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新規(guī)引發(fā)購房糾紛 買房者訴解除購房合同
作者:
王蕾蕾
發(fā)布時間:
2010-06-08 08:16:54
彭先生與李女士在今年4月份達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但因新的購房貸款政策的出臺,彭先生沒能申請下銀行貸款。日前,彭先生將李女士起訴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這份房屋買賣合同,并返還定金。
彭先生起訴稱,2010年4月8日,他與李女士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 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李女士將位于豐臺區(qū)銀地家園一套房屋,定金為30萬元,雙方約定等貸款下來后再支付其他款項。2010年4月11日,他如約支付定 金,并簽署補充協(xié)議,約定除70萬元首付外其他款項申請貸款。此后李女士協(xié)助他向中信銀行申請貸款,雙方共同簽署貸款申請書,在向銀行提供全部手續(xù)后,雙 方預(yù)計4月30日以前貸款就能批下來。但后來由于政策變化,銀行拒絕向他貸款,致使他無法履行所簽合同。 彭先生認為,雙方所簽合同 是附條件合同,取得貸款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條件?,F(xiàn)在他無法取得貸款,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應(yīng)視為解除條件成立。因雙方均無違約行為,故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李 女士還應(yīng)返還他交付的30萬元定金。他起訴要求解除雙方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李女士返還定金30萬元。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責(zé)任編輯:
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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