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來源:wangzhangyong:日期:2009-10-10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一) 1、醫(y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醫(yī)療費=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 2、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3、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賠償額=護理標準(元/天) ×護理期限(天) 4、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yī)、轉院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用 5、住宿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 準×住宿時間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 食補助標準(元/天) ×住院天數(shù) 7、營養(yǎng)費賠償額的計算公式: 營養(yǎng)費=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營養(yǎng)費用 8、殘疾賠償金賠償額的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等級系數(shù)×賠償年限(20年) 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二) 9、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額的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10.喪葬費賠償額的計算公式: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元/月) ×6個月 11.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額的計算公式: ①被撫養(yǎng)人沒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扶養(yǎng)費用當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在 計算時應確定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未成年人計算至十八周歲,其他無 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 出) ×傷殘系數(shù)×賠償年限 ②被撫養(yǎng)人還有其他撫養(yǎng)人的,則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 當負擔的部分,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承擔的扶養(yǎng)費用 1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0年 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的一種主要類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目前規(guī)范各類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確定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重要依據(jù)。但是因為《解釋》規(guī)定的還不夠詳盡、具體,因此有幾項賠償內容不易把握或容易混淆,下面談談自己的理解。 一、受害人為無收入人員或者老年人的誤工費 1、受害人為無收入人員的誤工費 有勞動能力卻無收入人員,通常分為家庭主婦、無業(yè)人員兩類。受害人為有勞動能力的家庭主婦,雖然在從事家務中沒有收入,但其家務也具有經濟價值,在其遭受侵害而無法正常從事家務勞動的時候,家庭的生活費用必然會受到影響,因此應給予誤工費的賠償;受害人為無業(yè)人員,仍有機會就業(yè)并獲得收入,侵權人的侵害行為致使這種利益獲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時期內將無法實現(xiàn),故其未來收入損失應當獲得賠償。 關于誤工費計算標準,《解釋》第20條規(guī)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但是,家庭主婦可能從事家務勞動已經多年,無業(yè)人員也可能已經失業(yè)多年,他們往往不能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另外,對于無業(yè)人員而言,也無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可以參照。他們的計算標準如何確定?我認為可以根據(jù)《解釋》規(guī)定的精神,以如下辦法確定:對于家庭主婦,可參照與該家庭主婦從事的家務勞動的工作量相同的保姆的收入加以確定;對于無業(yè)人員,可以根據(jù)該無業(yè)人員自身教育素質,參照其無業(yè)前最后從事的職業(yè)與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 2、受害人為老年人的誤工費 老年人,尤其是在農村的六、七十歲的男性農民,許多仍承包有責任田,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無須子女贍養(yǎng)。如果他們因為遭受侵害而無法從事正常勞動,其所失利益應當?shù)玫劫r償。當然,如果有證據(jù)表明,他們在受害前已經依靠子女贍養(yǎng)生活,再主張誤工損失的,原則上應予駁回。 二、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計算基數(shù) 《解釋》依據(jù)“勞動能力喪失說”將殘疾賠償金的性質界定為,因殘疾而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以致生活來源喪失或收入減少而應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受害人致殘后,勞動能力終生受到影響,其應得賠償,在理論上應計算至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為止。但一次性規(guī)定時間過長,又難免會發(fā)生實際賠償與生活實態(tài)不一致的情形,從而過分加重賠償義務人的負擔,并有可能使一次性高額賠償轉化為不當利益。故《解釋》根據(jù)已被社會所接受的立法實踐,從均衡當事人雙方利益出發(fā),確定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 顯然,受害人因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不同,對收入程度的影響也有差異。因此計算殘疾賠償金,應當根據(jù)殘疾等級確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從而界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計算基數(shù)(以下簡稱殘疾賠償基數(shù))。通說認為,1級傷殘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4級視為喪失勞動能力,5—10級傷殘程度所反映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依次減弱。