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治的一般原則。這一原則要真正取得效果,有必要在各個部門法律中得到貫徹執(zhí)行。鑒于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不平等的現(xiàn)象在現(xiàn)階段還仍然存在,刑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特權;對于一切犯罪行為,不論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yè)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yè)績?nèi)绾危家宦善降鹊剡m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不應有所區(qū)別,一視同仁,依法懲處。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同樣的權益,應當受到刑法同樣的保護;不得因為被害人身份地位、財產(chǎn)狀況等情況的不同而對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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