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跨國拐賣兒童案二審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2015年1月26日,在廣西防城港,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法院對“2011·6·8”特大跨國拐賣嬰幼兒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恒的死刑判決。24名被告人因拐賣兒童罪分別獲刑。
“2011-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涉案24人(女性18名),其中越南籍2人(一審確認1人,二審期間通過中越雙方外交部門再確認1
人),自稱越南籍7人,中國籍15人。拐賣兒童數(shù)量22人,跨中越兩國多個省區(qū)。圖為主犯黃清恒淚灑法庭。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黃清恒, 在得知中國廣東揭陽等地,
少數(shù)家庭有收養(yǎng)嬰兒的愿望后,產(chǎn)生從越南組織嬰兒, 到廣東揭陽市出賣 ,
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chǎn),分娩后再將嬰兒賣出的犯意。自2010年起,黃清恒和被告人黃曼麗、阮氏軍等人逐漸組織了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jīng)廣西防城港下轄的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chǎn),產(chǎn)后再將嬰兒賣出。2014年5月16日,在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4名被告人因拐賣兒童罪分別獲刑。
從2010年至案發(fā),該團伙共出賣兒童20余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兒童)。嬰兒賣出后,所得贓款由阮氏軍扣下自己應得的利潤,余款打給黃清恒、黃曼麗,黃清恒和黃曼麗等平均分配,其他負責接送或提供幫助的被告人則得到一定好處費,而居間買賣或介紹嬰兒賣出的相關被告人
, 也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圖為“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 ,
被拐越南籍兒童移交儀式,中方將10名被拐越南籍兒童移交給越方。
二審法院認為,黃清恒是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阮氏雪貞犯罪時
,
是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且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阮氏雪貞予以減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等23人的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圖為移交儀式,中方將10名被拐越南籍兒童移交給越方。2013年5月3日,中國公安部和越南公安部在廣西防城港市舉行“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
, 被拐越南籍兒童移交儀式,中方將10名被拐越南籍兒童移交給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