla、高德、新浪、搜狐、電通等多家公司及相關主要執(zhí)法機構人士與會。 感謝大家的熱情參與,也要特別感謝荷蘭威科集團Christine Hu、Amelie Yu、Jessica Zhang三位女士對此次活動的傾情投入與大力支持。以下系熊定中律師帶領團隊成員周末加班整理出來的研討會內容文字稿。
“HiLEGAL”實務精要系列研討會第二場 ——新舊《廣告法》下虛假廣告的罪與罰
主講人:熊定中(北京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清法律師團首席律師,微信號:siberwaage)
一、前言
今天在場有很多大咖,有點心虛。人一心虛要怎么辦呢?要給自己臉上貼金(笑)。所以我改了我的發(fā)言順序,決定從我的碩士畢業(yè)論文講起。這是我在德國念書時候的畢業(yè)論文,內容寫的是比較廣告在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應用。我當時感覺自己像是黃金圣斗士一樣掌握了很高超的技能,覺得自己可以回國掙大錢(笑)。但是回來之后發(fā)現,好像并沒有什么用,沒有廣告相關的案件讓一個律師去辦,所以我一度覺得自己學的是屠龍之技。
沮喪的心情一直持續(xù)到08年我有了第一個廣告類的客戶,我才發(fā)現中國廣告的市場非常大,在座都是專家,這部分我就不詳細講。這是我拿到的全球廣告市場規(guī)模,大家可以看到,13年的時候,全球廣告市場規(guī)模就超過了5000億美元,中國在2013年廣告市場規(guī)模也超過了5000億人民幣。
而對于企業(yè)來說,我們也來看一個數據,2014年的時候,全球互聯(lián)網廣告的市場規(guī)模已經達到了146億美元的數額。看一下排第一位的谷歌,谷歌廣告收入來源占至少90%,這里面還包括了摩托羅拉,現在已經被甩出去后,廣告收入占比必然還將上升。看到這樣一個世界頂尖企業(yè)的收入基本上來源于廣告,我對自己研究《廣告法》充滿了信心。
下面我們來看在中國是怎樣的歷史。
先說中國《廣告法》的發(fā)展歷史,其實在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界面上,我們只有一部法律和兩部行政法規(guī),就是1994年頒布的,到現在還現行有效的《廣告法》,還有《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這兩個都是80年代的,對我來說好像是上古時期的事情了。如果按照80年代作為起算節(jié)點來算的話,那么我們看看,這三十年里中國發(fā)生了什么事情。
1997年,中國出現了第一個互聯(lián)網廣告,這時《廣告法》里還沒有出現互聯(lián)網廣告的概念。2000年,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標志時間節(jié)點,因為這個事件對我影響很大。農夫山泉和娃哈哈的比較廣告事件直接決定了我在德國讀書時的論文選題是比較廣告,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這是中國第一個可以稱得上是比較廣告的事件。比較廣告在中國的《廣告法》里幾乎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只是說不能貶低其他的商家。2009年,則是新浪微博的興起,養(yǎng)活了一大批段子手,出現了新的現象叫自媒體。我們立法者以前從來沒想過廣告發(fā)布者還可以是個人,所以在現行有效的廣告法中對廣告發(fā)布者表述的仍然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相對比這三十年來變化如此之劇烈的廣告行業(yè),那接下來看一下,我們又是用的是哪些規(guī)范來解決這問題?
這是我在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用“廣告”作為關鍵詞的檢索結果,大家可以看到,地方法規(guī)有2739篇,部委規(guī)章有675篇,這意味著我們絕大部分對廣告行業(yè)的規(guī)范都是通過地方法規(guī)和部委規(guī)章去解決的,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廣告法或者部委規(guī)章去規(guī)范它,但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像美國是聯(lián)邦制國家。所以有什么辦法可以去管住那些在日常工作中腦洞大開的廣告人?他們和法律人的想法不見得是一樣的。那么就出現了我們接下來要講到的2015版的《廣告法》。
我們回顧一下新法的發(fā)展過程。在老版《廣告法》發(fā)布后的二十多年,一直是工商局來負責規(guī)范廣告違法事件,理所當然也就負責了新法的起草。2009年,國家工商總局匯總了十五年來監(jiān)管中國廣告行業(yè)的經驗,出了一個工商總局的版本,交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法制辦又用了五年的時間調研,最后出了一個國務院的討論稿,并于2014年提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草案一共修訂了三次,最后才形成了我們現在看到的新《廣告法》。
我簡單的說說新舊法之間幾個有趣的差異,因為這不是我們今天講的重點。我們看一下第44條,這是原來舊《廣告法》里沒有的內容。利用互聯(lián)網發(fā)布、發(fā)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lián)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fā)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還有第2條第5款,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在舊《廣告法》里也沒有提到過。第三個是第28條,也是今天要講的重點,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原來則只是在準則里面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這樣一個模糊的概念。