一般情況下,5—10級傷殘可按一定的遞減比例確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確定殘疾賠償基數(shù),但不是絕對的、機械的,應綜合考慮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對收入減少的影響大小等情況來確定②。 【例】張某,1961年7月20日生,汽車修理工。2006年2月10日,外出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其手受傷,2006年3月30日被鑒定為8級傷殘。現(xiàn)張某因不再適合從事修理工作,已被迫改行,其收入受到很大影響。 上例,因張某的傷殘等級雖然較輕,但已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收入,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就可確定為40%—50%。如果按40%確定,則其殘疾賠償基數(shù)即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額(假定為N,下同)的40%N。 在殘疾賠償金計算問題上,因為理解上的偏差,容易造成如下認識錯誤(仍以上例說明): 1)、絕對、機械地套用公式進行乘除,以確定殘疾賠償基數(shù): 如上例,因為張某已構成8級傷殘,便當然地按1—10級以次遞減比例確定他殘疾賠償基數(shù)為30%N。 2)、誤將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者殘疾賠償基數(shù)比例,理解為賠償年限的依次遞減比例: 如上例,認為張某應得到賠償年限為:20年×(1-70%)=6年。這種理解是有誤的。 2、60周歲以上的受害人的賠償期限 《解釋》第25條規(guī)定:“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但年齡增加不滿一歲的,是否應當遞減?《解釋》未作規(guī)定。我認為既然《解釋》未作規(guī)定,從充分保護受害人權益角度出發(fā),應不作遞減。例如受害人滿61周歲但不滿62周歲(以評定殘疾之日為界,因為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只能減少1年,即應計算19年。 3、三種年齡段下的殘疾賠償金(金額假定為C)計算方法 為方便說明,假定三種年齡段下的其他情形都相同: 張某,2006年2月10日,外出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其手受傷,2006年3月30日被鑒定為8級傷殘,殘疾賠償基數(shù)為40%N。 1、不滿60周歲的 【例1】張某,1961年7月20日生:C= 40%N×20 2、60周歲以上,但不滿75周歲的 【例2】張某,1940年7月20日生:C= 40%N×[20-(65-60)] 3、75周歲以上的 【例3】張某,1930年7月20日生:C= 10%N④×5 三、被扶養(yǎng)人 (一)被扶養(yǎng)人的范圍 《解釋》第28條改變了以往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中將被扶養(yǎng)人限定為受害人生前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yǎng)的人,它將被扶養(yǎng)人明確界定為“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按照這一規(guī)定,無論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殘疾前是否實際履行了扶養(yǎng)義務,都不影響那些依法享有被扶養(yǎng)權利的人獲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 依照我國《婚姻法》⑤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親、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yǎng)的義務。因此,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3)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弟、妹。 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民事活動中的近親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的規(guī)定,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婚姻法》規(guī)定③,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有兄、姐撫養(yǎng)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yǎng)的義務。因此,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包括:1)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⑥;3)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⑦;4)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 另外,還有兩種情形雖然《解釋》沒有規(guī)定,但現(xiàn)實中又確會發(fā)生: 1、受害人的胎兒出生后,是否應當給予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我國法律在一些情形中承認胎兒所享有的權利⑧,一些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法院指導性文件中也有具體規(guī)定。例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遺腹子女可以申請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95條第2款規(guī)定:“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币虼?,從“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出發(fā),胎兒的權利應當?shù)玫奖Wo。即只要胎兒為受害人受害時已經孕育,即便其出生在法院判決后,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付其生活費。 2、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前的未成年子女為殘疾人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備或完全具備勞動能力,如何確定其生活費的截止時間 律師認為,應當比照“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情形,計算二十年。因為,如果未成年人患有殘疾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勞動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撫養(yǎng)人將負有終生撫養(yǎng)義務。也就是說,他們未成年時,應當被撫養(yǎng),他們滿18周歲即成年后,因“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應當繼續(xù)被扶養(yǎng)。因此,只要受害人滿18周歲后不可能具備或完全具備勞動能力,則可要求賠償義務人將成年后的生活費與未成年期間的生活費一并給付,但計算時間不應超過20年。 