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人大2009.11通過,2011.5修改 www.xypc.gov.cn 2012-08-29 15:00:56 來源: 作者: 點擊:27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直接選舉、差額選舉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shù)按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由村民會議根據(jù)本村實際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的經(jīng)費,由本級財政解決。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 ?。ǘ┮?guī)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日期; ?。ㄈ┡嘤栠x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工作; (五)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芾磉x舉工作的有關申訴、檢舉和控告; ?。ㄆ撸┛偨Y交流選舉工作經(jīng)驗; (八)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況、熱心為村民服務的村民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構成要合理,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構成可以提出建議。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召集主持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正式候選人的,應當辭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村民提供選舉咨詢; ?。ǘ┲朴嗊x舉辦法,并經(jīng)村民會議通過; ?。ㄈ┐_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ㄋ模┻M行選民登記和資格審查,公布選民名單,聽取和辦理對選民名單的意見; ?。ㄎ澹┙M織選民醞釀、提名候選人,確定和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x票和有關表格,確定和公布投票時間、地點; ?。ㄆ撸┲鞒滞镀边x舉,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和上報選舉結果; ?。ò耍┛偨Y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十條 因故不能按規(guī)定選舉日進行投票選舉的村,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意見,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同意,可以推遲投票選舉,推遲選舉日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到本村選舉日為止。 第十二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在取得戶籍所在地選民資格的證明后,可以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ㄒ唬┙Y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戶口未遷移的; ?。ǘ┺D為非農業(yè)戶口的人員,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該村村民義務的; ?。ㄈ┮蚴芷冈诰幼〉毓ぷ鞯?,不能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的。 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后,不得在戶籍所在地再行登記。 第十三條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外出兩年以上的選民,經(jīng)通知在選舉日未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行其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次選舉選民數(shù)內。 第十四條 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和恢復政治權利的村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遷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注銷或者除名。 第十五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選舉日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依法作出解釋或者糾正。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選民可以單獨提名候選人,也可以聯(lián)名提名候選人。 候選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 (二)公正廉潔,作風正派; (三)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四)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懂經(jīng)濟、會管理,能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ㄎ澹┥眢w健康,能勝任工作。 對候選人的具體要求,村民會議根據(jù)本村情況可以在選舉辦法中作出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提名候選人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進行,提名時應當填寫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寫的候選人人數(shù)不得超過應選人數(shù)。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shù)多于規(guī)定的正式候選人人數(shù)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正式候選人確定后,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分別按得票數(shù)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 依法確定的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投票選舉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 選舉大會通過選舉辦法,推選監(jiān)票人、計票人。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計票人。 投票選舉前,應當組織候選人向村民表態(tài)、發(fā)表治村演說,回答村民的提問。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設分會場和投票站,對不便于參加選舉大會的選民可以設立流動投票箱,在其住所進行投票。每個投票站、流動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jiān)票人員。 第二十二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可以分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一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具體選舉形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jù)多數(shù)選民意愿在選舉辦法中確定。 第二十三條 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會場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和代填處。自己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托其他選民或者代填處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四條 在選舉日不能參加投票選舉的選民,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選舉工作人員應當在投票選舉前為其辦理委托手續(xù),并在投票時查驗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投票選舉采取公開計票的方法,投票結束后,由監(jiān)票人、計票人將所有票箱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當眾開箱,公開核票,公開唱票,公開計票,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該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該次投票無效。每一選票所選人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選票無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辯認或者不按規(guī)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無效;部分書寫模糊的選票,可以辯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第二十七條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 如果票數(shù)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人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jù)第一次選舉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二十八條 經(jīng)過兩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shù)達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一名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所缺名額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選舉。 當選人數(shù)不足三人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就不足名額另行選舉。 第二十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選舉結果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立后,應當按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十五日內組織村民推選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 第六章 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jiān)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lián)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 對村民提出的罷免要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議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補選的候選人應當根據(jù)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候選人人數(shù)應當多于應選名額,補選方法由村民委員會根據(jù)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補選時,過半數(shù)的選民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因罷免、辭職、補選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變動的,應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或者未經(jīng)村民會議依法選舉,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宣布其任職無效,并視情節(jié),由有關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選舉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脅他人安全和傷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故意損壞選舉設施,擾亂選舉公共秩序、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舉報選舉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舉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處理。逾期不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四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依法監(jiān)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