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滸傳》第二十六回,寫武松為了給哥哥武大郎報仇,先是殺了王婆和嫂嫂潘金蓮,然后又到獅子樓將正在喝酒的西門慶也殺了,還將兩顆人頭供養(yǎng)在哥哥靈前,說道:“哥哥魂靈不遠(yuǎn),早生天界!兄弟與你報仇,殺了奸夫和淫婦!”
為什么武松敢如此名目壯膽地將潘金蓮和西門慶殺死?他本來開始也是想通過官府來治他們兩個的罪的,可是他到縣衙去告狀,知縣因為得過西門慶的好處,不想得罪人,就找借口推辭:“捉奸見雙,捉賊見贓,殺人見傷。你那哥哥的尸首又沒了,你又不曾捉得他奸,如今只憑這兩個言語,便問他殺人公事,莫非忒偏向么?”不過,知縣告訴武松:“你不可造次,須要自己尋思,當(dāng)行即行。”聽了知縣的話,武松便打定了主意。那就是自己親自動手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 武松之所以敢這么濫用私刑,動不動就要別人的命,除了嗜血的本性外,更多的是因為自古以來人們對待奸夫淫婦的處置態(tài)度的縱容。無論是從國家刑法和人們的道德觀念來看,對奸夫淫婦都是置之于死地而后快的。武松殺人后就沒被重判,只落了個“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的處罰。因為縣官念武松是個義氣烈漢,便叫人將武松的殺人口供改做“與嫂斗毆,一時殺死”、西門慶也是“斗殺身死”。 最早規(guī)定殺奸夫淫婦無罪的是秦代的《會稽刻石》。這塊刻石其實就是當(dāng)時的法律。太史公《史記•秦始皇本紀(jì)》記載“會稽刻石”云:“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司馬貞索隱曰:“豭,牡豬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豬也。”意思是丈夫像條公豬跑到別人的被家里去與人通奸,妻子殺了他是無罪的。 《金史·志第二十六·刑》記載:“二十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與管卓奸,俊以斧擊殺之,罪當(dāng)死。’上曰:‘可減死一等,以戒敗風(fēng)俗者。’”本來,按照金朝的刑罰,殺死奸夫淫婦有罪的,可皇帝一句話,就免了。 到了元朝,殺奸夫淫婦的行為特別受到鼓勵?!对?#183;刑法志·奸非》規(guī)定:“諸夫獲妻奸,妻拒捕,殺之無罪。……諸妻妾與人奸,夫于奸所殺其奸夫及其妻妾,不坐。若于奸所殺其奸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而奸夫獲免者,杖一百七。” 尤其規(guī)定了,如果丈夫在自己家里捉奸,將奸夫殺死卻放過了通奸的妻妾,妻妾要被處死;如果放過了奸夫,要罰一百七十杖。這明顯是為了鼓勵丈夫?qū)⑼榈钠捩图榉蚨細(xì)⑺馈?/font> 《明會典•律例九•殺死奸夫》:“凡妻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法律允許本夫捉奸,且在捉奸當(dāng)場可以全部殺死奸夫淫婦,如果只殺死奸夫,淫婦也可由丈夫任意處置,賣掉都可以。明朝不僅本夫可以殺死奸夫淫婦,就連親戚家人都可以這么做。明陳玉秀《古今古今律條公案•擬罪問答》記載:“問曰:如妻妾與人通奸,除親夫之外,其余親屬在奸所殺死奸夫、奸婦者何斷?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親俱許捉奸論,律文原不開載親夫二子。” 清朝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奸,并可當(dāng)場殺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刑律·人命·殺死奸夫》規(guī)定:“本夫奸所獲奸,登時將奸婦殺死,奸夫當(dāng)時脫逃后被拏獲到官,審明奸情是實,奸夫供認(rèn)不諱者,將奸夫擬絞監(jiān)候,本夫杖八十;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奸婦殺死,奸夫到官供認(rèn)不諱,確有實據(jù)者,將奸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法律明確地說,如果沒有當(dāng)場將奸夫抓住,讓他跑了,本夫要收到懲罰,最少杖八十。 當(dāng)然,殺死奸夫淫婦是有一定條件的,無論哪個朝代,都規(guī)定必須在現(xiàn)場當(dāng)場殺死,否則就有罪。實際上,民間在對待奸夫淫婦時并不遵循什么法規(guī),任意處置。 唐皇甫枚傳奇《非煙傳》里記唐代河南府功曹參軍,因為愛妾步非煙與鄰居書生趙象私通,被女奴告發(fā),于是曹參軍就把非煙綁在大柱上,用鞭抽至死。 更離奇的是,有奸夫居然出于義憤將與其通奸的淫婦殺死的例子。明《鼎鐫國朝名公神斷詳刑公案•彭縣尹斷奸夫忿殺》講述了一則故事:一個叫林雄的兵士夜里去城墻上值夜,他的老婆趙氏就乘機(jī)將情夫李逢春招進(jìn)屋里和他通奸。沒想到半夜里突然有門敲門,原來天太冷,林雄怕老婆受凍偷跑回家來了。家里沒有后門,趙氏就將李逢春藏在床下。天一亮,林雄就起來了,他恐妻腳冷,從廚房取來火籠,給妻暖腳,可趙氏一點都不領(lǐng)情,反而嫌他啰嗦。林雄一走,趙氏對李逢春卻又關(guān)心不得了。李逢春心想:“此婦不是好人!論才貌我不如雄,論溫存我不如雄,其夫待之何等愛惜,此婦待夫毫無情意。我亦不過如此,他反這樣奉承。”像這種無情潑婦留著有什么用,出于義憤,他居然用刀將趙氏殺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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