3、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前已經成年的子女,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后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是否能夠獲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雖然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之前無需對其負擔扶養(yǎng)義務,但是由于受害人子女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需要受害人扶養(yǎng)的情形,已在法院判決之前客觀存在,如果法院置之不理,顯然不合理。但是,如果該情形在判決之后發(fā)生,就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提起訴訟的,原則上應予駁回。 (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方法和起訖時間 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方法,應當根據(jù)受害人死亡或殘疾等級情況界定生活費賠償計算基數(shù),其確定方法與確定殘疾賠償基數(shù)的方法相同,在此不贅述。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的起訖時間,按《解釋》第28條規(guī)定,因被扶養(yǎng)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1、未成年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起訖時間 從定殘之日算起,計算至18周歲。 例:張某,1991年7月20日生,其父于2006年3月30日被確定為8級傷殘。則,張某生活費計算的起訖時間應從2006年3月30日計算至2009年7月20日,共3年零112天: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的起訖時間 從定殘之日算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應計算至其學業(yè)終結(結業(yè)或者畢業(yè))。 實踐中,作為沒有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被扶養(yǎng)人,實際生存年限超過20年的情形極為普遍。遇這種情形,賠償權利人應當可以按照《解釋》第32條規(guī)定的精神,再主張繼續(xù)給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至10年。 (三)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的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 《解釋》第28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這里的“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可理解為,以扶養(yǎng)義務人人數(shù)比例分擔,但不應該是絕對的、機械的,如在各個扶養(yǎng)人之間經濟能力差距甚大時,按照比例分攤就有失公平。這種情況下合理的做法,應當按照包括受害人在內的各個扶養(yǎng)人之間年平均收入比例,確定由賠償義務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對于“年賠償總額”的理解,在實務中常常會產生偏差。為方便理解,茲舉例說明如下: 【例】張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傷(致兩種結果):①于2006年3月30日被確定為8級傷殘/②于2006年3月30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夫婦共生育子女2人(兒子甲,1996年7月20日生,女兒乙,1998年7月20日生)。張父丙,1939年2月20日生,張母丁,1943年2月20日生,二人均需張某贍養(yǎng),張父母共生育包括張某在內子女3人(均已成年,且經濟條件相當)。 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計算的起訖時間(或者賠償年限): 甲:從2006年3月30日計算至2014年7月20日,共8年零112天(約合8.31年); 乙:從2006年3月30日計算至2016年7月20日,共10年零112天(約合10.31年); 丙,13年(超過67周歲但不滿68周歲); 丁,17年(超過63周歲但不滿64周歲)。 (假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E,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生活消費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為M,喪失勞動能力程度40%,則殘疾賠償基數(shù)為40%M)。 ★ 扶養(yǎng)費計算年限示意圖 甲a b 8.31年㎝ 乙a c 10.31年 丙 a d 13年 17年 丁a 8.31年㎝ b 2年 c 2.69年 d 4年 e 1、張某傷殘情況下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總額(假定為∑): 1)ab年限段:其中年賠償總額為40%M÷2×2+40%M÷3×2=0.667M,扶養(yǎng)費∑ab=0.667M×8.31=5.54M: 甲:E=40%M÷2⑨×8.31=1.66M; 乙:E=40%M÷2×8.31=1.66M; 丙:E=40%M÷3×8.31=1.11M; ?。篍=40%M÷3×8.31=1.11M; 2)bc年限段:其中年賠償總額為40%M÷2+40%M÷3×2=0.47M ,扶養(yǎng)費∑bc=0.47M×2=0.94M: 乙:E=40%M÷2×2=0.40M; 丙:E=40%M÷3×2=0.27M; ?。篍=40%M÷3×2=0.27M; 3)cd年限段:其中年賠償總額為40%M÷3×2==0.27M,扶養(yǎng)費∑cd=0.27M×2.69=0.72M: 丙:E=40%M÷3×2.69=0.36M; ?。篍=40%M÷3×2.69=0.36M; 4)de年限段:其中年賠償總額為40%M÷3=0.133M,扶養(yǎng)費∑de=0.133×4=0.53M: ?。篍=40%M÷3×4=0.53M; 綜上:∑=∑ab+∑bc+∑cd+∑de=7.73M ◆常見錯誤之一:∑=(M×8.31+M×2+M÷3×2.69+M÷3×4)×40%=5.02M ◇錯誤原因:雖然已經注意到兩個年限段(ab、bc年限段)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M,但將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M誤解為殘疾賠償基數(shù)。 2、張某死亡情況下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總額: 1)ab年限段:其中年賠償總額為M÷2×2+M÷3×2=1.67M,因為已經超M,所以扶養(yǎng)費 ∑ab= M×8.31=8.31M: 2)bc年限段:其中年賠償總額為M÷2+M÷3×2=1.17M,因為已經超M,所以扶養(yǎng)費 ∑bc= M×2=2M: 3)cd年限段:其中年賠償總額為M÷3×2=0.67M,扶養(yǎng)費∑cd=0.67 M×2.69=1.80M: 丙:E=M÷3×2.69=0.9M; 丁:E=M÷3×2.69=0.9M; 4)de年限段:其中年賠償總額為M÷3=0.333M,扶養(yǎng)費∑de=0.333 M×4=1.33M: ?。篍=M÷3×4=1.33M; 綜上:∑=∑ab+∑bc+∑cd+∑de=13.44M ◆常見錯誤之二:∑=M÷2×8.31+M÷2×10.31+ M÷3×13+ M÷3×17=19.31M ◇錯誤原因:未注意到兩個年限段年賠償總額(ab、bc年限段)累計不得超過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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