類似這種區(qū)別還很多,不過這都是新舊法對比中一目了然、浮現在冰山上的部分,那么接下來我們目光投向冰山的水下(注:熊律演講的Prezi文件背景是海面冰山圖),講講虛假廣告的一些具體案例。
二、具體案例
我們先來講一下1994年版《廣告法》中被認定為虛假廣告,新法中也一定會被認定為虛假廣告的案例。作為參考,大家看一下新《廣告法》第28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并且給出了5種情況的描述。
第一個,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關注過這條廣告,這是小S給佳潔士美白牙貼做的一個廣告,這個廣告應該是今年廣告界里比較受關注的一個。不是因為它做的好,而是因為它被罰了603萬。這個廣告是上海市工商局查處的,查處理由是里面“顯著美白,只需一天”是虛假陳述。坊間傳聞(笑)說,工商局去查處這個廣告是不是虛假廣告的時候,發(fā)現拍小S的照片和最終發(fā)在廣告上的成片是不一樣的,后期用了PS修圖。大家可能覺得現在廣告誰不用PS啊。但是這條廣告它PS的是牙齒,把牙齒調白了,而正好它賣的是美白牙貼,這個行為與給代言人瘦臉、磨皮的處理相比,會對消費者的購買意愿產生更直接的誤導?,F在《廣告法》的罰則是罰廣告費的1-5倍,也就是說這個603萬是廣告費乘以某一系數的出來的,具體不知道多少,但是我猜是3倍,因為尾數是3。但是請注意,新法下,起罰點就是3倍(注:會后某知情人士與熊律溝通,告知是按照1.5倍罰的,那新法下至少變成1206萬罰金)。
第二個,DUANG的廣告,很早之前的,這是廣東工商局查處的。查處的理由是沒有經過食品與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審核,“防脫”、“養(yǎng)發(fā)”可能會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個,捷豹路虎,在315上提出來了。它的廣告在汽車內飾部分給出的是一個頂配的按鈕示意,但實質上很多頂配的功能在低配的車上未必會有,因為這個原因“中槍”,說實話捷豹也有些倒霉。不過這個事情也給很多車企提了一個醒,我發(fā)現再后來,很多汽車廣告在給到汽車內部鏡頭和畫面的時候,它會標明以上配置僅限于某某車型。
以上三個是在舊《廣告法》下的虛假廣告,在新《廣告法》下同樣會成為虛假廣告。接下來我們再看一下,在舊法中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在新法中可能就會被判定為違法的一些案例。
第一個,三星,其實我很詫異這個問題會出現在三星上。我在網上看到過這個兩分鐘不到的視頻,看起來是個人自己拍的,內容是下面放了一個三星手機,然后在手機上敲核桃——這就是我為什么驚訝這個廣告出現在三星而不是諾基亞上,因為一般大家理解只有諾基亞才能砸核桃(笑)。言歸正傳,這個廣告出來后,西安的高先生興高采烈的買了手機,而且他腦洞很大(笑),買了手機后真的去和公司的人演示手機可以砸核桃。結果大家都看到了,砸了一個坑出來,然后他去投訴。這個事情最后是怎么解決的目前還沒有新聞報道,但是這個事情如果是發(fā)生在9月1日之后,它一定是虛假廣告無疑??赡艿陠T說,這只是一個joke,給大家看的笑話,但不巧,高先生真的相信了這個手機堅硬到可以砸核桃。大家可以看看第28條第1款第2項,廣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這個案例就落在了這個表述上。
第二個,今年6月,北京某消費者把徐靜蕾以及猴菇餅干公司告上了法院,理由是欺騙消費者,認為這個猴菇餅干并不能達到一個養(yǎng)胃的效果,那么這里面就存在一個問題,對于它的功效有明確的表述“養(yǎng)胃”,“上午吃一點,下午吃一點”,這個表述本身也是給消費者一個購買行為具有實質影響的,大家注意看第28條第2款的“商品的用途”,這個案例就落在了這個表述上。
第三個,是藍標,我去年底的時候看到這個排名,我當時還挺高興,因為我竟然成為全世界排名前十的公關公司的律師了。但是沒隔一天,我看到了新的排名,藍標從第九名換到了第十六名,原因是藍標自己出了澄清公告,說這個數據是錯誤的,把其他營業(yè)收入并入了廣告收入中。那么,我們假設沒有這個數據錯誤的澄清時候,這就意味著,前面的假數據就會落在《廣告法》的“曾獲榮譽”或者“銷售狀況”里,如果沒做澄清,其他的商家基于這個排名來請藍標做公關公司的話,這可能就是一個虛假廣告了。
第四個,是我昨天晚上在看電視的時候發(fā)現的,這是江蘇衛(wèi)視的一個洗衣粉廣告,一個用布裹著的球,在泥水里滾了以后還潑番茄汁,估計大家應該都看到過。我先問一下各位能看到下面的小字嗎?下面白色的小字(眾人搖頭)。恩,你們坐在沙發(fā)上的時候你們也看不清,這是我在網上找視頻自己down下來的。因為我當時很奇怪,我想看看這些小字是什么。這個視頻最后的結果是什么,布被洗得潔白無比,講的是汰漬的清潔效果非常好。我可以告訴下面的小字是什么,講的是:這是廣告效果,這必須在攝氏多少度的水溫之下,在濃度多少度的洗衣液之下才能達到洗清效果。它給了很多前提條件,我覺得他們的法務一定操碎了心(笑),他們的法務在收到這個文案的時候一定在想怎么才能讓它不是一個虛假廣告呢,所以他給出了很多很多備注。但是這個行為,如果小字不夠清晰的話,是不是也會對于消費者產生誤導呢?這個工商局的同志們可以考慮一下。
三、主體
追責的主體是誰?原來《廣告法》明確是授權給工商機關的,新的《廣告法》對此作了細微的調整。第一,它對追責機關提到了,除了工商機關,對于醫(yī)療、獸藥、農藥這些專門的行業(yè)相關的那些行業(yè)的主管機關,有權利處理這些違法廣告行為。另外,給出了公民的法定舉報權,就是說公民可以依據《廣告法》的相關條款,可以去向相關的部門進行舉報。我在高杉LEGAL快消企業(yè)微信群里看到,他們關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點就怎么去面對這種職業(yè)打假人。不過,在9月1日之后,職業(yè)打假人可能不僅僅關注產品質量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也會關注廣告是否合法。
