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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執(zhí)行《 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解答

 嶺上仟紅 2012-07-17

關于公安部人民警察的警銜文件綜合于此,請注意文件的時期與所述服裝的系列各有不同。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已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國務院責成公安部提出實施辦法。公安部擬定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評定授予警銜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
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抓緊搞好人民警察隊伍的思想教育和組織整頓,認真貫徹條例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控制實行警銜制度的范圍,嚴格執(zhí)行評定授予警銜的標準,嚴格審查批準程序。各有關單位不行隨意擴大授銜范圍,降低授銜標準。要通過做好這項工作,促進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xiàn)代化、正規(guī)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進一步發(fā)揮人民警察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治安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責成公安部負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就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向國務院報告;認真做好評定授予警銜的日常工作,對實施辦法的具體規(guī)定負責解釋;負責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制作和管理;組織協(xié)調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警銜晉級、降級、取消等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警銜的匯總統(tǒng)計工作;辦理有關交辦事項。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關部門應與公安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yǎng)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評定授予警銜工作適用實施辦法的具體
規(guī)定。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yǎng)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準權限,參照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特殊問題,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
    為加強對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協(xié)調小組,由國務委員王芳、國務院秘書長羅干負責,對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xié)調。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認真進行總結,由公安部匯總向國務院報告。

                                   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和國務院指示,擬定本實施辦法。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范圍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實行警銜制度。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各級公安部門(包括公安部門設在鐵道、交通、民航、林業(yè)部門的公安機構)、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
造勞動教養(yǎng)管理部門中,從事指揮決策、監(jiān)督保障和業(yè)務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專業(yè)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yī)院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評定授予警銜范圍內的人員,由于目前有某種情況,如職務未定、出國留學進修、已連續(xù)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復工作、工作不稱職、因違
紀違法正在受審查等,暫緩評定授予警銜。
    以工代警的人員,待辦理干部錄用手續(xù)后再評定授予警銜。
   (二)不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已批準離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人民警察;不服從組織分配、拒不到職的人民警察;已決定調離人民警察工作服崗位的人員;企業(yè)單位的人員;事業(yè)單位中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群眾性學術團體的人員;合同制民警;所有工勤人員;其他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三)企事業(yè)單位中政企(事)職能不分的公安機構及其人員,待清理整頓、理順體制后,再確定是否實行警銜制度。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們堅守崗位、忠于職守,繼續(xù)做好維護治安秩序工作。
    二、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標準
    評定授予警銜,應以人民警察的現(xiàn)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擔任現(xiàn)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jù),通盤考慮,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現(xiàn)”,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質、思想覺悟、遵紀守法、聯(lián)系群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謙潔奉公、英勇獻身等表現(xiàn)和
知識化、專業(yè)化程度,實際工作能力,執(zhí)法水平。
    “現(xiàn)任職務”,是指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正式任命的職務,不是指臨時委派或暫時指定代理的職務。
    “擔任現(xiàn)職時間”,是指現(xiàn)任職務從某主管部門正式下達任命通知之日起計算的任職的時間。連續(xù)擔任同一等級職務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正式參加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滿十二個月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專業(yè)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yī)院等事業(yè)單位從事專業(yè)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經評聘了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可以按照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評定授予專業(yè)技術警銜。其中擔任行政職務兼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原則上按行政職務評定授予警銜,如低于按其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定授予的警銜,也可按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定授予警銜。
    鑒于目前國家機關未開展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yǎng)管理部門行政機關中從事專業(yè)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不論是否評聘了專業(yè)技術職務,均先按照行政職務等級評定授予警銜。關于按照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定授予專業(yè)技術警銜的問題,另行研究確定。
   (三)各有關部門在執(zhí)行評定授予警銜標準中遇有特殊問題,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安部組織研究、協(xié)調處理,或報經國務院同意后辦理。
   (四)對個別特殊情況,需要在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幅度內高評一級警銜的,應當嚴格控制,并按批準權限單獨報批。
    三、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
    為有利于加強領導,保證工作順利開展,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分期分批進行。
    第一批:公安部機關(包括鐵道、交通、民航、林業(yè)公安局機關),國家安全部機關,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機關,各省、自治區(qū)公安
廳機關、國家安全廳機關和勞改局、勞教局(處)機關,北京、天津、上海市以及省、自治區(qū)政府所在市和重慶、深圳、珠海、廈門市上述
部門中行政單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門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專業(yè)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yī)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yǎng)管理部門中屬于授予警銜范圍,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定。
    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組織實施
   (一)依照《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在認真核定警察建制、編制員額和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的基礎上,明確應授、緩授和不授警銜的
具體對象。
   (二)嚴肅整頓人民警察的紀律作風和警容風紀,堅決清理不合格人員。對工作不稱職的人民警察組織集中培訓;培訓合格的可授予警
銜,不合格的調出人民警察隊伍。
   (三)搞好思想動員和宣傳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確實行警銜制度的目的和意義,了解《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的內容,統(tǒng)一思想認識,正確
對待警銜的評定授予。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嚴以律己,在評定授予警銜中起表率作用。
   (四)堅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全面地進行組織鑒定。部級正副職人民警察由干部主客部門鑒定;擔任省、地、縣三級警察機構正副職的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分別由上一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鑒定;其余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鑒定。鑒定的內容包括德、才、績三個方面,以近幾年的表現(xiàn)為主。
   (五)負責組織鑒定的機關逐人填寫評定授予警銜審批表,經干部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照批準權限逐級上報審批,并下達授予警銜命令。
首次授予警銜命令的時間統(tǒng)一填寫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擬評定授予三級警監(jiān)以上警銜的人員名單及其審批表,由公安部和有關部門進行匯總研究、統(tǒng)一平衡后,確定擬授三級警監(jiān)以上警銜的人數(shù)和控制指標,提出授予二級警監(jiān)以上警銜的名單預案,提請國務院總理審批。
   (六)首次授予總警監(jiān)、副總警監(jiān)、一級警監(jiān)、二級警監(jiān)警銜的儀式,由國務院組織實施。授予三級警監(jiān)和警督警銜的儀式,分別由公安部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授予警司、警員警銜的儀式,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附件:                             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

