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操作來看,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模式。因此,非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借鑒并改造為適合其自身的股權激勵模式。 (一)限制性股票(權) 限制性股票(權),是指非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shù)量的公司股票(權),激勵對象只有在預先確定的條件成就后,才可真正享有被授予的股票(權)并從中獲益;在預先確定的條件成就前,被授予的股票(權)受到限制,不得轉(zhuǎn)讓,如預先確定的條件到期不成就,公司有權將授予的股票(權)收回。 限制性股票(權)一般為一次性授予,分批解鎖。采用限制性股權模式更能體現(xiàn)風險和收益對稱,激勵和約束的平衡。從目前實踐來看,在中國境內(nèi)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均采用限制性股票(權)模式。 (二)股票(權)期權 股票(權)期權,是指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nèi)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股票(權)的權利。 股票(權)期權是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義務。激勵對象到期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不“行權”。股票(權)期權有效期過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權)期權不得行權。 (三)股票(權)增值權 股票(權)增值權,是指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guī)定數(shù)量的股票(權)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權)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 相對于限制性股票(權)和股票(權)期權模式,在股票(權)增值權模式中激勵對象最終并不實際享有股權,不會增加股東,因此不會對公司股權結(jié)構產(chǎn)生稀釋;激勵對象也無需出資購買,故而對授予對象成本壓力較小。 當然,股票(權)增值權是虛擬股權的一種表現(xiàn)方式,公司可以根據(jù)自身的需要,設置不同的虛擬股權方案,授予激勵對象享有相應的表決權、分紅權、增值權的一種或者幾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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