說完主體我們來說客體。處罰誰?第一個,廣告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個,廣告主,指的是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個,廣告發(fā)布者,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fā)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這次講座開始之前,搜狐有朋友問我一個問題,她們有點疑惑,對于廣告發(fā)布者,很多平臺它的廣告發(fā)布權限,是授權給他人的。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認定誰是實實在在的廣告發(fā)布者。舉個例子,比如搜狐擁有ICP證的法人企業(yè)并不一定是實實在在的與第三方承攬業(yè)務的主體,中間可能有其他關聯(lián)企業(yè)。而他們已經打過交道的工商機關則認定,擁有這個網站的獨家代理權限的企業(yè)是廣告發(fā)布者,對此我個人持保留意見。當然我個人可以理解為,現在還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它里面對于廣告發(fā)布者的定義,不管你是什么情況,只要你對最后的廣告發(fā)布行為的內容和形式有決定權的,我工商機關都認定你為廣告發(fā)布者,我個人認為這個不太妥當,但是這至少看的出來,工商機關在這個問題上不太區(qū)分擁有媒介資源所有權的一方和擁有媒介資源經營權的一方。在我的理解中,廣告主很簡單,就是提供商品各種服務的,并且愿意因為它的商品或者服務來去做推廣行為的,這就叫廣告主。而擁有媒介資源的所有方,是廣告發(fā)布者。中間所有的一串,都應當叫廣告經營者,但這個需要在工商機關的監(jiān)管過程中去慢慢的落實成規(guī)則。
第四個,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人也是這一次出現的,是大家關注最多的地方。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舊版的《廣告法》里面,沒有出現廣告代言人這個詞。在舊法里面我們沒有提到,我們一般理解,只有明星才會成為代言人,普通人不會,比如像我經常會給他們寫《代言人服務協(xié)議》。但是在新法下,則不一定。
這是一個牙膏廣告中截出的圖,其中出現了兩個科研人員的形象,對于牙膏本身作出了一些描述,一些專業(yè)術語我也不太看得懂,但是覺得說如果有這么多專業(yè)人士推薦的話,看起來好像是挺靠譜的。那么在新法下,他們的地位就是廣告代言人,而不僅僅是我們以前所理解的官方宣稱的某某明星是我們的廣告代言人。也就是說,無所謂這個人的名氣是大是小,只要有你的形象,你推薦了,那么就認為你是廣告代言人。
在廣告代言人身份上,并不僅僅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也有可能,所以我們看到全國牙膏組織可能會在新法下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還有這個,陳歐為自己代言。這里有個小細節(jié),如果我是這個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我為我的企業(yè)打廣告的話,我到底是作為企業(yè)主出現,還是廣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大家看看廣告代言人的定義,說的是“除廣告主之外”的。因為廣告代言人是有不同的法律責任的,如果某位消費者在聚美優(yōu)品上買了產品,然后覺得、或者確實實實在在遭受了損失的話,他能否同時起訴聚美優(yōu)品和陳歐呢?這是一個問題。這取決于陳歐到底在廣告里是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現,還是一個很時尚的帥哥身份出現。這決定了他能否在《廣告法》里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這可能在未來會成為工商執(zhí)法里一個小小的問題。當然,像我們這樣自己拍宣傳片的,我們也有可能成為代言人。
四、責任
最后說一下責任,這里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我們先看行政責任,在舊法中提到,除了停止發(fā)布廣告、消除影響以及按照廣告費的1-5倍進行處罰的話,新法則直接是3-5倍。這里面有個非常有趣的點,它提到如果廣告費如果無法查清,或者顯著過低的,可以直接罰20-100萬,我經常在實務中要和工商機關面對面溝通的,我發(fā)現確實在工商執(zhí)法中有個最大的難點是,無法查實一個廣告的廣告費到底是多少,他必須去調取合同,而且合同還有可能是假的,他還要調取財務記錄。我曾經就接待過工商部門,他要求我的客戶單位提供所有的廣告合同,我認為他只要調取這個廣告相關的就可以了,其他的是人家的商業(yè)機密。但是這個不管怎么樣,實務中確實會制約到工商機關的有效監(jiān)督和處罰,因為確實很難定義你這個廣告到底是多少錢。尤其是出現了互聯(lián)網廣告之后,很多廣告的價格更是難以認定。因為很多廣告可能是零價的,那你怎么去處罰?所以才會出現新法中,明顯過低,或者無法證明的。因為還沒有實施、生效。我現在還不太確定,證明廣告費用到底是多少的證明主體到底是企業(yè)還是工商機關,在原來當然工商機關要去主動查明,因為沒有查明的話他無法下《處罰決定書》,但是可能在新法中,可能是企業(yè)要主動證明我的廣告費多少。因為不能證明的話,可能會面臨20-100萬的處罰。
后面是一個加重的處罰,兩年內出現3次違法廣告,按照5-10倍進行處罰,如果廣告費不定的話,處罰100-200萬之間。剛才搜狐的法務提了一個很好的問題,兩年三次,這個兩年按什么時間開始起算?是不是按照2015年9月1日起往后?我個人認為是從2015年9月1日后企業(yè)發(fā)生的第一次違法廣告開始起算,到第三次違法廣告中間是不是隔了兩年。如果是兩年以內的話,就是要加重。
