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李某因經商本錢不夠,遂向朋友陳某借款1萬元,并向陳某出具一張欠條:“今欠到陳某人民幣壹萬元整。”落款有李某的簽名和借款日期“2004年10月20日”,但沒有寫明還款期限。之后陳某未向李某催收欠款。直到2007年2月15日,陳某找到李某要求償還借款,而李某卻稱“自己做生意虧本沒有錢還,而且債務也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不需要還了,就是告到法院也沒有用”。陳某于第二天訴之法院,要求李某償還借款1萬元及利息。
二、對本案的不同看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判斷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關鍵在于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①] 李某與陳某之間雖然是借款糾紛,但李某借款時向陳某出具的是欠條而不是借條,他們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已因李某出具欠條而轉變成了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陳某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欠條出具之日起第二日開始計算。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②],本案中的欠條正是該批復中所指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故其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欠款條出具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第二種觀點: 李某與陳某之間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該合同自陳某提供借款時生效。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陳某第一次向李某催收欠款時即2007年2月15日起開始計算。
三、案件評析: (一)有關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立法例 訴時效期間的計算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直接決定著時效制度能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各個國家對有關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規(guī)定有著很大的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立法例: 1、自請求權產生之時開始計算 德國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期間采用“自請求權產生之時開始計算”的標準。例如德國民法第198條規(guī)定:“時效自請求權產生之日起開始計算。以不作為為目的的請求權,時效自發(fā)生違反行為之時起開始計算。” 2、自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時開始計算 日本、意大利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期間采用“自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時開始計算”的標準。所謂請求權可以行使,是指權利人行使請求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障礙區(qū)別于事實上的障礙,例如合同的履行期未到屬于法律上的障礙,而權利人由于生病不能行使權利屬于事實上的障礙。 3、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時開始計算 前蘇聯(lián)、東歐及我國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期間采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時開始計算”的標準。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二)對本案的分析 1、第一種觀點的不足 第一,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不定期債權,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要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按照這一規(guī)定,在本案中欠條出具之后債權人便享有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并在寬限期屆滿后便可行使該項請求權。因此,出具欠條之時便是“請求權產生之時”或“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時”而并不一定是債權被侵害之時。如果從欠條出具之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相當于是采用了德國、日本等國的立法例,與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方法明顯不符,因此不能從欠條出具之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盡管有學者對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表示異議并主張采用德國或日本等國的立法例[③],但在我國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標準未被修改之前,從欠條出具之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顯然是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在這種情況下經債權人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此時已經構成對債權的侵害,應當從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從該批復的內容來看,所針對的是購銷合同而非借款合同。而在借款合同中,欠條出具時是借款行為發(fā)生之時而非權利被侵害之時,因此不應當將該批復擴大適用于借款合同。 第三,盡管借條與欠條有一定的區(qū)別,但在本案中的欠條雖然名為欠條而實為借條,因此仍應按照借條來處理。 2、第二種觀點的不足 第二種觀點的不足主要體現(xiàn)在對本案的考慮過于簡單,并忽略了我國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3、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正確計算方法 筆者認為,對于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應具體分析,具體如下: 第一,債權人催告?zhèn)鶆杖寺男袀鶆眨瑐鶆杖吮硎居谀骋缓侠砥谙迌嚷男械狡诤笕晕绰男械?,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滿后次日開始計算。這種情況相當于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達成了補充協(xié)議,原來的無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轉換為有還款期限的合同,應當按有還款期限的合同進行處理,即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滿后次日開始計算。類似的情況還包括債務人主動要求于某一時間履行債務而債權人未表示異議的情況或者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向債務人明確債務履行期限的情況,等等。 第二,債權人催告?zhèn)鶆杖寺男?,債務人未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但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應當提出一個合理的寬限期,訴訟時效期間自該寬限期屆滿后次日開始計算。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也做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據(jù)此,對于無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債權人應當先向債務人請求并提出一個合理的寬展期,在寬展期屆滿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才發(fā)生侵害債權的情況,訴訟時效期間也應當自該寬限期屆滿后次日開始計算。 第三,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之日起計算。當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的債權已受到了侵害,并且此時再給債務人履行寬限期已無實際意義,訴訟時效期間自然應當從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之日起計算。
四、小結: 本案屬于無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爭議,無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問題較為復雜,應當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債權人催告?zhèn)鶆杖寺男?,債務人表示于某一合理期限內履行但到期后仍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滿后次日開始計算;第二,債權人催告?zhèn)鶆杖寺男?,債務人未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但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應當提出一個合理的寬限期,訴訟時效期間自該寬限期屆滿后次日開始計算;第三,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之日起計算。 [①] 參見程志勇 :從該案淺析“借條”與“欠條”的區(qū)別,人民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search_res_1.php?keyword=%B4%D3%B8%C3%B0%B8%C7%B3%CE%F6%A1%B0%BD%E8%CC%F5%A1%B1%D3%EB%A1%B0%C7%B7%CC%F5%A1%B1%B5%C4%C7%F8%B1%F0&location=0400000000&x=16&y=11) [②]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條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