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guī)則☆ ◇510050 50ETF更新日期:2014-07-23◇ 通達信期權F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期權全真模擬交易業(yè)務運作,保障期權全真模擬交易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期權合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上市、交易和行權等全真模擬事宜,適用本規(guī)則。 本規(guī)則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本所統(tǒng)一制定的、規(guī)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第三條 本所根據(j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期權交易,進行自律監(jiān)管。 第四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權合約,其結算事宜由本所指定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辦理。 第二章 期權合約 第五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品種可以作為期權合約的合約標的(以下簡稱“合約標的”): (一)股票; (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基金(以下簡稱“交易型指數(shù)基金”); (三)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其他品種。 第六條 股票作為合約標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本所公布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二)上市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三)最近六個月的日均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shù)日均波動幅度的三倍; (四)最近六個月的日均持股賬戶數(shù)不低于四千戶; (五)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交易型指數(shù)基金作為合約標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本所公布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二)基金成立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三)最近六個月的日均持有賬戶數(shù)不低于四千戶; (四)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本所從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條件的品種中,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選取抗操縱性強、透明度高、流動性好的品種作為合約標的,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上市委員會根據(jù)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對合約標的的選取和調整作出獨立的專業(yè)判斷并形成意見,本所根據(jù)上市委員會的意見,決定合約標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調整合約標的的選擇標準。 第九條 期權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簡稱、合約編碼、交易代碼、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到期月份、合約單位、行權價格、行權價格間距、最后交易日、行權日、行權方式、交割方式等。 第十條 期權合約的最后交易日為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如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本所休市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十一條 除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外,期權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即為行權日和到期日,最后交易日提前或者順延的,行權日和到期日隨之調整。 第十二條 本所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則規(guī)定和市場需要,對期權合約條款及其內容進行調整。 第三章 上市 第十三條 本所根據(jù)選定的合約標的以及市場情況,制定并上市期權合約。 第十四條 本所就同一合約標的,同時上市若干個不同合約類型與到期月份的期權合約,并在當月期權合約到期后持續(xù)加掛新月份合約。 第十五條 本所根據(jù)合約標的的前收盤價,就同一合約標的、合約類型與到期月份,同時上市一個平值合約、若干實值合約與虛值合約。 第十六條 合約標的價格發(fā)生變化,導致已上市合約的虛值合約或者實值合約不足時,本所將在下一交易日依據(jù)行權價格間距依序加掛新合約。 第十七條 合約標的除權、除息的,本所在合約標的除權、除息當日,對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按照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合約單位=[原合約單位×(1+流通股份實際變動比例)×除權(息)前一日合約標的收盤價]/[(前一日合約標的收盤價格-現(xiàn)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實際變動比例]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原合約單位/新合約單位 第十八條 調整后的合約單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取整數(shù)。 合約標的為股票的,調整后的行權價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兩位小數(shù);合約標的為交易型指數(shù)基金的,調整后的行權價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三位小數(shù)。 第十九條 因合約標的發(fā)生除權、除息,本所對合約條款進行調整的,合約的交易代碼及合約簡稱同時進行調整,合約的交易與結算均按照調整后的合約條款進行。 第二十條 合約標的發(fā)生除權、除息的,本所于除權、除息當日,按照合約標的除權、除息參考價格加掛該合約標的不同到期月份、合約類型與行權價格的新合約。 第二十一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加掛新合約: (一) 合約標的被調出合約標的范圍; (二) 合約標的被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三) 距離合約品種當月到期日不足3個交易日的,不再加掛該月份的新合約; (四) 因合約標的除權、除息而發(fā)生調整的合約,不再加掛新合約; (五)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合約標的被終止上市的,本所將同時終止該合約標的的所有期權合約上市,不再加掛新合約。 期權合約因前款規(guī)定情形被本所終止上市的,所有未平倉合約于終止上市之日按照本所公布的結算價格進行現(xiàn)金結算。 第二十三條 期權合約條款因合約標的除權、除息等原因而被調整后,如出現(xiàn)某一交易日日終該合約的持倉量為零的情形的,本所于次一交易日終止該合約的上市。 第二十四條 期權合約到期后自動終止上市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交易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本所為期權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第二十六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且在9:22至9:25之間的三分鐘內隨機結束,其余時段為連續(xù)競價時間。