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霍布斯在《論公民》中所說,“自然法是正確理性的指令,它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 規(guī)定了什么是應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它是由哪些事物有助于人們的自我保全和自衛(wèi)的結論或法規(guī)而已;它禁止人們去做損毀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我生命 的手段和事情,并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有利生命保全的事情。因此,這些理性的規(guī)定人們一向稱之為法,但卻是不恰當?shù)?,法律是有管轄他人的人所說的話, 或者說他是主權者的命令。 同時,自然法是永恒不變的。不義、忘恩、驕縱、自傲、不公道、偏袒等等絕不可能成為合乎自 然法的,因為決不會有戰(zhàn)爭可以全生而和平反足殺人的道理。和平在霍布斯理論中是自我保全得以實現(xiàn)的前提,因而是善的,因此達成和平的手段與方式,如正義、 感恩、謙謹、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的,換句話說,它們都是美德;因而反面的則是惡。
考慮到人們或由于忙于餬口或由于過于疏忽而無法理解自然法的微妙推演,霍布斯將自然法精簡 為一條簡易的總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且為此設定了一條衡量標準:當一個人把他人的行為和自己的行為放在天平里加以權衡,發(fā)現(xiàn)他人的行為 總是太重時,就要把他人的行為換到另一邊,再把自己的換到他人行為的位置上去,以便使自己的激情和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這時前述的自然法就沒有一條在 他看來不是十分合理的了。
在《利維坦》的第十四、十五章,霍布斯對自然法進行了詳細細致的論述,并將其概括為十九條具體的法則: 第一條,每一個人只要有獲得和平的希望,就應該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時,他就可以尋求 并利用戰(zhàn)爭的一切有利條件和助力。這條法則的第一部分包含著第一個同時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法——尋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則是自然權利的概括——利用一 切可能的辦法來保衛(wèi)我們自己。
第二條,在別人也愿意這么做的條件下,當一個人為了和平與自衛(wèi)的目的認為必要時,會自愿放棄這種對一切事物的權利;而在對他人的權利方面滿足于相當于自己讓他人對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權利。
這兩條確立了自我保全的目的與方式。在《論公民》中霍布斯將第一條自然法視為其他自然法的 基礎和首要的法則,所有別的法則都是由此推出的,引導人們尋求和平或自我保全;可見將死于暴力作為最惡,將自我保全作為至善,在霍布斯理論中所占有的舉足 輕重,至關重要的地位。而第二條自然法是由第一條導出的,提出權利的放棄與轉讓,確定了以契約作為擺脫自然狀態(tài)困境的方式,為達至和平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方 案,引導人們走出自然狀態(tài),訂立社會契約,進入社會狀態(tài),實現(xiàn)和平與自保。
第三條,所訂信約必須履行?!ぁぁぁぁぁみ@一自然法就包含著正義的象征······
第四條,接受他人單純根據(jù)恩惠施與的利益時,應努力使施惠者沒有合理的原因對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第三條指出履行信約即正義;第四條談的是恩惠。它們都是從第二條自然法有關契約的內容導出的,可歸為一組,是對第二條自然法的進一步具體闡述,是以權利的放棄和轉讓為內容的契約得以實現(xiàn)的保障。防止人們重新墜入血腥、恐怖的自然狀態(tài)。
第五條,每一個人都應當力圖使自己適應其余的人。
第六條,當悔過人保證將來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時,就應當恕宥他們過去的罪過。
第七條,在報復中,也就是以怨抱怨的過程中,人們所應看到的不是過去的罪過,而是將來的益處多。
第八條,任何人都不得以行為、言語、表情、姿態(tài)表現(xiàn)仇恨或蔑視他人。
這四條可歸為一類,在于交換正義。第五條談合群。這也揭示了霍布斯對人天生是政治動物,適 合社會這種觀點的反對;與其自然觀相同,將人理解為一個個分離的個體,游離于自然狀態(tài)中,而無法自然而然地形成一個整體和社會。第六條談恕宥,第七條談抱 負需要考慮未來利益,使人們克制相互為戰(zhàn),相互摧毀的傾向,激發(fā)人們沉睡的的理性,使人們看到區(qū)的和平對自我保全實現(xiàn)的諸多益處。第八條主要反對侮辱,指 出仇恨是爭斗的原因。在霍布斯的理論中,人是作為虛榮自負的存在,“在這一方面,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自己比一般人強;也就是說,都認為除開自己和少數(shù)因出 名或贊同自己的意見而得到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人都不如自己?!闭侨绱?,人天生易于相互激怒,每當他遇到輕視或估價過低跡象時,他便無視生命毫無 顧慮的力圖加害于人,強使輕視者給予敬重和榮譽,并且以殺一儆百的方式是其他人不敢冒犯。于是,人們就會因為一點點微小的輕視而相互加害,瑣碎之爭,意氣 之爭,最終變成了生死搏斗,深深陷入無休止的戰(zhàn)爭狀態(tài)而不能自拔,最后當暴死的恐懼充滿他顫栗的全身時,才幡然悔悟,希望生命得以保全,希望和平早日來 臨。
