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特別: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nèi)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nèi)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nèi),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nèi)有可供扣押的財產(chǎn),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nèi)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chǎn)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協(xié)議管轄效力優(yōu)于法定管轄。
2、無協(xié)議管轄/協(xié)議管轄無效,則法定管轄。
3、法定管轄: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4、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實際履行的,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6、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7、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