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沖突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同樣法律上之依據的權利之間,因法律未對它們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的界定所導致的權利邊界的不確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們之間的不和諧狀態(tài)、矛盾狀態(tài)。
構成要件:
1.客體的同一性。
即兩項或兩項以上的權利根植于同一客體。
2.主體的相異性。
即由同一客體衍生的多項權利歸屬于不同的主體。
3.權利的合法性
即由同一客體衍生的歸屬于不同主體的多項權利,都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或合同依據
4.兩項或兩項以上的權利相互抵觸
即一個權利主體行使其權利,必然構成對他人權利的限制或損害。
參考文獻:王克金:《權利沖突論》,《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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