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根據(jù)市場發(fā)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交易時間。 第二十七條 具有期權經紀業(yè)務資格的本所會員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期權經營機構,可以進入本所進行期權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yè)務單元,向本所交易主機發(fā)送買賣申報指令,并按本規(guī)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fā)送至期權經營機構。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必須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參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 投資者通過本所會員參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的,指定交易會員應當與其證券現(xiàn)貨交易的指定交易會員一致。投資者持有未到期合約或者合約行權交割結算未完成的,不得辦理轉指定業(yè)務。 投資者通過其他期權經營機構參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權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接受客戶的買賣委托后,應當按照其委托的內容向本所申報,并承擔相應的交易、結算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jù)客戶的保證金情況,對客戶期權交易的開倉額度及持倉限額進行前端控制,防止出現(xiàn)客戶保證金不足和占用等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投資者??蛻魬敿皶r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四條 本所期權交易實行做市商制度,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委托與申報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中國結算申請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并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立衍生品保證金賬戶(以下簡稱“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期權交易的權利金、保證金及行權資金。 投資者開立的合約賬戶與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以下簡稱證券賬戶)的相關注冊信息應當一致。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lián)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期權經營機構買賣期權合約。 投資者通過自助委托方式參與期權合約買賣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托協(xié)議。 第三十七條 除本所另有規(guī)定外,投資者的委托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約賬戶號碼; (二)期權合約編碼或者交易代碼; (三)買賣類型; (五)委托數(shù)量; (六)委托價格; (七)本所及期權經營機構要求的其他內容。 前款第三項所稱買賣類型,包括買入開倉、買入平倉、賣出開倉、賣出平倉、備兌開倉以及備兌平倉等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需持有義務倉頭寸,方可進行買入平倉委托。買入平倉的委托數(shù)量超過所持有的義務倉頭寸的,該筆委托無效。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需持有權利倉頭寸,方可進行賣出平倉委托。賣出平倉的委托數(shù)量超過所持有的權利倉頭寸的,該筆委托無效。 第四十條 投資者進行備兌開倉的,應當先提交合約標的備兌鎖定指令,將其賬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合約標的指定為用于備兌開倉的證券。本所根據(jù)其指令,對相應數(shù)量的合約標的進行備兌鎖定。 第四十一條 當日買入的合約標的,當日可以提交備兌鎖定并用于備兌開倉。當日備兌鎖定的合約標的,當日未用于備兌開倉的,于收盤時自動解除鎖定。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進行備兌開倉,但可用于備兌開倉的合約標的不足的,該備兌開倉指令無效。 期權合約單位發(fā)生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合約單位計算該合約對應的備兌鎖定的合約標的數(shù)量。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對備兌開倉的合約進行平倉后,當日增加相應數(shù)量的備兌鎖定的合約標的。投資者可以提交備兌解鎖指令,本所根據(jù)其指令,對相應數(shù)量的備兌鎖定的合約標的解除鎖定。 第四十四條 當日解除鎖定的合約標的,當日可以賣出。但當日買入的合約標的,當日備兌鎖定后又解除鎖定的,除可用于交易型指數(shù)基金的申購或者贖回外,當日不可再賣出。 當日申購的合約標的,當日備兌鎖定后又解除鎖定的,當日不得贖回,但可以賣出。 第四十五條 本所于每日日終對投資者持有的同一期權合約的權利倉和義務倉進行自動對沖。投資者同時持有備兌開倉以及保證金開倉的義務倉的,優(yōu)先對沖保證金開倉的義務倉。 第四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接受客戶的下列限價委托和市價委托: (一)普通限價委托,即客戶委托期權經營機構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期權經營機構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期權合約,按限定的價格或高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期權合約。限價委托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二)市價剩余轉限價委托,即客戶委托期權經營機構按市場可執(zhí)行的最優(yōu)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未成交部分轉為限價委托。 (三)市價剩余撤銷委托,即客戶委托期權經營機構按市場可執(zhí)行的最優(yōu)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限價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委托,即客戶委托期權經營機構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所委托的數(shù)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則自動全部撤銷。 (五)市價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委托,即客戶委托期權經營機構按市場可執(zhí)行的最優(yōu)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所委托的數(shù)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則自動全部撤銷。 (六)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委托方式。 第四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客戶委托的時間先后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第四十八條 本所在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交易時間內,接受期權經營機構的交易申報。 每個交易日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 本所接受期權經營機構的下列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一)普通限價申報; (二)市價剩余轉限價申報; (三)市價剩余撤銷申報; (四)限價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申報; (五)市價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申報類型。 