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買賣合同而言,貨物的交付方式無疑對于售貨方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合同義務,當然貨物的交付同樣需要合同另一方的積極配合,下面將從買賣合同的幾種貨物交付方式具體其中的要點。 一、現(xiàn)實交付:即直接交付標的物。 貨物的交付牽涉到標的物風險的轉(zhuǎn)移,故貨物的接收方及貨物的運輸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慮在內(nèi)?,F(xiàn)實交付時,一般采取送貨上門、自行提貨、代辦托運的運輸方式。其中,送貨上門以貨物由購貨方接收貨物視為風險轉(zhuǎn)移;自行提貨以購貨方將貨物裝車視為風險轉(zhuǎn)移;代辦托運以貨物托交承運人視為風險轉(zhuǎn)移。與此同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同時轉(zhuǎn)移至購貨方,除合同雙方另行預定貨物所有權轉(zhuǎn)移的時間。 二、擬制交付:即以交付標的物的單證代替標的物的現(xiàn)實交付。 出賣人只是將可以領取標的物的憑證交付買受人,而買受人則通過此憑證得以受領標的物。此類情況一般會出現(xiàn)在第三人實際占有標的物時,買受人通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單證得以在第三人處受領相應標的物,這也被稱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擬制交付中較為常見的一種交付方式。 三、簡易交付:即在訂立合同前,買受人已實際占有標的物,故合同一經(jīng)訂立生效則視為標的物已交付。 在買賣合同訂立前,因其他正當合法理由買受人已實際占有標的物,故雙方簽訂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視為標的物的風險和所有權已經(jīng)轉(zhuǎn)移。 四、占有改定:即出賣人要繼續(xù)占有標的物時,出賣人與買受人協(xié)議由出賣人繼續(xù)占有標的物,而標的物所有權已屬買受人。 此類情況有一巨大風險,因標的物的交付無公示,第三人仍視出賣人為標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況下如出賣人將標的物再次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shù)谌藢嶋H占有標的物后,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而無權向第三人要求返還標的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