第二個問題在于說,這個三次違法廣告它的時間節(jié)點是出現違法廣告的發(fā)布之日開始起算,還是工商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書》并且生效的時間開始起算,我個人還是認為說以發(fā)布時間來算。因為有可能有一些廣告違法行為它并不會當場、即時得到工商機關的處罰。而在《刑法》的第222條,虛假廣告罪。在最高檢關于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中,標準之一是兩年內兩次以上收到過行政處罰。那么如果我們考慮這兩者之間存在區(qū)別的話,我理解在新法中出現的5-10倍的罰則,是出現廣告違法行為但未見得被處罰的情況,例如有可能一次處罰處罰了3個違法廣告。但定罪的話,一定要作出兩次行政處罰。除了罰錢之外,比較嚴重的就是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于廣告發(fā)布者還有可能吊銷廣告發(fā)布登記證件。
刑事責任今天就不展開講了,對應的罪名是第222條,虛假廣告罪。
最后說到民事責任,新法做了一個也是很務實也很有實行性的描述。第一個是先行賠償,當出現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時候,如果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fā)布者不能夠給消費者提供廣告主的相關信息,如經營信息、聯(lián)系人,那么它就有一個先行賠償義務。對于媒體來說,很重要的一點是在發(fā)布廣告的時候要登記清楚廣告發(fā)布者是誰,還需要營業(yè)執(zhí)照。例如對于騰訊的微信這種,它自己可能并不會發(fā)布廣告——當然也有朋友圈的那種信息流廣告——很多情況下是通過第三方平臺會通過它發(fā)布廣告,比如一些微信公眾號。這種情況下,騰訊就可能需要給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提供登記這個公眾號的企業(yè)或者個人的相關信息,如果做不到的話,就可能會遇到先行賠償的問題。
第二個是連帶責任,出現生命健康方面的損害的時候,不僅僅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甚至連廣告代言人都要承擔連帶的責任。對于明知或者應知,還要發(fā)布虛假廣告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里面有個問題,什么叫做“明知或者應知”?只能是我們的法務人員可能要更多的介入到公司的業(yè)務層的廣告發(fā)布審核工作中去,我們廣告發(fā)布的業(yè)務部門同事真的不見得知道這是一個虛假廣告,但是我們法務人員一定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請大家注意,在工商機關的監(jiān)管判斷中,對與“應知”這個概念也許不是一個法盲的角度來判斷,而是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來判斷是不是“應知”。
五、如何應對
既然講到了責任,我又是律師,那得拿些干貨出來,來講講怎么應對——反正我也不是法官和執(zhí)法人員(笑)。因為今天來的人有我明星經紀公司的客戶,我就著重講講關于明星代言人的應對方式。反過來,對于企業(y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來說,都會有一樣的問題。
我們先來看后果。后果第一個是罰款,罰款當然很嚴重,剛才已經說了多少錢。但是剛才說了,對于廣告代言人來說,可能不僅僅是罰款。尤其是明星,這種比較特殊,他有可能連飯碗都沒有了。大家看第38條,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也就是說,當我們的代言人收到一次行政處罰的時候,在3年內都不能接任何廣告代言了。而對于廣告發(fā)布者類似的情況,可能就是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吊銷廣告發(fā)布資質。
我們看2014年福布斯全球收入最高運動員排名,我特意標出了泰格伍茲,大家可以看到,他的工資收入只有620萬,他的代言收入占到了5500萬。如果按照比例來算,90%都是廣告代言收入。假設他在中國收到了一次行政處罰,那就意味著在中國90%的收入三年內都化為烏有,這是非常嚴重的。
那么怎么去應對?怎么辦?第一,進行審核,就像我剛才提到,可能律師、法務未來不僅僅要審核合同,還要審核文案,你們可以想想一下工作量會有多大,一個平臺每天上的廣告有多少個。按照原來的《廣告法》,是有廣告審查員來干這個事情,可能很多公司是兼職,但是未來可能對很多媒體平臺來說,很有必要設專人來審核腦洞大開的廣告人做出來的文案,這個工作量其實也蠻大的。對于這些明星來說的話,他們要審核的可能不僅僅是文案,因為一個廣告出來有環(huán)節(jié),從最早的腳本、文案到劇本,拍出來的成片,都要去看是不是構成虛假廣告。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廣告代言有一個情況,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如果廣告代言人沒有自己親自使用這個產品的話,是不能做代言人的。這里面有個問題在于,我們怎么證明我們的明星真的用過這個產品?比如怎么證明這個牙膏我用過,我給我的客戶建議,不行每天刷牙的時候拍個照片吧(笑)。我不是開玩笑,拍照片是用來當萬一某天工商機關上門查處的時候,明星們有東西可以提供,我每天真的用了。這里面還有很尷尬的問題,一些不太方便拍照片的產品,比如婦女用品,你怎么證明有使用?我理解,可能只能出具一些購物的小票之類的就夠了。當然,理論上下一個問題是,你怎么證明你買了就一定用過?那我只能寄希望于工商同志理解這種情況,因為明星她不可能去取證這種產品的使用過程。這可能也是在實務中需要反復溝通和執(zhí)法過程中進行規(guī)范的。
還有一個,也是剛才提到的,我們要亡羊補牢。很多廣告代言、廣告拍攝,現在都已經簽下來了,很多都已經拍完了只是沒有上,2015年9月1日離現在已經沒有幾天了,那么怎么辦?拍完了能不能放?我理解,要放只能盡快放(笑)??赡芤獙τ谠瓉淼膹V告,不僅僅是明星代言人,媒體這邊也是,對于一些廣告要清理一遍,不合法的可能要提前做解除。我個人認為,合同解除應該不存在法律障礙,新法頒布對于雙方都不是過錯行為。為了避免未來的高額處罰,還是要亡羊補牢一下。