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各集合競價階段僅接受前款第(一)項申報。 第五十條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期權合約賬號、營業(yè)部代碼、期權合約編碼或交易代碼、買賣方向、數(shù)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期權合約賬號、營業(yè)部代碼、期權合約編碼或交易代碼、買賣方向、數(shù)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guī)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五十一條 期權交易的申報數(shù)量為一張或者其整數(shù)倍,限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最大數(shù)量為100張,市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最大數(shù)量為50張。 根據(jù)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單筆買賣申報的最小和最大數(shù)量。 第五十二條 期權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張合約價格/合約單位”, 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根據(jù)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第五十三條 本所對期權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申報價格超過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申報無效。 第五十四條 期權合約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合約前結算價±最大漲跌幅限制 認購期權最大漲跌幅限制=max{行權價格×0.2%,min [(2×合約標的前收盤價-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沽期權最大漲跌幅限制=max{行權價格×0.2%,min [(2×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根據(jù)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合約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 第五十五條 期權合約首日上市的,以本所公布的開盤參考價作為合約前結算價。 合約標的出現(xiàn)除權、除息情形的,合約前結算價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調整: 新合約前結算價=原合約前結算價(或開盤參考價)×原合約單位/新合約單位。 第五十六條 根據(jù)第五十四條計算出的漲、跌幅限制價格,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最小報價單位的整數(shù)倍。 計算出的跌幅限制價格低于最小報價單位的,則跌幅限制價格為0.001元。計算出的最大漲、跌幅限制為0.001元時,不設跌幅限制。 期權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只設臵漲幅限制,不設跌幅限制。 第五十七條 本所于每個交易日開盤前,公布期權合約當日的漲跌幅限制價格。 第五十八條 交易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后生效。當日申報當日有效。 第三節(jié) 競價與成交 第五十九條 本所期權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xù)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guī)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xù)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xù)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六十條 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 第六十一條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yōu)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yōu)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yōu)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第六十二條 連續(xù)競價交易時段,以漲跌停價格進行的申報,按照平倉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第六十三條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xiàn)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六十四條 連續(xù)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第六十五條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六十六條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guī)則各項規(guī)定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結算義務。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并經理事會同意,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并向證監(jiān)會報告。 違反本規(guī)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guī)交易者承擔。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規(guī)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shù)據(jù)為準。 第四節(jié) 其他交易事項 第六十九條 期權合約的開盤價為當日該合約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xù)競價方式產生。 新合約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由本所確定并提前公布。 第七十條 期權合約的結算價由本所在當日收盤后計算并向市場公布,用于計算期權合約每日日終的維持保證金、下一交易日初始保證金、漲跌幅限制價格以及現(xiàn)金結算價格等。 第七十一條 期權合約存續(xù)期間,合約標的停牌的,期權合約相應停牌。合約標的復牌的,期權合約同時復牌。 第七十二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決定對期權交易進行停牌: (一)合約交易出現(xiàn)異常波動的; (二)合約交易涉嫌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停牌及復牌時間由本所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三條 期權合約在本所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合約復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xù)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第七十四條 連續(xù)競價交易期間,合約盤中交易價格較最近一次參考價格上漲或者下跌超過30%,且價格漲跌絕對值大于0.005元的,該合約將進入最長不超過5分鐘的集合競價交易,集合競價交易在第5分鐘內隨機結束,合約繼續(xù)進行連續(xù)競價交易。 前款所述參考價格,是指合約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以及本條規(guī)定的后續(xù)集合競價階段中產生的成交價格。 