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廬民一初字第00399號
原告:羅某,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漢族,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房超,安徽華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魏某,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戶籍地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
原告羅某與被告魏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季宏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宋瑋、人民陪審員賈榮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羅某訴稱:2012年6月底,羅某與魏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2年7月12日登記結(jié)婚,2013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魏某某。由于雙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魏某時常夜不歸宿。女兒出生后,魏某不盡丈夫、父親的責任,導致雙方矛盾加劇,現(xiàn)羅某與魏某夫妻感情已破裂,故羅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羅某與魏某離婚;2、婚生女魏某某由羅某撫養(yǎng);3、本案訴訟費用由魏某負擔。
魏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底,羅某與魏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2年7月12日登記結(jié)婚,2013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魏某某。羅某與魏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雙方為生活瑣事及家庭經(jīng)濟原因多次發(fā)生矛盾。2013年7月魏某離家,至今未歸。
另查明:羅某與魏某無夫妻共同財產(chǎn)、無夫妻共同債權(quán)債務(wù)。
上述事實,由原告羅某提供的結(jié)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及其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羅某與魏某雖系自由戀愛,但婚前雙方了解不深,婚后亦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yǎng),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后缺乏良好溝通,致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xiàn)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羅某要求與魏某離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關(guān)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因婚生女魏某某尚年幼,從有利于子女成長及目前生活狀況考慮,由羅某撫養(yǎng)孩子較為適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羅某與被告魏某離婚;
婚生女魏某某由原告羅某撫養(yǎng)。
案件受理費200元,公告費800元,合計1000元,由原告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季 宏
審 判 員 宋 瑋
人民陪審員 賈 榮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許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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