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qū)域劃分進行了修正。 行政區(qū)劃憲法修正案 原規(guī)定: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qū)域劃分如下: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qū)、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為了正式確立“市管縣”體制,避免“市管市”局面,憲法關(guān)于行政區(qū)域劃分的規(guī)定修改為: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qū)域劃分如下: (二)省、自治區(qū)分為州、自治州、州級市; (三)州、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四)縣、自治縣分為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 直轄市和州級市分為區(qū)、縣,較小的州級市可不分區(qū)、縣,市轄區(qū)可分為街道辦。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較小的州級市”作出的解釋為,“小”到平常的一個區(qū)、縣那么大,或者更小,甚至小得多,如三亞市、嘉峪關(guān)市和三沙市;如果僅“大”到平常的2~3個區(qū)、縣那么大,但由于歷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考量,不便于劃分為區(qū)、縣,可不劃分區(qū)、縣,如中山市。如果“大”到平常的4~5個,甚至10幾個區(qū)、縣那么大,一般應(yīng)按憲法規(guī)定劃分區(qū)、縣,如東莞市。具體以國務(wù)院的審批為準。 |
|
來自: 昵稱16228412 >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