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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陽光每一天 2010-01-15

中國人民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建設良好校風、學風,優(yōu)化學生學習、生活和成長環(huán)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具有中國人民大學學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生。其它類型學生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為表述方便,本辦法所稱“違紀學生”包括具有違紀嫌疑的學生和被確認為違紀的學生。
    
第四條 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無過錯推定原則

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或提出處分建議需要充分舉證,無證據(jù)、無處分依據(jù)的,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不予處理。
(二)程序公開原則

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充分尊重學生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學校規(guī)定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處分恰當。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充分尊重被處分者和公眾的知悉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第三方合法權益及個人隱私的情況外,處理程序應公開,處理結果應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為本、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
    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充分考慮學生違紀的行為性質(zhì)、過錯程度以及其本人對違紀行為的認識態(tài)度。對于如實說明違紀事實,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生工作委員會是學生違紀處分的管理機構,負責學生違紀處分重大事項的決策。學生工作委員會對校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 學生處是學生工作委員會的秘書機構,受學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和委托,承擔學生違紀處分的日常管理協(xié)調(diào)工作,負責組織召開“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是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的民主決策組織,負責組織合議庭,對學生違紀案件進行處理。
(一)“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學專家組成。教師代表可以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任課教師以及相關管理人員組成,具體人員由學生處根據(jù)學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與相關部門協(xié)商確定。學生代表僅限于具有中國人民大學學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生,具體人員由學生處根據(jù)學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確定。法學專家是指從事法律研究、教學或法律實務工作的專業(yè)人員,由學生處根據(jù)學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從校內(nèi)外聘請。
(二)“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中的教師代表人數(shù)與學生代表人數(shù)應該相當?!皩W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組織的合議庭至少保證有一名具有法律知識的教師或?qū)W生參與。
(三)“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組織的合議庭實行回避原則。合議庭成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的成員回避。
(四)“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生處。學生工作委員會授權學生處擬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組織實施辦法”,經(jīng)學生工作委員會通過后施行。
    
第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被處分違紀學生的申訴并對申訴進行復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生處,學生工作委員會授權學生處擬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織實施辦法”,經(jīng)學生工作委員會通過后施行。

第三章  處分種類

第九條 對學生違紀的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十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為一年。畢業(yè)年級學生違紀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應適用留校察看處分者,可視違紀情節(jié)以及過錯程度給予記過或開除學籍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應當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失去本年度評獎、評優(yōu)和推優(yōu)資格。

第四章  處分的適用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已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記過處分。
(二)觸犯國家法律被勞動教養(yǎng)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被處行政拘留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四)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被處警告或罰款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雖未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但有以下違紀行為者,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組織打架斗毆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組織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參與打架斗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與打架斗毆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打架斗毆致他人重傷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斗毆事件已終止,事后威脅、恐嚇、報復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煽動、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毆事態(tài)擴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五)為打架斗毆提供兇器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為打架斗毆提供兇器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六)在打架斗毆事件的調(diào)查中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diào)查造成困難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 雖未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但有以下影響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數(shù)額較大或者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多人多次的,給予留校查看、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或者他人財物,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后果嚴重,經(jīng)教育仍不悔過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擾亂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四)組織、策劃、參與非法傳銷等非法經(jīng)營活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五)酗酒并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教育仍不悔改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有賭博、吸毒行為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私自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非法瀏覽、刪除他人郵件、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八)在公共場所、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侮辱、誹謗他人,造謠、煽動、擾亂輿論,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九)組織、策劃、參與非法宗教、迷信活動或邪教組織活動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復制、傳播淫穢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偽造證明、涂改證件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一)考試時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調(diào)整座位的;
(二)拒絕出示學生身份證件的;
(三)閉卷考試在監(jiān)考人員宣布完考試紀律并發(fā)完試卷后仍未按規(guī)定將書包、書籍、筆記、復習資料、各種電子通訊工具或電子記事本等放在指定地點的;
(四)違反考場要求,自帶答題紙或空白草稿紙的;
(五)考試中以語言、手勢或其他動作表情傳遞答題信息的;
(六)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試卷者提供方便的;
(七)考試中違反規(guī)定傳接試卷或相關材料的;
(八)對他人無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jiān)考人員報告的;
(九)考試中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或在考場內(nèi)外無故逗留并高聲喧嘩,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
    
