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作者:樊其國 2012年度的“12萬”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已經開始。不管是作為扣繳義務人的企業(yè)財務部門,還是作為納稅義務人的個人,都必須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正確申報納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筆者總結了涉及個人所得稅的31種違規(guī)行為,供納稅人申報納稅時參考,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以防范可能的稅收風險。 l.分解收入。即編造假姓名領取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等收入。 2.計稅收入不完整。工資外補貼、津貼、分紅、年終獎金和發(fā)放實物、有價證券、代金券、福利等不折算金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3.個人消費支出由企業(yè)報銷而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納稅。 4.取得的隱蔽性收入或從多處取得收入,不申報納稅。 5.擅自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縮小稅基。 6.適用稅目或計稅依據錯誤。 7.按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住房費用或補貼,在計征個稅時稅前扣除。 8.企業(yè)和員工在規(guī)定數額之外繳納的補充養(yǎng)老金未繳個稅。 9.擴大年薪制政策的適用范圍,對非企業(yè)經營者也按年薪制的有關規(guī)定計征個稅。 10.企業(yè)和單位對營銷業(yè)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班、工作考察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營銷業(yè)獎勵。 11.以誤餐費補助名義發(fā)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未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12.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未按規(guī)定對個人取得的該項所得代扣代繳個稅。 13.從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人人有份的各種補助、補貼,未并入計稅工資。 14.從福利費、工會經費支付職工個人的人人有份的補助、補貼,未并入計稅工資。 15.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腦等不申報繳納個稅。 16.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未將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17.用消費性支出來隱瞞收入。以公司資金為投資者支付日常生活消費,列支大量用于購買家庭電器、生活用品等消費性支出,用這種方式為投資者隱瞞個人收入。 18.利用會計科目規(guī)避個稅。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未有記入“應交稅金”科目,而是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比如,某公司與員工簽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薪金報酬為稅后金額,代扣代繳個稅時卻按稅前工資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來計算、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19.利用假工資單作弊。比如,一些公司采取獎金分月發(fā)放、編制假工資單、增加員工人數等手段減少員工人均工資、薪金所得。 20.企業(yè)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團體保險,在企業(yè)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金時,未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1.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22.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23.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24.由扣繳義務人支付的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 25.實物收入不納稅。所得為實物的,未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未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6.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規(guī)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7.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不按規(guī)定繳納個稅。即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的個人,按照統(tǒng)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未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8.以虛構零星工程的名義,使用外購發(fā)票入賬報銷的方法套取現金,用于發(fā)放補貼、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等。 29.虛構工作人員名單領取工資。如某房地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1人用2人名,或者更多,把工資收入分解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30.未按規(guī)定的人員比例和額度列支通信補貼,或雖按單位全部人員的比例和標準列支通信補貼,卻沒能提供電信部門開具的相關發(fā)票和單據。 31.以內部優(yōu)惠價向員工售賣房產,而不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某公司將一套市價50萬元的房屋,以內部優(yōu)惠形式40萬元賣給某員工,其中的差額10萬元沒有計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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