六、彩蛋時間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過這個廣告,美團做的。坦率講美團做了很多這種類型的,不知道他們是不是很愛這種類型,這個廣告或者這個看起來像廣告的文案,是不是廣告?大家留心看《廣告法》第2條,對于廣告的定義是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但招聘并沒有指向它的商品或者服務。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又有很多企業(yè)去大學做招聘的宣講,這個行為本身一是招聘,二提升企業(yè)形象。但是,至少從廣告法整體的解釋學角度來看,招聘行為是不應當被認定為廣告的,例如關于獸藥或者醫(yī)療的規(guī)定里,有一條是關于招聘的描述,它給出的定義是“招聘方案”。因此,根據文義解釋,我認為立法者對招聘文案是不定義為廣告的,所以有些企業(yè)可能會利用這個漏洞去宣傳自己,或者產品。
第二個是鄧祿普的廣告。當時我看到這個的時候,我就在笑。這在歐盟那邊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攀附廣告,你們有注意過這個車都是豪車嗎?捷豹、奔馳、寶馬,它給消費者一個印象,我的輪胎都是用在世界頂級的汽車上的,這是提升我品牌形象的。它并沒有貶低其他的產品。在這個問題上,中國的《廣告法》并沒有對此作出任何描述。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有可能廣告文案會在法律間得到一些漏洞可以利用。
第三個,這是一個世界機械的展示會。大家可以注意到,比如我們說在一些汽車的車展上,能夠看到很多show girl,很多美女,她們或者作為展示件出現,不說話,或者會對商品做一些推薦。如果說她表述有虛假,當然會落在新法下的虛假廣告的概念里。但是請大家注意到第56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這里出現一個“消費者”的概念,但是如果這個產品指向的并不是消費者呢?比如這種機床設備有人會買來日常消費么?它一定是用來工業(yè)生產的,它必然不是消費者。那么這一類的廣告,如果出現虛假行為的話,我不知道是不是能夠實用56條,從文義解釋來看是不能的。這個漏洞怎么解決我現在還不知道,可能也要等工商部門出具相關的文件補充說明。
這是一個游戲,英雄聯(lián)盟。我們看到很多COSER,如果我們假設他們都在為英雄聯(lián)盟這款產品推薦的話,這位露臉的女士一定是會被認為廣告代言人,因為她是以自己的名義、形象來進行推薦的。那么旁邊兩位臉全部被遮住,看不出來是誰的人,他們的表演行為,是不是能夠在《廣告法》上被豁免?會不會被認為沒用用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呢?這也是一個疑問。我個人嚴格按照文義解釋,這兩個沒有露臉的表演者,他們的行為可能就不能被認為是廣告代言人。
最后這個,我們律師行業(yè)也有排名。按收入、人數排名,這個排名本身,你要去論證他的真實性、準確性。因為如果有人按照這個索引去聘請律師的話,那么這個排名是不是也會是一個廣告呢?這也是值得去考慮的。
謝謝大家。
【嘉賓點評】
主持人Jessica:下面有請藍色光標傳播集團法務總監(jiān)蔡慶虹女士做點評。
蔡慶虹:我本人包括整個公司,想對于廣告發(fā)布者對于虛假廣告的責任問題講一下。現在有一種新的廣告發(fā)布模式RTB,是一種實時的廣告發(fā)布模式。與傳統(tǒng)的廣告發(fā)布模式區(qū)別在于,原來是廣告主與廣告發(fā)布者之間有代理,設計者做出來廣告,代理商給代理,發(fā)布到媒體上,完成了廣告的發(fā)布過程,這一般是一個比較長的過程。但是在RTB的模式下,廣告發(fā)布的時間縮小到了萬分之一秒,從媒體的角度來說,我相信我們在座的網站都面臨一個同樣的問題,通過一些平臺如DSP,因為一些技術手段,通過軟件實現了實時廣告投放。那么,廣告主的物料形成之后,代理商用軟件在平臺上自動檢索,會自動匹配到廣告投放的群體、受眾,然后在萬分之一秒后就發(fā)布出來。
隨之而來的兩個問題,對于廣告發(fā)布者媒體,它是不能事先知道要發(fā)布什么樣的廣告的,廣告是否存在虛假性、違法情況,它是沒有辦法確定的。這里就存在一個,如何判定“應知”的問題,媒體如何在RTB模式下,是不是“應知”這個存在虛假廣告的情況。第二個就是廣告發(fā)布是要有平臺的,廣告平臺提供的是一種技術性的服務手段,并不真正參與廣告發(fā)布過程當中。但是因為廣告發(fā)布的物料要經過這個平臺,是經過它的數據庫的,所以這個平臺是不是被界定為一個廣告經營者,也對虛假廣告有一個審核責任,目前也沒有一個定論。我們將來工商局可能在執(zhí)法過程中會出現這方面的挑戰(zhàn),這種新型的模式之下,一些提供技術手段提供的環(huán)節(jié)是否要承擔責任,目前藍標作為中間廣告代理、發(fā)布平臺的的提供者,能夠做的就是事后監(jiān)管。事前的審核基本上是不太能夠做得到的,特別是如果我實現不解除廣告主提供的物料的話,只能說我事后通過檢測手段檢測出來。這個可能是未來的一個問題,我們也希望執(zhí)法機關能夠未來予以明確。
主持人Jessica:接下來有請第二位點評嘉賓,北京仲裁委員會業(yè)務二處處長,姜秋菊女士。
姜秋菊:大家晚上好,剛才熊律師講的話題實際上是一個非常熱的話題,我本人也非常感興趣。實際上從熊律師的講座內容來看,或者說從大家關注點來看,大家可能關注的更多的是虛假廣告的監(jiān)管和認定,包括界限問題。但從仲裁機構來看,我們更關注的是虛假廣告的認定、監(jiān)管會對仲裁案件產生怎樣的影響。今天實際上很多的內容都引起了我的思考,我也想與大家一起探討一下。
涉及到廣告的合同,每年都會受理很多,這些合同因為是典型的平等主體的民商事合同,選擇仲裁的還是比較多的。在仲裁程序中,和虛假廣告的認定階段,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正在審理的案件,涉及的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了,或者是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之后合同進入仲裁程序,這種情況下,仲裁庭對廣告涉及虛假已經知悉了,那么這對仲裁庭審理案件有什么影響?