第七十五條 期權交易出現(xiàn)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進入集合競價的,尚未成交的市價剩余轉限價申報將轉為限價申報進入集合競價。在該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僅接受限價申報和撤單申報。 立即成交否則自動撤銷申報如果全部成交將導致期權交易出現(xiàn)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則該申報為無效申報,并作自動全部撤銷處理。 第七十六條 每個交易日的11:25至11:30之間,期權交易因出現(xiàn)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而進入集合競價的,在11:30前未完成的集合競價階段將延續(xù)至13:00至15:00之間繼續(xù)進行。 每個交易日的14:55至15:00之間,期權交易出現(xiàn)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進入集合競價,仍進行連續(xù)競價交易。 第七十七條 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遇合約標的盤中臨時停牌的,期權合約的交易同時停牌,期權合約行權申報照常進行。無論合約標的在收盤前是否復牌,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不作順延,于當日到期并進行行權。 第七十八條 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遇合約標的因配股以外的原因引發(fā)全天停牌的,經本所公告,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及行權日可順延至次一交易日。如次一交易日合約標的仍未復牌的,經本所公告,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及行權日可再順延至下一交易日。 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順延至第二個交易日,期權合約于當日到期并進行行權申報,不再順延。如當日合約標的復牌的,期權合約交易同時復牌;如合約標的未復牌的,期權合約交易亦不復牌。 第七十九條 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在合約標的配股股權登記日與配股繳款日后的復牌首日之間,且遇合約標的停牌的,經本所公告,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順延至合約標的配股繳款日后的復牌首日,期權合約于當日到期并進行行權。 第八十條 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術故障; (四)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期權經營機構營業(yè)部數(shù)量超過營業(yè)部總數(shù)10%以上;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八十一條 本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第八十二條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后當日恢復交易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有效。 第八十三條 當出現(xiàn)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市場操縱以及其他違規(guī)行為等異常情況,影響期權交易正常秩序時,除技術性停牌以及臨時停市外,本所及中國結算還可以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交易參與人或者投資者的最大持倉量; (四)限制對某個合約進行賣出開倉、備兌開倉; (五)限制交易參與人或者投資者賬戶進行特定或者全部買賣類型的申報; (六)其他緊急措施。 第八十四條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五節(jié) 交易信息 第八十五條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fā)布期權交易即時行情、期權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八十六條 本所市場產生的期權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期權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八十七條 每個交易日的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及本規(guī)則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合約編碼、交易代碼、前結算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本規(guī)則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以及虛擬未匹配量。 第八十八條 連續(xù)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期權合約編碼、前結算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shù)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總持倉量、實時最高5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shù)量、實時最低5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shù)量。 新合約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結算價格為本所確定的開盤參考價。 第八十九條 本所于每日開盤前發(fā)布未到期合約的合約編碼、交易代碼、合約標的名稱及代碼、合約類型、行權價格、合約單位、到期日、當日漲跌停價格、是否為新掛合約、是否可行權等基本信息。 第九十條 本所于每日收盤后向市場公告未到期合約的下列交易信息: (一)按照合約類型分別統(tǒng)計的總成交量最大的前3個合約品種,以及對應的成交量(自營與經紀業(yè)務合并計算)最大的前5家期權經營機構; (二)按照合約類型分別統(tǒng)計的總持倉量最大的前3個合約品種,以及對應的持倉量(自營與經紀業(yè)務合并計算)最大的前5家期權經營機構; (三)本所認為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條 期權合約停牌時,本所發(fā)布的行情中包括該合約的信息;期權合約終止上市后,本所不再發(fā)布該合約的信息。 第九十二條 期權合約到期的,本所于行權交割結算結束后向市場公布期權合約的行權統(tǒng)計信息。 第九十三條 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tǒng)傳輸至各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其營業(yè)場所予以展示,并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和發(fā)布。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就期權行情信息的接收、使用及發(fā)布等事宜,與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簽署書面協(xié)議。 第九十四條 根據(jù)市場發(fā)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交易即時行情以及公開信息發(fā)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五章 行權 第九十五條 期權合約持有人行權的,應當委托指定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通過本所交易系統(tǒng)申報。 第九十六條 期權合約持有人僅在合約行權日方可申報行權,本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 本所接受行權申報的時間為期權合約行權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 本所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對接受行權申報的時間進行調整。 第九十八條 期權合約行權的申報數(shù)量為一張或其整數(shù)倍。 當日多次申報行權的,按照累計有效申報數(shù)量行權。 