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人大》2011第3期《副市長離任:多用“接受辭職”,少用“免職”》(2011-09-01 15:32:33)
副市長離任:多用“接受辭職”,慎用“免職”
閆旭輝
【點評話題】6月21日上午,河南孟州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召開,任命衛(wèi)國勝、田麗潔、郝雅偉為孟州市政府副市長,免去湯文勝、王荔、買銀朋的孟州市政府副市長職務(據(jù)6月22日孟州電視臺)。
【獨家觀點】
對副市長等政府副職領導人員離任,一般應采用人大常委會接受辭職的方式,并形成決定對外公告。還要做好辭職備案工作,即將接受辭職的決定和辭職申請、辭職時間、常委會會議次數(shù)等要素形成辭職備案報告,一并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法律較真】
時下正值全國各地縣鄉(xiāng)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很多地方涉及政府領導人員的調(diào)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下稱地方組織法)的規(guī)定,副市長(縣長、區(qū)長)等政府副職領導人員離任時,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免職”或“接受辭職”的方式終止其職務。筆者認為,換屆選舉時,政府領導人員變動幅度較大,各級人大常委會宜采取接受辭職的方式,要慎重使用“免職”方式。
就媒體報道情況看,當副市長(縣長、區(qū)長)等政府副職領導人員離任時,大多數(shù)地方人大常委會采取“接受其辭職”的方式,以決定的形式對外公告,如今年2月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兩名副市長辭職請求;也有的地方采用人大常委會免職的方式,以人大常委會任免名單形式對外公告,如孟州市人大常委會此次免去3名副市長職務。
這兩種職務終止方式均有地方組織法的明確依據(jù),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終止政府副職領導人員職務時,采用免職和接受辭職兩種方式似乎都可以。
但是,二者還是有區(qū)別的。首先,審議對象不同,“接受辭職”時,需要辭職申請人向國家權力機關提交辭呈,由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設機關接受其辭職的請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對象是辭職報告或辭呈。而“免職”是根據(jù)政府的提請免職報告,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對象是政府免職報告。
其次,互動程度不同。“接受辭職”這種離職方式,對辭職申請人而言具有主動性,體現(xiàn)其對人大權力的尊重和敬畏,對外界來說也比較體面;而免職則是人大常委會的單方面行為,具有強制性,對外界易造成誤解。
第三,時間、人數(shù)要求不同。對政府副職領導人員,閉會期間只能個別任免?!?a style="BACKGROUND: none transparent scroll repeat 0% 0%; POSITION: static; DISPLAY: inline" target="_blank">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釋義與解答》中《個別任免的數(shù)額是多少》專門作答:“閉會期間”是指兩次大會之間。“個別任免”的具體數(shù)額,法律沒有規(guī)定,鑒于現(xiàn)在政府副職人員一般只有四五人,建議一次常委會會議決定任免的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以一名為宜。而“接受辭職”方式比較靈活,沒有時間、人數(shù)限制。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辭職,也可以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辭職,也沒有辭職限額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值此換屆選舉之年,對副市長等政府副職領導人員離任,一般應采用人大常委會接受辭職的方式,并形成決定對外公告。還要做好辭職備案工作,即將接受辭職的決定和辭職申請、辭職時間、常委會會議次數(shù)等要素形成辭職備案報告,一并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以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權。
(作者單位:河南汝州人大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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