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程序
--------------------------------------------------------------------------------
http://www. 2009-11-19 8:55:19 作者:李紹章 來源:東方法眼 一、協(xié)議解除的程序
上一節(jié)已經指出,合同的解除需要解除行為。也就是說,合同解除的條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當然且自動地解除。合同解除發(fā)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之效力,除了具備解除條件之外,還必須經過一定解除程序。學理認為,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協(xié)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的程序。
協(xié)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xié)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xié)議解除類型。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允許加以提倡。由于協(xié)議解除的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合同關系。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表示。[1]
需要指出,由于協(xié)議解除的性質是雙方法律行為,即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xié)議,因此,協(xié)議解除程序中就涉及到解除的生效時間。對此,要區(qū)分不同情況加以判斷。如果合同解除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辦完這些手續(xù)的日期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如果不需要辦理上述手續(xù)的,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時就是合同解除的日期。當然,基于意思自治,當事人也可以協(xié)商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單方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ㄒ唬┙獬龣喔攀?/div>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能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權具有以下性質:一是解除權屬于形成權。合同解除僅憑解除權人單方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二是解除權屬于不可分性權利。首先,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一方為數(shù)人時,解除權應由該數(shù)人行使或向該數(shù)人行使。這在學說上被稱為“解除權的不可分性”。因為,如果解除不是對全體合同當事人一律生效,法律關系將會復雜化。[2]其次,解除權消滅不可分,解除權就當事人中之一人消滅時,就他人亦消滅。[3]
在解除權的類型上,根據(jù)前文對合同解除的分類,從解除權發(fā)生原因角度,可以將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所謂法定解除權,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解除權,即法律在一定情況下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由于合同的法定解除分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因此,法定解除權可以分一般法定解除權和特別法定解除權。前者對各種合同都能適用的,后者則是對某類或某種合同適用的。所謂約定解除權,指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fā)生的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上述兩類解除權在同一當事人間可以并存,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變更或排除法定解除權。
?。ǘ┙獬龣嗟男惺?/div>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由于解除權的性質屬于形成權,故其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應注意者,第一,解除的意思表示無須以訴訟的方式為必要,但并非不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如果解除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解除權,合同應自起訴狀的副本送到被告時解除,而非法院作出判決時解除。第二,對方當事人對于解除合同有異議的,雖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于此項意思表示達到對方時即已發(fā)生,而非自判決確定時發(fā)生;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無效的,則應認為合同從未解除。[4]第三,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通常僅允許撤回,不允許撤銷;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可以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但通常不允許附解除條件或終期。[5]第四,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6]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對此,我國《合同法》第96條作出了明文規(guī)定。2009年《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96條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ㄈ┙獬龣嗟南麥?/div>
債法或合同法理上,解除權有一般消滅原因和特別消滅原因之分。一方面,解除權是形成權性質的財產權,因權利共通的消滅原因而消滅,通常包括以下幾個原因:①拋棄或放棄。解除權解除權既屬于一項權利,則權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放棄解除權既可以通過明示的意思表示為之,也可以通過默示的行為為之。盡管《合同法》在關于合同解除的規(guī)則中未規(guī)定解除權可以因放棄而消滅,而只規(guī)定在合理期限或約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但比照《合同法》關于撤銷權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認為解除權可以因放棄而歸于消滅,放棄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兩種方式。明示的放棄解除權的意思表示不得反悔,適用禁反言的原則。[7]②行使解除權。與其他形成權相同,因行使解除權的目的達到而消滅。③解除條件成就。解除權附有解除條件的,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
解除權消滅的特別原因包括:①除斥期間經過。解除權既屬于形成權,則有除斥期間的適用,但《合同法》未予以規(guī)定具體的除斥期間,只是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8]②相對人的催告。解除權行使,未定有期間,對方當事人可以確定相當期間,催告解除權人于期限內確定是否解除,如逾期未收到解除通知,解除權即消滅。③債權關系或債務不履行之消滅。以債務不履行為原因的解除權,因債務消滅或者債務不履行之消滅。在解除權行使之前,合同因撤銷、解除條件成就或同一當事人或相對人另有其他解除權行使而已溯及消滅的,解除權成為無用,當然消滅。因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產生的相對人解除權,在解除權人作出解除意思表示之前,債務人依債務的本旨進行給付或者提出給付時,解除權消滅。反之,約定解除權不因給付或提出給付而當然消滅。④給付物返還不能或變更種類。解除權人因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致其所受領的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的,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的給付物種類變更的,解除權消滅。[9]
三、法院裁決解除合同的程序
這里所說的法院裁決解除合同的程序,不是指在協(xié)議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訴請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10]
注釋:
[1] 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頁。協(xié)議解除是否須經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凡是解除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判。這種程序比較復雜,實行起來不方便。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xié)議。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頁。 此文章共有2頁 [1] [2] [下一頁]
查看李紹章的其他文章 本文關鍵詞:合同
東方法眼原創(chuàng),本文網(wǎng)址:http://www./faxuejieti/ms/200911/20091119085542.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