第九十九條 當日買入的期權合約,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 第一百條 期權合約行權以給付合約標的的方式進行,本所及中國結算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條 投資者申報行權,應當確保其相應賬戶在規(guī)定時間內有用于行權結算所需的足額合約、合約標的或者資金。 投資者相應賬戶內用于行權的合約或者合約標的無法滿足其所有行權申報的,該申報中超出其賬戶內持有的可用于行權的合約或者合約標的數(shù)量的部分無效。 第一百零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客戶行權的可申報數(shù)量、用于行權的合約標的或者資金是否足額進行前端檢查與控制。 第一百零三條 本所于接受行權申報時間結束后,將行權申報發(fā)送至中國結算,由其核查合約持倉數(shù)量、用于行權的合約標的等情況,并對有效的行權進行行權指派。 第一百零四條 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遇合約標的停牌直至收盤仍未復牌,投資者在行權日未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實值合約進行行權申報的,本所及中國結算自動為其指派被行權方,并以現(xiàn)金結算方式進行交割。 第一百零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合約到期日前的3個交易日內,以適當方式逐日提醒客戶合約即將到期。 期權經營機構為投資者提供自動行權服務的,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就自動行權的觸發(fā)條件、行權數(shù)量等事項以及各自權利義務作出詳細規(guī)定,并由客戶書面簽署確認。 第一百零六條 行權交割結算日為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期權合約行權指派及交割結算的具體事宜,由中國結算按照其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一百零七條 期權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用于結算和保證期權合約履行的資金或者經本所及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第一百零八條 保證金最低標準由本所與中國結算另行規(guī)定。本所與中國結算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最低標準,并向市場公告。 保證金標準調整的,在當日結算時對未到期合約的所有持倉按照調整后的保證金標準進行收取。 第一百零九條 結算參與人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中國結算向結算參與人收取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第一百一十條 期權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制度。 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對單一合約品種的同方向持倉以及對所有合約的總持倉不得超過本所規(guī)定的最大數(shù)量。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及具體適用情形由本所另行規(guī)定。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因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做市業(yè)務等情形需要提高持倉限額,以及期權經營機構需要提高經紀業(yè)務持倉限額的,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并經本所核定相應額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持倉數(shù)量達到或者超過本所確定的持倉限額的,不得再進行同方向開倉委托,并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予以自行平倉。 期權經營機構或者客戶的持倉數(shù)量超過本所規(guī)定的持倉限額且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自行平倉的,本所將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客戶的持倉數(shù)量進行前端控制。對持倉超出限額的客戶,應當立即限制其進行同方向開倉委托,并通知投資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 投資者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超過持倉限額部分自行平倉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jù)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投資者實施強行平倉。 第一百一十四條 個人投資者買入開倉并持倉的總成交金額不得超過本所規(guī)定的額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所可以根據(jù)合約交易情況以及市場條件,對達到規(guī)定情形的期權品種或者期權合約采取限制賣出開倉和買入開倉等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期權交易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期權經營機構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guī)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或者被本所指定必須報告的,期權經營機構或者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蛻粑磮蟾娴?,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可以根據(jù)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期權交易實行強行平倉制度。期權經營機構或者客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及中國結算有權對相關期權經營機構或者客戶采取強行平倉措施: (一)結算參與人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且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 (二)備兌證券數(shù)量不足,結算參與人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自行平倉; (三)期權經營機構或其客戶賬戶持倉量超出其持倉限額規(guī)定,且未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平倉; (四)因違規(guī)或者違約行為被上交所、中國結算要求強行平倉的; (五)根據(jù)上交所、中國結算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 (六)上交所、中國結算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條 出現(xiàn)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需要實施強行平倉的,由中國結算向本所發(fā)送強行平倉指令。 出現(xiàn)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需要實施強行平倉的,由本所對持倉超限賬戶的實施強行平倉。 出現(xiàn)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需要實施強行平倉的,由本所及中國結算根據(jù)業(yè)務規(guī)則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予以實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強行平倉的后果(盈虧和相關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由本所或者中國結算實施的強平產生的虧損和費用,由期權經營機構或者結算參與人先行承擔,期權經營機構或者結算參與人有權向有過錯的客戶追償。 第一百二十條 強行平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guī)定。