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一男子酒后身亡 被4名同伴拋尸解放西路發(fā)布時間:2015-04-28 10:08:48 來源:黔中早報 摘要:去年12月16日,5名男子在貴陽遵義路一家旅社飲酒,其中一名男子酒后身亡,其余4人害怕承擔責任,在凌晨將身亡男子輪流背駝拋尸。昨日,南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4名男子被判侮辱尸體罪,分別獲刑6-8個月。 去年12月16日,5名男子在貴陽遵義路一家旅社飲酒,其中一名男子酒后身亡,其余4人害怕承擔責任,在凌晨將身亡男子輪流背駝拋尸。昨日,南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4名男子被判侮辱尸體罪,分別獲刑6-8個月。 去年12月16日晚,楊零七,沈潤華,楊秀相,鄭玉輝,張永平等5人在貴陽遵義路一家旅社開房喝酒。期間,發(fā)現(xiàn)張永平停止呼吸,手腳冰冷,其余四名被告人確認張永平已經(jīng)死亡,由于害怕承擔責任,同日凌晨1時許,便采用輪流背駝的方式,將張永平尸體背至解放西路公廁旁的樹林中。 案發(fā)后,經(jīng)過公安機關鑒定,張永平系病死,后張零七等4人在遵義路河南莊富強旅社中被抓獲。 經(jīng)過南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楊零七,沈潤華,楊秀相,鄭玉輝等4人將他人尸體拋棄在公共場所,違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尸體尊嚴,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應當以侮辱尸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 楊零七等四人屬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楊零七首先提出犯意,應酌情從重處罰。在4人被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能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 結合被告人楊零七,沈潤華,楊秀相,鄭玉輝4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楊零七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被告人沈潤華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被告人楊秀相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人楊秀相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記者 鄒孔云) 責任編輯:劉瑾龍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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