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乃武與葛畢氏之間的“奸情”,日后成為刺激晚清至民國市井文化娛樂消費的“長效春藥”。但二者關(guān)系之清白,應(yīng)該是可以肯定的。首先,葛品連聞知流言后,曾多次夜?jié)摶丶以诜块芟卤O(jiān)視,并未窺見二人有進一步的逾越之舉;其次,當年刑部否定了浙江巡撫衙門對二人存在“奸情”的指控,這說明,窮浙江巡撫衙門之力,也未能找到確鑿的證據(jù)來證實二人的“奸情”。
但市井間的流言,卻成了楊乃武葛畢氏冤案的導火索。葛品連病故,其母沈喻氏被人“提醒”,懷疑其死于謀殺,盤問葛畢氏無果后,即向余杭縣衙申請驗尸。在一連串的不符合“標準”的驗尸程序之后,得出葛品連疑似砒霜中毒而亡的結(jié)果。余杭知縣劉錫彤又在街坊間聞知楊乃武與葛畢氏的流言,遂斷定葛品連確系被人毒殺,冤案就此成型。
【地方惰于核實案情細節(jié),樂于憑主觀判斷確定“兇手”】
清朝“圣諭”高度強調(diào)“州縣所司,不外刑名、錢谷。而刑名之重者,莫若人命”。清律規(guī)定:州縣官必須在受害者或被害現(xiàn)場或尸體發(fā)現(xiàn)處親自并及時驗尸。若因其延誤而使尸體發(fā)生變化,妨害驗尸結(jié)論,該州縣官將被處以杖刑六十。若本地州縣官因公外出,則鄰近地區(qū)州縣官有責任代其驗尸,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為驗尸者,將降官三級調(diào)用。
余杭知縣劉錫彤帶領(lǐng)仵作沈祥、門丁沈彩泉趕去驗尸時,尸體已經(jīng)開始腫脹變異:口鼻內(nèi)有血水流出,軀體軟而不僵;指甲和趾甲呈暗灰色。仵作沈祥缺乏專業(yè)素養(yǎng),將口鼻內(nèi)有血水流出寫成“七竅流血”,將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寫成“青黑色”;門丁沈彩泉居然也有資格參與驗尸,并根據(jù)“個人經(jīng)驗”,做出了葛品連中砒霜之毒而死的結(jié)論。
按照清律規(guī)定,知縣劉錫彤有責任親自按照標準驗尸教材《洗冤集錄》一一核對仵作的驗尸報告?!断丛┘洝防镎f:“服砒身死者牙根青黑,七竅迸血,嘴唇翻裂,遍身發(fā)小泡。”且不論《洗冤集錄》是否精準,但很顯然,葛品連的尸體并不符合這些特征。而且,在此之前,葛品連的親屬和鄰居等許多人都見過未變異的尸體,只要略加詢問,即可澄清葛品連是否中毒而死。但劉錫彤顯然認為這些進一步的求證都沒有必要,他在內(nèi)心深處,已然將楊乃武與葛畢氏的“奸情”和葛品連的死,很自然地聯(lián)系到了一起。
【發(fā)現(xiàn)案情存在疑點,反不求真相而忙于湊齊“證據(jù)鏈條”辦成鐵案】
葛品連的“死因”被確定之后,劉錫彤接下來要做的工作就是尋找支持這一“死因”的證據(jù),并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條。首先需要的就是葛畢氏的供詞,在劉錫彤的案情規(guī)劃里,葛畢氏已經(jīng)被確定為因奸謀夫的兇手,所以,他的訊問直奔“毒從何來”。
葛畢氏沒有下毒,自然無從回答毒從何來。劉錫彤現(xiàn)場訊問無果,遂將其帶回縣衙嚴刑拷打,據(jù)當年《申報》披露,葛畢氏所受之刑乃是“燒紅鐵絲刺乳,錫龍灌水澆背”,這種流傳至今的“國粹”,其殘忍程度可見一斑。
