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出工傷 無勞動關系發(fā)包人免責 來源: 2014-09-26人民法院報 申 斯 本報訊 日前,原告河北承德某公司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梁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獲得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維持。 2013年秋,原告將一復墾工程發(fā)包給第三人張某,張某又轉包給第三人劉某,劉某雇傭了梁某等人工作,后梁某工作時摔傷。期間,梁某的工資發(fā)放、考勤等管理工作均不由原告負責。2013年11月19日,勞動仲裁委確認原、被告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訴至鷹手營子礦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四條規(guī)定,“在建筑施工企業(yè)、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業(yè)務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時,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用工主體責任與構成勞動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承擔了用工主體責任并不等于成立了勞動關系。本案原告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其將工程發(fā)包出去,但不負責施工人員的工資及考勤等管理工作,其與被告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應具備的實質要件,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承德中院維持原判。(申 斯) (評析:本案中法院只是判決確認無勞動關系,但判決理由中沒有對用工主體責任與勞動關系的區(qū)別作出合理解釋,難以得到當事人理解。文章標題“無勞動關系發(fā)包人免責”也與判決內容不符。當然,此種情形下是否有勞動關系,存在爭議,有些法院認定具有勞動關系,目的是為工人認定工傷提供依據。勞動部的通知,原意應是承認勞動關系,不然其文件標題為何取名“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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