    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jù)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jiān)。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jiān)。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xiàn)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xiàn)較好,可授予一級警監(jiān)。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jiān);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監(jiān)。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
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jiān);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監(jiān)。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xiàn)任省會(自治區(qū)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
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jiān);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
予三級警監(jiān);
    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
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xiàn)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
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
予一級警督;
    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與三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
予二級警督;
    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與一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現(xiàn)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
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xiàn)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
    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xiàn)任縣(市)公司局股、所、隊長,不具備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警察依據(jù)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在專業(yè)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xiàn)職滿八年的,或者任
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jiān);
    任現(xiàn)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jiān);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監(jiān)。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在專業(yè)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xiàn)職滿五年、參加工作
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jiān);
    任現(xiàn)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五年、
    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jiān);
    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的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
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與一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
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
    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深度鏈接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廳、局,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
  現(xiàn)將《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警銜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銜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警銜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錄用、接收調入的人民警察,經培訓合格,應當根據(jù)確定的人民警察職務,按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授予相應的警銜。首次授銜時間,為確定人民警察職務之日。
  二、警銜的晉級
  (一)按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現(xiàn)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警銜。
 ?。ǘ┨崆皶x升
  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xiàn)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xiàn)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其職務等級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晉升一級警銜:
 ?。?、現(xiàn)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范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國家、省級勞動模范稱號者; 
 ?。病F(xiàn)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fā)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貢獻者;
 ?。场F(xiàn)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其他功績突出者。
 ?。ㄈ┻x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現(xiàn)銜級未達到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任現(xiàn)職滿二年、現(xiàn)銜級滿四年,經考核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優(yōu)秀的,可選升一級警銜。
 ?。ㄋ模x職晉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職務提升,其警銜低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2、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者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xiàn)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一級警銜。
 ?。ㄎ澹┭悠跁x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晉升警銜:
 ?。薄⑹苄姓嫣幏只蛘唿h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怠⒉粍偃伪韭毠ぷ?、紀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后,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xiàn)好的,可按規(guī)定晉升警銜;仍表現(xiàn)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xiàn)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非因公致傷殘或者長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現(xiàn)銜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緩晉升警銜。連續(xù)病休不超過12個月的,從恢復工作之日晉升警銜;連續(xù)病休超過12個月的,待恢復工作后重新計算晉升期限(病休前銜級時間加恢復工作后銜級時間加12個月),達到后再晉升警銜。
  三、警銜的降級
 ?。ㄒ唬┤嗣窬毂徽{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二)人民警違反警紀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后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四、警銜的保留
 ?。ㄒ唬┤嗣窬祀x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由本人妥為保管。離休、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帶警銜標志。
 ?。ǘ┤嗣窬煺{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辭退的,其警銜不予保留,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五、警銜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處刑罰、拘役、管制、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yǎng)的,或者被開除公職、警籍、黨籍的,其警銜相應取消,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均應收繳。
  六、警銜晉級培訓
  人民警察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jiān),需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晉升。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統(tǒng)一部署;警督晉升警監(jiān)以及公安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公安部統(tǒng)一部署。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yǎng)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規(guī)定。
  七、警銜的更換
  (一)從其他政法部門調入的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現(xiàn)銜級在其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xù),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注明并辦理更換新的警銜標志手續(xù);現(xiàn)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并更換警銜標志。
 ?。ǘ┮言u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從行政職務調任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從專業(yè)技術職務調任行政職務的,現(xiàn)銜級在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xù),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注明并辦理更換警銜標志手續(xù);現(xiàn)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并更換警銜標志。
  八、警銜的審批工作
 ?。ㄒ唬┡鷾蕶嘞?BR>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三、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警銜晉級批準權限適用前項規(guī)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準。
  3、警銜降低的審批權限與原警銜的批準權限相同。
 ?。ǘ徟绦?BR>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審批程序,依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警銜晉升、降級、更改的審批程序適用前項規(guī)定。
 ?。?、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保留警銜、更換警銜和取消警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政工部門辦理手續(xù),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備案。
 ?。?、警銜正常晉升的部分銜級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三)辦理時間
 ?。?、警銜的首次授予和晉級的審批工作,每年辦理兩次,各地應將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擬評授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分別于4月底和10月底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副廳級以上職務人員的警銜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警銜降級的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九、其他有關規(guī)定
 ?。ㄒ唬┚暪芾淼娜粘9ぷ饔烧ǜ鞑块T政工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
 ?。ǘ└骷壢嗣窬熘鞴懿块T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警銜標準的佩帶辦法和管理規(guī)定,堅決制止違法制作、仿造、買賣、使用警銜標志和擴大發(fā)放警銜標志范圍的行為。各級人民警察被裝部門應當根據(jù)批準機關的授予警銜命令文件,發(fā)放警銜標志。人民警察在見習期間或試用期間佩帶學員警銜標志。
 ?。ㄈ┱J真做好警銜的統(tǒng)計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應將上一年度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年報表》于每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安部匯總。
  (四)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深度鏈接