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與客戶約定強行平倉的具體事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期權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本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期權經營機構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和發(fā)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期權交易出現(xiàn)同方向連續(xù)漲跌停板同方向無連續(xù)報價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情況的,本所可以采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證金標準等風險控制措施化解市場風險,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采取上述風險控制措施后仍然無法釋放風險的,本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所及中國結算認為期權經營機構或者客戶違反期權業(yè)務規(guī)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對該期權經營機構或者客戶采取下列臨時處臵措施,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七)其他處臵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期權交易風險控制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guī)定。 第七章 交易行為監(jiān)督 第一百二十五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權交易活動。 第一百二十六條 禁止任何人操縱期權合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或者通過操縱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影響其對應期權合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所對下列可能影響期權及其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jiān)控: (一)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客戶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互為對手方交易; (三)可能對期權合約或者其合約標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xù)買入或者賣出期權合約; (四)單個或兩個以上涉嫌關聯(lián)的期權賬戶,大筆申報、連續(xù)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期權合約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格; (五)頻繁申報和頻繁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后撤銷申報,以影響期權合約或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六)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 (七)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八)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影響交易所系統(tǒng)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九)在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期權合約或其合約標的的交易價格; (十)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fā)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期權交易;(十一)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期權合約或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十二)頻繁向期權做市商進行詢價,但實際成交量顯著低于其詢價數(shù)量的;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jiān)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guī)參與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發(fā)現(xiàn)客戶在期權交易過程中出現(xiàn)本指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與客戶約定,客戶出現(xiàn)本所規(guī)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會員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或者終止經紀關系等措施。 第一百三十條 本所可以針對期權交易中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非現(xiàn)場調查和現(xiàn)場調查措施,非現(xiàn)場調查和現(xiàn)場調查,必要時可以聯(lián)合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所等機構進行調查,期權經營機構及其營業(yè)部、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所在現(xiàn)場或非現(xiàn)場調查中,可以根據(jù)需要要求相關期權經營機構及其營業(yè)部、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投資者的開戶資料,包括開戶申請表、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和資金賬戶情況等; (二)投資者的委托交易資料,包括委托交易記錄、委托交易方式及相關信息等; (三)投資者期權賬戶或資金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操作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關聯(lián)關系的說明等; (四)投資者對相關交易情況的解釋說明;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情節(jié)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對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jiān)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將期權賬戶列入監(jiān)管關注賬戶; (六)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guī)交易承諾書; (七)盤中暫停期權賬戶當日交易; (八)限制投資者期權賬戶交易; (九)認定期權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 (十)其他自律監(jiān)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如對第(八)、(九)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zhí)行。 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上報中國證監(jiān)會進行立案調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采取有關監(jiān)管措施或者做出相關書面決定的,通過其所在期權經營機構向投資者發(fā)出。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與客戶取得聯(lián)系,告知本所的相關監(jiān)管信息和書面決定,保留有關證據(jù),并采取有效措施,規(guī)范客戶交易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扣減其分類評價分值的自律監(jiān)管建議函。 (一)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本所有關監(jiān)管信息或者書面決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未按照本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guī)行為協(xié)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四)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五)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違反本規(guī)則的,本所可視情節(jié)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監(jiān)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整改;(五)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yè)務; (六)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監(jiān)管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違反本規(guī)則的,本所可視情節(jié)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蛘呦拗瀑~戶交易; (四)限制或者取消交易單元交易權限; (五)取消本所會員資格; (六)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如對本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zhí)行。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所對期權經營機構及投資者實施監(jiān)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按照本所《會員管理規(guī)則》、《紀律處分和監(jiān)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可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其相應派出機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嚴重違反中國結算結算規(guī)則的,本所可以根據(jù)中國結算的提請,限制其期權自營或者經紀業(yè)務,或者進行強制平倉。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之間、期權經營機構與客戶之間發(fā)生交易糾紛,相關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一百四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之間、期權經營機構與客戶之間發(fā)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shù)據(jù)。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客戶對交易有疑義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協(xié)調處理。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經手費按張收取。 期權合約交易的結算、行權費用以及其他相關過戶稅費,按照中國結算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 第一百四十三條 投資者進行期權交易成交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代其進行期權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交納傭金。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規(guī)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日均波動幅度,指過去六個月內合約標的或者基準指數(shù)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低價的比值的平均值。(二)基準指數(shù),指上證綜合指數(shù)。 (三)權利金,指期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的用于購買期權合約的資金。 (四)合約品種,是指具有相同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的集合。 (五)相同合約,指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合約單位、到期月份以及行權價格相同的期權合約。 (六)合約類型,是指期權合約的權利類型,包括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兩種類型。 (七)認購期權,是指權利方有權在約定日期按照特定價格買入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八)認沽期權,是指權利方有權在約定日期按照特定價格賣出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九)行權價格,是指期權合約規(guī)定的、在期權權利方行權時合約標的的交易價格。 (十)實值合約,是指行權價格低于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購期權,以及行權價格高于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沽期權,但不包括平值合約。 (十一)虛值合約,是指行權價格高于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購期權,以及行權價格低于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沽期權,但不包括平值合約。 (十二)平值合約,是指行權價格與合約標的市場價格一致或者最為接近的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十三)合約單位,是指單張合約對應的合約標的的數(shù)量。 (十四)行權價格間距,是指基于同一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相鄰兩個行權價格的差。 (十五)到期月份,是指期權合約期限屆滿的月份。 (十六)備兌開倉,指投資者使用足額合約標的作為履約擔保,賣出相應數(shù)量的認購期權。 (十七)保證金開倉,指投資者使用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賣出認購或者認沽期權。 (十八)權利倉,指期權合約買入開倉形成的持倉/頭寸。 (十九)義務倉,指期權合約賣出開倉形成的持倉/頭寸。 (二十)同方向持倉,指同一合約品種合并計算的認購期權權利倉頭寸與認沽期權義務倉頭寸,或者合并計算的認購期權義務倉頭寸與認沽期權權利倉頭寸。 (二十一)平倉,指投資者進行反向交易以了結所持有的合約。 (二十二)成交量,指某一期權合約在單個交易日內的同方向成交數(shù)量。 (二十三)持倉量,指投資者就同一期權合約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同方向數(shù)量。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規(guī)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規(guī)則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達到”均含本數(shù),“超過”、“不滿”、“不足”、“低于”、“少于”均不含本數(shù)。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本規(guī)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本規(guī)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提示:空格鍵到下一分類,退格鍵到上一分類,Ctrl+PageUp/Down到前/后品種,TAB鍵切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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