一個就是合同效力,因為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圍繞著發(fā)布、制作、代言的合同是不是效力會受到影響,包括說當時的一些相關的請求。如果是虛假廣告馬上是要停止發(fā)布的,這顯然是合同履行出現了問題,如果爭議的請求是要求繼續(xù)履行,那么合同是不是可以繼續(xù)履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可不可以請求損失賠償,這些都是仲裁庭要考慮的。
還有就是比如仲裁案件已經做出裁決了,后續(xù)廣告才被認定為虛假廣告,當事人可不可以到法院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可不可以說依靠虛假廣告的代言、發(fā)布獲得相關酬勞,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這些可能都對仲裁案件的審理、認定產生影響。
剛才熊律提到的,新的《廣告法》實施之前,要做一個清理,解除一部分可能涉及虛假廣告的合同,這其實也是一個新的問題。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解除這樣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這種情況很難在合同里約定,那么我們只能考慮法定解除權當中哪一個可能適用。這些都是在仲裁案件的解決中需要各方思考討論的。就我個人的觀點來看,仲裁案件當中涉及行政機關認定和民商事合同效力的案件,是非常多的。比如北仲很多建設工程案件,經常涉及資質認定問題,比如蓋50層樓與蓋10層樓要有不同的資質,法律規(guī)定沒有資質你是不能承攬工程的,這個和我們討論的問題是比較接近的。基本的判斷原則是這樣的,仲裁會具體看合同的情況,如果沒有能夠明顯證據證明合同雙方對違法、虛假的情況有明知而故意簽訂這樣的合同,一般仲裁不太會因為行政機關的命令去否認合同的效力的。
還有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比如連帶責任問題。如果我們之間既有合同關系,又承擔了連帶責任,我們能不能依據合同的約定找對方索賠?連帶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補充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我是可以追償的。追償的時候可不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侵權和違約競合應當依據哪個條款去主張?都是可以引發(fā)思考的,我們也都希望大家在這方面有些好的想法,可以保持交流。
主持人Jessica:接下來第三位點評嘉賓是來自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楊樂女士。
楊樂:有很多點發(fā)現是大家共同關注的,我也和大家分享幾個數字。2014年騰訊全年營收是760億元,其中廣告收入占到83億,占比是11%,這其實可能是騰訊和其他互聯(lián)網公司收入比重不太一樣的地方。2015年第一季度額數據,廣告的占比占到了12%,同比增長的速度非??捎^。根據統(tǒng)計,全國的廣告市場有一個大概的預估,根據2013年的全國廣告收入是1100億,他估計到2017年全國廣告市場可以達到2852億這樣,其中網絡廣告的增速是非常明顯的,現在互聯(lián)網廣告市場僅次于電視媒體。
回到《廣告法》,作為互聯(lián)網公司,在新《廣告法》修訂過程中,我們關注到第45條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一個新的身份。作為網站來講,它當然可以是廣告主,也一定是廣告發(fā)布者,廣告競價平臺后,它也是廣告平臺管理者。除此之外,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把公共空間、微信運營商、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列起來,也就是承認了互聯(lián)網站在除了以上身份的時候怎么辦,比如你是物業(yè),有人進來你的樓做小廣告,你怎么辦?現在還有自媒體等平臺,發(fā)的信息千奇百怪,里面肯定也有廣告信息,那么我們媒體是什么樣的地位,第45條就提出來了。
這樣的好處是什么,給產業(yè)發(fā)展提出一個規(guī)避的空間,就是只有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你才去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應第45條的罰則是第64條,處罰相對于廣告發(fā)布者、經營者來說,是比較輕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這三者的處罰為什么輕呢?因為我們沒有參與商業(yè)鏈條,只是提供了這個空間。
騰訊也有幸參與到立法的過程,我們就和立法者當時有過溝通,但是就問到這種要怎么把握,工商總局日后可能會配套出一個規(guī)章,就是《互聯(lián)網廣告監(jiān)督管理辦法》,這里面把“明知、應知”做了細化,其實基本上還是可以說是常識判斷加上良知的判斷標準,這其實對產業(yè)發(fā)展是有一定的弊端的。這就意味著讓一個平臺公司,對別人已經發(fā)上去的廣告,我要判斷別人是違法廣告,違法廣告和虛假廣告還是有區(qū)別的,我一個網站要判斷別人是違法的,我們有什么權利去說別人違法?如果我們說別人違法,那么相對人的權利如何保障?如果認定錯了,后面導致的違約、訴訟等誰來承擔?違法廣告的認定標準其實是非常復雜的過程,北京法制辦有一個文件,關于市工商局的處罰事項一共有700多項,里面關于廣告類的處罰有126項,這只是北京市的。那么上海、廣東的,規(guī)定也不盡相同。對于什么是違法廣告的認定,大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見解,這是我關于新《廣告法》的幾點想法。
還有幾個小問題,剛才提到廣告交易平臺的問題。這次互聯(lián)網廣告修訂辦法中用了相當的篇幅想說廣告聯(lián)盟和交易平臺的問題,這次總體來看,規(guī)章堅持的兩條,什么樣的主體要承擔發(fā)布者責任,最重要的兩條就是,你對于廣告內容有沒有最終修改權,第二是廣告信息是不是存儲在你這里。如果都有,那么你就要承擔發(fā)布者的責任。
還有,等新《廣告法》實施后,一個就是廣告標示問題。舊《廣告法》里說廣告應當具有顯著標示,那么新法中說是應當標明“廣告”兩個字,實踐當中可能會碰到,打開網頁全屏都是廣告兩個字,這個問題是很現實的,9月1日以后,我們后臺要去改代碼,要設計“廣告”這兩個字怎么擺放。
前面還提到明星代言,明星代言和廣告演員要怎么區(qū)分,一則廣告里面會出現很多人,誰是代言人,誰是演員,這些都要靠時間去檢驗了。
【線上提問】
問:怎樣可以知道明星有沒有受到行政處罰,除了新聞報道?
熊定中:就我了解,現在比較關注新法的商家,應該要明星去做承諾,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只能靠明星的自我稱述,我想明星應該不會撒謊,這種要書面承諾,如果稱述不實導致廣告主受到損失,處罰有可能會轉嫁到明星上面。
問:電商網站對產品的頁面描述是否屬于廣告?
熊定中:在法律法規(guī)明確要求提供的信息之外的,就是廣告。這個在實務中應該爭議不大,現在也是這么執(zhí)行的。比如商品外包裝、介紹頁面肯定有一些法定的、需要給出的參數,除了這些之外的應該就被定義為廣告。
問:廣告中僅適用廣告代言人的形象屬不屬于對商品做了推薦?
熊定中:嚴格按照《廣告法》,代言人應當對產品進行推薦。但是如果我只是在這里出現,只是露臉,沒有做出任何稱述或者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我理解成為廣告代言人的概念不是特別明確,他就只是一個陳列物。比如卡卡的金嗓子廣告,他其實像是一個展示人員,沒有說話。這是我個人意見。
問:影視劇中植入廣告演員和代言人的地位相同嗎?植入廣告產品出現問題,演員需要承擔責任嗎?
