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wǎng)訊 王某酒后調(diào)戲女子小孫被責罵,就將小孫價值1.7萬余元的金項鏈搶走扔掉。日前,晉安區(q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王某5年8個月有期徒刑,并處5000元罰金。
4月24日晚,王某與好友在外喝酒后,與吳某一起步行經(jīng)過晉安區(qū)岳峰鎮(zhèn)三八路鶴林新城公交車站。王某看見獨行女子小孫蹲在地上打電話,小孫長得漂亮,穿著也比較暴露。王某借著酒勁上前對小孫動手動腳,小孫氣憤地責罵王某。王某隨即踹了小孫兩腳,并搶走她脖子上的一條金項鏈逃了。
在路上,王某把金項鏈扔掉。小孫大叫搶劫,并拖住與王某同行的吳某。隨后,小孫打電話叫來幾名朋友,控制住吳某。
小孫撥打電話報警。王某見吳某沒有跟上,返回現(xiàn)場探聽虛實。吳某發(fā)現(xiàn)王某以后,對著小孫大喊:“你們要找的人是他!”
小孫也認出王某,她和幾名朋友當場將王某控制住交給民警。檢方以涉嫌搶劫罪對王某提起公訴。庭審時,王某辯稱沒有搶劫,甚至沒有見過小孫。
法院審理認為,當晚目擊證人及受害人的證言與筆錄均證實了王某的搶劫行為,王某的辯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王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因為他在2007年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是累犯,因此法院對他從重處罰。除了判處有期徒刑與罰金外,法院還責令王某退賠小孫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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