         公安部政治部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解答》的通知
 

                                       公政治[1995 ] 143 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
    《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 (公發(fā)[1995 」4 號)下發(fā)后,各地和有關部門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與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警銜辦公室共同研究,擬定了《關于<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解答》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關于執(zhí)行《 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解答
 

    一、人民警察機關副廳級建制單位的正職領導和正廳級建制單位的副職領導選升警銜適用什么標準?
    答:適用“省以上公安機關的副廳(局)長”的標準。
    二、人民警察機關副廳級建制單位正處級的副職領導選適用什么標準?
    答:適用“地(市)公安處(局)長”的標準;
    三、人民警察院校與醫(yī)院、報社、研究所等事業(yè)單位正、副職領導選升警銜適用什么標準?
    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所屬正廳級建制的事業(yè)單位的正職領導適用“其他正廳級領導職務人員”的標準;副廳級建制的事業(yè)單位的正職領導和正廳級建制的事業(yè)單位的副職領導適用“省以上公安機關的副廳(局)長”的標準;正處級建制的事業(yè)單位的正職領導和副廳級建制的事業(yè)單位的副職領導適用“地(市)公安處(局)長”的標準。
    四、省以上人民警察機關的政治部正(副)主任、紀委正(副)書記選升警銜適用什么標準?
    答:副廳級的政治部主任、紀委書記適用“省以上公安機關的副廳(局)長”的標準;副廳級的政治部副主任、紀委副書記適用“其他副廳級領導職務人員”的標準;正處級的政治部副主任、紀委副書記適用“地(市)公安處(局)長”的標準。
    五、省會市(副省級建制的城市)人民警察機關所屬正處級建制單位的正職領導選升警銜適用什么標準?
    答:適用“其他正處級領導職務人員”的標準。
    六、哪些人應列入“非領導職務人員”?
答:( 1 )非領導職務人員是指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和調研員。(2 )職級為正廳級并擔任正處級以下(含本職級,下同)領導職務的人員;職級為副廳級并擔任副處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人員:職級為正處級并擔任正科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人員。
    七、人民警察事業(yè)單位內設正處級建制機構的正職領導選升警銜適用什么標準?
    答:適用“其他正處級領導職務人員”的標準;
    八、從何時計算選升警銜的任銜級時間?
    答:經權限機關批準選升警銜的人民警察,其任銜級時間可從達到選升標準之日算起。
    九、在現(xiàn)銜級期間年度考核不稱職的人員,能否選升警銜?
    答:符合人民警察所任銜級時間、任職期間和參加工作時間條件,但因在現(xiàn)銜級年度考核有一次不稱職的人員,延期一年選升警銜。凡年度考核兩次不稱職的,不再選升警銜。
    十、現(xiàn)銜級期間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能否選升警銜?
答:現(xiàn)銜級期間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和黨內警告、嚴重警告、留黨察看等處分的人員,應比照喊《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款的有關規(guī)定,延期6至24個月選升警銜。延長期限滿后,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xiàn)好的,可以選升警銜,仍表現(xiàn)不好的,不予選升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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