熊定中:在劇本里面,產品露出logo是不是演員對產品進行了正面評價,這不見得被認定為是廣告代言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他是以劇中角色的名義。我認為在這里被認定廣告代言人比較偏頗,因為植入廣告并不會去向演員支付費用,這是受到劇本約束去展示產品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不會認定為是廣告代言人。
問:藍色光標的事后審核是通過軟件檢測還是會有專門的審核員?
蔡慶虹:實踐中,我們是通過舉報的方式,如果有客戶或者相關人舉報了,那么我們會進行審核。另外一種是,我們會抽樣對重點客戶的廣告進行監(jiān)測。目前對于虛假廣告的審核還是比較有限的。
問:針對電商網站的頁面描述是否構成《廣告法》里的要約邀請?
熊定中:這個問題大部分出現在消費者在下單的時候,如果下單被取消,是不是單方解約行為。就我了解,大部分電商都會在用戶規(guī)則里都會定位為要約邀請,等收到訂單之后,他會有一個確認的環(huán)節(jié),確認之后他會在規(guī)則里面描述,確認才是一個承諾。這個行為能不能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定,可能不太確定。目前來看,這種情況一般都在法院,由法官來判斷規(guī)則是不是格式條款,會不會有違法的可能。
【線下討論】
問:未經許可在其他產品的廣告里出現蘋果電腦、LV包等是否違反《廣告法》的規(guī)定?
熊定中:廣告本身如果指向的產品不是這些知名產品,那么不涉及違反《廣告法》。但如果有貶低或者其他行為則另說。另外,比如前面提到的鄧祿普廣告,它里面出現了捷豹、奔馳,但你很難說它是違法廣告??傊?,如果有競爭行為的話會不會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范不太好說,但是和《廣告法》沒有什么關系。
問:補充一下,比如我是賣手機殼的,我在我的廣告中出現蘋果手機配圖,說我賣的是蘋果手機的手機殼,這樣是否侵權?
熊定中:我理解這和《廣告法》沒有什么關系,都講不上侵權。其實他是為了向消費者描述他的手機殼是用來干什么的,他不會給任何人傷害,沒有給消費者誤導,也不會給蘋果產品本身帶來貶低,很難講這個是違法行為。
問:借著剛才的提問,我想知道在廣告里使用蘋果logo這種就沒有任何限制嗎?像是之前提到的鄧祿普,他的廣告里是否有必要把其他車的logo抹掉?
熊定中:我理解它如果不是過分利用別人的商譽,比如它明確表述“蘋果最適合用我的這個產品”,這個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但是如果只是單純使用并且展示的話,我不認為它有違法的情況,它本身并沒有傷害任何利益實體。
問:曾經有一個戶外房地產廣告,畫面里有一個人挎了一個LV的包,可能為了體現這是一個高檔小區(qū),然后就被訴了,法院判了不正當競爭 ,這個(違法廣告)到底是怎樣去判斷的?
熊定中:我有時候給我的客戶公司會對文案進行事前審核,有時候廣告里面出現別的品牌的logo,我覺得從學理上討論它,會太過偏頗。有的法院有的法官可能會覺得這是利用了別人的商譽,但是可能別的法院就不這么認為,因為確實并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我覺得比較務實的做法是,一般是建議logo能抹掉就抹掉。我最近收到藍標的一個方案,海報上寫會有一些奢華品作為禮品贈送,我的建議是你至少要標明這是禮品,你不要讓消費者覺得它跟你的服務或者商品是一致的、有關聯(lián)性的,這只是一個營銷行為而已。核心還是一點,有時候我們面臨的,第一是工商機關的行政處罰,第二可能是相關人的民事起訴,從規(guī)避風險的角度考慮,我們一般會建議稍微保守一點,避免麻煩。我在給客戶做培訓的時候,經常會提到,你不要非得在那根線上走,不然回頭可能要和認為涉嫌違法的工商機關掰腕子,這個你有時候可能掰不過。
問:有很多第三方行業(yè)報告、行業(yè)排名,我自己可能根本不知道,然后“被排名”了,這個排名可能是不實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我是不是會涉嫌虛假廣告?
熊定中:這取決于你是主動還是被動的,如果你是“被排名”的,我們立法、執(zhí)法部門監(jiān)管時,當你不知情或者不應當知情的時候,你的責任是區(qū)別于你知情的。剛才楊樂研究院也提到了,廣告發(fā)布者如果只是作為一個信息服務提供平臺,我們不應當知道或者沒有必要、沒有可能性知道廣告的內容的時候,有點像著作權侵權案件里出現的避風港原則,這個大前提一定是你應不應當知道。反過來,有沒有舉報、有沒有反應。
但是可能在《廣告法》里面有個問題,《廣告法》是公法領域。著作權侵權我們可以說由被侵權人去舉報、起訴,會有直接的受害人,但是公法領域,大家可能看到一個廣告覺得不適,但他未見得是實際受害人,會去舉報。在公法領域是不是能夠直接匹配避風港原則,可能還值得考慮。我之前也把我對《廣告法》的修改意見提交到網上,我覺得這個“明知或應知”不能直接這樣講,因為一些合規(guī)比較好的企業(yè)可能會面臨更嚴重的懲罰。比如說如果我完全不審核,我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廣告發(fā)布者;但如果我稍微努力一點、積極一點,我看一眼你廣告經營者做的文案,我審核一下有沒有違法,然后我刪掉了其中一些違法元素,假設它有10個點違法,我刪掉了8個,最后那2點被工商機關抓到違法,這時候你認定我不但是廣告主,還是廣告發(fā)布者嗎?嚴格按照互聯(lián)網廣告的草案來說,因為我也進行了修改,對文案做了最終決定,我在這個問題上是提出了異議的。
這個立法思路可能會有個不好的導向,那就是我就根本不管了,即便我有較好的能力、足夠的財力和資源去做審核,我也不審了,免得被認定為我有更多義務的廣告發(fā)布者。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可能不能直接套用著作權上“明知、應知”的避風港原則,但是最后怎么定,還是立法機關的問題。
問:新法里明確提到了,如果是廣告,要有明確的“廣告”兩個字的標示,那如果綜藝節(jié)目、電影里的植入廣告,要怎么處理“廣告”字樣?
