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 公路施工企業(yè)在施工現場生產的用于本項目橋涵澆筑和路面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發(fā)布日期: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 公路施工企業(yè)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在建筑施工現場臨時集中拌合生產的直接用于本項目橋涵施工及路面建筑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是否應等同于專門銷售混凝土的廠家生產的商品水泥混凝土和瀝青混凝土,從而增收增值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的規(guī)定: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務的企業(yè)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yè)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yè)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貴公司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繳納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8/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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