酷刑之下,什么樣的供詞都不難得到。站在葛畢氏的角度——劉錫彤既已“確認”葛品連死于毒殺,自己又被“確認”為兇手,而市井間沸沸揚揚的自己與楊乃武的流言,葛畢氏必然也是知道的,于是乎,誣攀楊乃武,就成了葛畢氏在酷刑之下,“理所當然”的選擇。
舉人楊乃武隨后被帶至縣衙。按照葛畢氏的口供,楊系十月初五給了她砒霜,但楊乃武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自己十月初五因事外出,并不在余杭城內(nèi)。案情開始出現(xiàn)重大疑點,嚴重偏離劉錫彤“經(jīng)驗豐富”的“主觀判斷”。倘若劉錫彤能夠拋棄先入為主的成見,及時重新審視案情,這一冤案或許可以就此打住。
但事實是:楊乃武的舉人身份讓劉錫彤頗為惱火,因為按照清律,他無權(quán)對一個舉人動用酷刑。劉采取的手段是將案子上報杭州知府衙門,要求革去楊乃武的舉人身份。為掩飾己過,劉錫彤壓下了楊乃武所提供的一連串證人的證詞,未將其收入卷宗上呈知府衙門。
于是乎,楊乃武喪失了舉人身份??嵝讨?,要什么就能有什么。只不過這一次動用酷刑的,換作了杭州知府陳魯。楊乃武承認下毒之后,證據(jù)鏈條完整性的下一環(huán)就是砒霜的來源。楊只得攀誣了一家名為愛仁堂的藥鋪,并指認賣給自己砒霜的藥鋪老板名為“錢寶生”。
案情至此似乎已經(jīng)水落石出。孰料傳喚到堂的愛仁堂老板供稱:自己并不叫“錢寶生”,而叫錢坦;更是從未賣過砒霜給楊乃武。案情至此再次出現(xiàn)重大疑點,倘若當時官員能夠摒棄成見,重新審視案情,則冤案仍有可能澄清。但劉錫彤反而前去“誘供”證人錢坦,承諾只要他指證楊乃武,保證不追究他的任何責任,并威脅說:楊乃武已全部招供,如果錢坦拒絕指認,則有包庇之罪。如此,錢坦的“證詞”也順利到手了。一場證據(jù)鏈條完美的冤獄,就此完全成型。
【“暗訪”成“明察”,上級衙門把關(guān)功能形同虛設(shè)】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杭州府判決:葛畢氏因奸謀殺親夫,處以凌遲之刑;楊乃武授意謀害他人親夫,處以斬立決。這一判決被上報至浙江按察使衙門,請求批準。
浙江按察使蒯賀蓀也是舉人出身,對楊乃武放著大好的舉人前途不顧,而為一個女子賠上自己的身價性命多少有些懷疑。但蒯賀蓀為了省事,并未仔細核對案卷材料,而僅僅是把負責此案審訊全過程的余杭知縣劉錫彤找來詢問了一番。自然,劉錫彤給予按察使大人的,必然是拍著胸脯的無冤情的保證。于是,卷宗里那些疑點,譬如錢坦從未叫做錢寶生,就這樣輕易地從按察使衙門滑過去了。隨之,案卷被送至浙江巡撫衙門。
巡撫衙門是掌管一省事務(wù)的綜合性衙門,事務(wù)繁多,在刑獄方面把關(guān)的能力和精力上,自然都不如專門負責刑名事務(wù)的按察使衙門。巡撫楊昌委派了一名候補知縣去案發(fā)地做了暗訪。而這名候補知縣,則把暗訪辦成了“明察”——他在余杭縣的一切行動,都依賴造就冤獄的知縣劉錫彤安排。其結(jié)論,自然可想而知。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浙江巡撫楊昌浚以杭州府所判決的原罪名,將案件上報給了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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