第九條,每一個人應當承認他人與自己生兒平等,違反這一準則的就是自傲。
第十條,進入和平狀態(tài)時,任何人都不應要求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贊成其余每一個人要求為自己保留的權利。
第十一條,一個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與人之間進行裁斷時,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條戒條要求他秉公處理。
第十二條,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應當共享,數(shù)量允許時,應不加限制;否則就應當根據(jù)有權分享的人數(shù)按比例分享。
第十三條,但有些東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那么現(xiàn)實公道之理的自然法便要求全部權利以抽簽方式?jīng)Q定,要不然就輪流使用,讓第一次占有權以抽簽方式?jīng)Q定。
第十四條,抽簽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憑任意決斷,另一種是自然的,前者是由競爭者協(xié)議同意,后者要不是根據(jù)嫡長繼承權決定便是以原占有權決定。因此,不能共享也不能分割的東西就應當斷與第一占有者;在某些情形下應當作為按命運應得之分取得而斷與長子。
第九條到第十條主旨在于分配正義,第十一條到第十三條則是分配正義。第九條談平等,反對自 傲。有趣的是,霍布斯將平等定義為“任何分配平均時,最大的證據(jù)莫過于人人滿足于自己的一份”,可見,平等在于人人滿足于自己的一份,在于他們體會到的平 等的感覺。似乎,霍布斯在暗示我們,平等只能在實實在在體會到的感覺的中才能被證實,不存在一個衡量平等與否的終極先驗標準,而且正是人的虛榮自負造成的 對不平等的虛妄才使人陷入戰(zhàn)爭卻無法自拔。第十條談謙謹,反對驕縱。正是人們的驕傲自滿,是人無可避免的處于自然狀態(tài),并被迫服從政府,生活于具有巨大力 量的驕傲之王利維坦的恐懼之下。第十一條談公道,第十二條談對共同物平均分配,第十三條談抽簽,第十四條談嫡長占有權和原占有權。許多人同時想要同一樣東 西,這東西既無法被共享;也無法被分割。這勢必造成人們相互為害,結果這一樣東西往往有強者所有,而強者則有爭奪來決定。這便造成了爭奪的意圖充滿腦海的 戰(zhàn)爭狀態(tài)。
第十五條,凡斡旋和平的人都應當給予安全通行的保證。
第十六條,爭議各方應該將權力交付公斷人裁斷。
第十七條,任何人在自己的爭議案件中充當公斷人都不相宜。
第十八條,任何人如果在一方勝訴時所獲得利益、榮譽或快樂顯然比另一方獲勝時大,那么他在任何爭議案件中便不應當被接受為公斷人。
第十九條,在有關案件的爭執(zhí)中,裁斷人由于對一方的信任不能比另一方大,如果他沒有其他證據(jù),就必須信任第三方面,或第三與第四方面,或者是更多的人,否則問題就會懸而不決,并將聽任以武力解決,那樣就違反了自然法。
第十六條到第十九條論論什么是公斷人,以及何人適合做公斷人,主旨在分配正義。第十五條談 斡旋者,與“兩國交兵,不斬來使”意思頗為相近。第十六條談服從公斷人。在自然狀態(tài)下,每個人都被允許對任何人去做任何事,無論他想要什么,他能得到什 么,他都可以去占有、使用和享受。每個人根據(jù)自己的判斷認為對自我保全最有利的事物,都可以去獲取,并且是正義,不違背自然法。若兩造將其權利交付公斷人 裁斷,排除個人理性,個人判斷的適用,使爭議雙方不會因各執(zhí)一詞,沒有因居于雙方之上的權威的缺失,而付諸武力解決,相互危害。十七條談每個人不應做自己 的公斷人。若任何人在自己案件中充當裁斷人,根據(jù)所有人對萬物的這種權利,會使人爭相去做裁斷人,從而使裁斷流于形式,造成更大的紛爭。第十八條闡述如果 一個人具有偏袒的自然原因,則不宜做公斷人,毫無疑問,人具有強烈的利己主義,傾向偏私與自己,用放大鏡關注著自己的利益。第十九條談裁斷者要相信證人。
霍布斯在“總數(shù)和結論”中對自然法進行了補充,“關于十五章所提出的自然法我還要加上這么 一條,根據(jù)自然之理說來,每一個在戰(zhàn)爭中對于和平時期內保衛(wèi)自己的權利當局應當盡力加以保衛(wèi)”。這顯然出于防止國家這頭有巨大力量的利維坦在國與國之間的 自然狀態(tài)中免于暴死,從而使人不可避免地又淪落于自然狀態(tài)中。但臣民基于免于自我毀滅,自我保全的權利,卻擁有了因膽怯而逃避作戰(zhàn)的自由,使人有正當理由 逃避對于國家應負的責任,這勢必使保衛(wèi)當局的力量大打折扣,削弱利維坦的力量??偠灾?,這竟成自我保全這個基本點里卻推出了難以調和的悖論。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源遠流長,對于他之后的現(xiàn)代自然法理論產(chǎn)生了方方面面的深刻影響,直接 影響了其后洛克與盧梭的自然法理論,他們幾乎都以他的前提為出發(fā)點,向各自不同的方向伸展,衍生發(fā)展出了或寧靜安詳或田園牧歌般的自然狀態(tài),最終形成了豐 富多彩而又激烈緊張的現(xiàn)在政治哲學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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