熊定中:我也不知道為什么立法要求在廣告中明確指出來這個。我理解其實它針對的是很多軟廣行為,立法的原意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即當你看到有文案的時候,有時候你很難判斷是軟廣還是一個段子。所以就這個問題,在上個世紀90年代工商總局曾經出過批復,要求所有大眾媒體不得以發(fā)布新聞的方式來做廣告。但是具體到個案,要求植入廣告在鏡頭里出現“廣告”兩個字很荒謬,這沒有可實施性。我能夠設想的一個兩全的辦法,是在片頭或者片尾,過字幕的時候,標出有哪些植入廣告,這對制作方來說難度不大,一般我們看片尾也會有鳴謝。做到這種程度就可以了,真的在畫面里出現“廣告”兩個字不太現實。如果在電商平臺上,所有頁面都出現“廣告”兩個字,我不知道要怎么執(zhí)法,這個很荒謬。
蔡慶虹:我們藍標在實際操作中對于植入廣告是這樣認定的,因為你在畫面中出現了品牌露出,達到了營銷推廣的效果。它走得是贊助費這條渠道,不是走廣告費,稅務局查的話,這個也是按照贊助費來收稅的,不是按照廣告費來收稅的。
熊定中:我和蔡總的理解可能就不太一樣。從稅務上說,植入廣告是按照贊助費來操作的,但是我記得有一年工商總局做過批復,煙草行業(yè)不能以贊助活動的方式,來露出自己的廣告,其實也就是把煙草行業(yè)贊助定義為廣告了,所以有可能工商機關會認為植入廣告也是他們的管轄領域,還是能夠落在《廣告法》的范圍內的。包括剛才提到的電商平臺,可能在搜索頁面無需標注“廣告”,但是點開商品本身的頁面,詳細介紹頁面如果能夠加上“廣告”字樣,工商部門應該會網開一面給予認可的。
楊樂:我們之前和相關立法者開過會,熊律師和蔡總你們兩位的理解都對。有人說植入廣告可以不作為《廣告法》的調整對象,也有人說在最后字幕處標明等方式。其實他的本意就是為了區(qū)別軟廣、新聞,影視植入這塊可以不作為廣告,大家理解的都對。
問:現在明確對保健食品中不能有代言人出現,也就是不能有推薦或者影射,我想了解以后保健食品廣告都不能出現自然人了么?
熊定中:我未來對代言人的客戶可能都會建議,不要做推薦了。你可以出現形象,但是你不要做任何推薦或者證明,這可能是唯一的空間。當然可以出現人,但是如果他并沒有對產品做任何推薦或者證明的話,應該不會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但這個意見能不能得到工商機關的認定我也拿不準。
問:其實我們也了解過,一個明星,即便他站在那里不說任何話,也會被認定為代言人。
熊定中:明星如果只要出現就被認定為代言人,我覺得也有道理,我覺得是理解的問題,因為明星由于他/她本人的知名度,可能只要出現,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就有信用背書的問題。如果工商認為這就是廣告代言人,這個也未嘗不可。但多有名算明星?
問:如果不用真人形象,用明星的卡通形象,不說TA是誰,但是一看就知道是誰,這種算不算代言人?
熊定中:之前有過民事判例,例如趙本山、葛優(yōu),他們都曾經遇到過自己的形象被畫為卡通形象來給某些產品做推廣,但是實際上并沒有經過授權。這些明星起訴的時候,法院都支持了他們的訴請,理由是廣告形象本身可以看出來是明星本人,有直接的關聯(lián)性。從這個邏輯出發(fā),我認為如果你的卡通形象授權給了企業(yè)做廣告,那你當然是代言人。
問:無論是APP STORE或者其他應用商店,我們會有刷積分墻的方式,這其實是屬于不正當行為。但是任何應用商店,包括手游發(fā)行時對接渠道,大部分都有一個評分(評星級)的頁面。如果說評分可以影響到積分墻,它是構成不正當競爭還是虛假廣告。
熊定中:一個行為當然可以同時觸犯兩種法律,工商機關可能會找一個重的法進行處罰。
問:對接渠道的時候,往往渠道有不同的展示方案,像是List不會被認為是廣告類,但如果是Banner,如果足夠大,有足夠的文案展示,我們現在很多手游會說自己是”國民級手游”、“IMAX級視覺效果”,還會有虛假的榮譽,比如“第一國民級手游”。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虛假廣告?如果構成虛假廣告,平臺、發(fā)行商、廣告主等,責任大小是怎么分的。
熊定中:很多下載平臺大量存在這種現象,像您描述的這種情況,涉及虛假廣告也是毫無疑問的。在這種情況下,各方的責任,比如第三方的責任有多大,我們看新的《互聯(lián)網廣告管理辦法》里面,工商機關在很努力的對此進行界定,對與各方的責任都是分的比較清楚的,各方的責任大小,應知的責任有多高。
題外話,我們看到的絕大部分廣告都是違法的,但是被查出的只是一部分,工商部門都很辛苦,其實處理不過來這么多問題。有人說干脆取消這個管理好了,有投訴再去管好了,但是這個不符合我國的國情,確實有老干部,看到低胸視頻就會投訴要求剪鏡頭。我覺得汰漬那個廣告,確實可能涉嫌違法,天天在江蘇臺放,但還是沒有人管。我也經常受到客戶公司發(fā)過來的文案讓我審核,問我合不合法,我也經常和他們說,別問我違不違法,肯定違法,你只要考慮你能不能承擔得起被罰的后果。我不是工商機關也不是法官,我無法給出公正的評判,我只能說如果你干了,可能會遭到怎樣的懲罰,你自己去決定要不要干。我個人的態(tài)度是這樣,因為我是律師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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