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jié)的。 二、挪用公款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三、受賄罪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五、單位受賄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或多次受賄,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4)拒不交待罪行,積極轉移、隱匿罪證,訂立攻守同盟的。 六、行賄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單位行賄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單位行賄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guī)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guī)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一、隱瞞境外存款罪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三、私分罰沒財物罪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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