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點擊量:114 發(fā)布日期:2012/7/13 14:03:35 來源:原創(chuàng) 作者:西部法制報社
【專業(yè)類別】程序類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1988/2/23
【實施時間】1988/2/23
【時 效 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ǎ保梗福改辏苍拢玻橙眨┖笔「呒壢嗣穹ㄔ海骸 ∧阍憾醴ㄑ凶郑ǎ保梗福福程枴蛾P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批復規(guī)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边@里所說的“同一行為”,既可以是判決認定同一性質(zhì)的全部犯罪行為,也可以是同一性質(zhì)的部分犯罪行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后又作為犯罪事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認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應予折抵刑期。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請示報告 ?。ǘ醴ㄑ凶郑ǎ保梗福福程枺┳罡呷嗣穹ㄔ海骸 ∽锓负涡郏校F(xiàn)年22歲)因流氓和盜竊罪于1984年被分別判刑七年和五年,決定執(zhí)行十一年。在此之前,胡于1982年曾因流氓活動和結(jié)伙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過兩次,一次十天,一次十五天。1984年在追究其流氓犯罪行為中,除了新的流氓犯罪事實外,也對胡的上述違法行為作為流氓犯罪事實加以認定?! 鷥纱伪恍姓辛舻木辛羝谑欠裾鄣中唐诘膯栴}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文的規(guī)定,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應折抵刑期。這里所指的“同一行為”是指判決認定同一性質(zhì)的全部犯罪事實或部分犯罪事實,只要是以前被行政拘留的行為,后又作為犯罪認定,都應折抵刑期。另一種意見認為:最高法院批復所指的“同一行為”是指判決認定同一性質(zhì)的全部犯罪事實,上述胡的流氓犯罪僅是判決認定流氓罪的一部分,不屬于“同一行為”,應不予折抵刑期。不知上述哪一種理解適當,特予請示,請給予答復?! 。保梗福改辏痹拢保溉?/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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