第十七條  在考試中作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一)閉卷考試中閱讀、抄寫與答題信息有關的物品的;
(二)閉卷考試中在桌面或試卷下藏有與考試內(nèi)容有關的書籍、講義、筆記、復習資料及字條等物品或在抽屜內(nèi)、座位周圍藏有已翻開的上述物品者;
(三)在桌面、身體、衣物或其他身邊物品上寫有與考試有關信息的;
(四)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夾帶或藏匿書籍、筆記和復習要點的;
(五)強拿他人試卷、草稿紙,或者涂改他人試卷姓名據(jù)為己有的;
(六)違反考場規(guī)則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的; 
(七)利用上廁所或其他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nèi)容的資料、或與其他考生交談有關考試內(nèi)容的。 
    
第十八條  違反考試紀律,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或參與集體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多次違紀、作弊,或作弊情節(jié)嚴重的,視情節(jié)從重處理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有下列違反學生集體宿舍管理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一)在學生集體宿舍留宿他人的;
(二)出借、出租、轉(zhuǎn)讓學生集體宿舍床位的;
(三)其他違反學生集體宿舍管理規(guī)定,經(jīng)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二十一條  有第二十條違反學生集體宿舍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集體宿舍留宿異性以及在異性集體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記過處分;上述行為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或者在集體宿舍進行嫖娼等淫亂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其他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經(jīng)批評教育仍不悔改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第五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四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學院(系)如果發(fā)現(xiàn)學生有違紀行為,應當在工作職責范圍內(nèi)進行調(diào)查。調(diào)查完畢后,如果違紀行為達到應予處分的程度,應當向?qū)W生處提交書面處分建議,要求對違紀學生進行處分。
受違紀行為危害的相對人或單位,也可以直接向?qū)W生處提出違紀處分申請,但需要提交相關證據(jù)。
    
第二十五條  學生處在接到處分建議后,應當在五日內(nèi)書面通知是否決定立案。對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沒有相應處分依據(jù)的建議和申請,學生處可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條  學生處決定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立案的,應書面通知違紀學生查閱對違紀學生處分的建議書,并告知其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如果違紀學生對案件事實、證據(jù)、處分依據(jù)表示認同,自愿放棄陳述、申辯的,應簽署書面意見,由學生處根據(jù)雙方意見和學校規(guī)定直接作出處分決定意見書,分別報校長辦公會或?qū)W生工作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違紀學生對案件事實、證據(jù)或者處分依據(jù)有異議,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簽署書面意見并于五日內(nèi)向?qū)W生處遞交陳述、申辯書。學生處接到陳述、申辯書后,應當將雙方提交的處分建議書、陳述書或申辯書、證據(jù)材料等“案件材料”報送“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接到“案件材料”后,應當組織由三人、五人或者七人參加的合議庭,并在五日內(nèi)決定召開聽證會。在召開聽證會十日前將開聽證會日期書面通知處分建議方和申辯方。
    
第三十條  合議庭召開聽證會的步驟包括:
(一)宣布聽證會開始,查明有關當事人、有關組織代表人是否到場,宣布會議紀律以及各方權利和義務;
(二)案件事實調(diào)查;
(三)當事人、有關組織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圍繞事實、證據(jù)和處分依據(jù)進行陳述、辯論;
(四)進行合議,形成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學生處直接作出的以及合議庭經(jīng)過聽證會以后作出的處分決定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處分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專業(yè)、學號等基本情況;
(二)認定違紀的證據(jù)和事實;
(三)適用處分的理由和依據(jù);
(四)做出的處分決定;
(五)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期限和接受申訴的機構;
(六)加蓋學生處公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條  學生處應當在處分決定意見書作出后的五日內(nèi),把作出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決定的意見書,通過學校辦公室,呈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把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決定的意見書,呈報學生工作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學生工作委員會作出處分決定后, 學生處應當在十日內(nèi)將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送達受處分人,并由本人簽收,如果無法聯(lián)系到受處分人或者本人拒絕簽收的,學生處可采取公告形式進行送達。
    
第三十四條  受處分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五日內(nèi),向?qū)W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訴書。過期不遞交的視為接受處分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的十五日內(nèi),作出復查結論并通知申訴人。需要改變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意見分別報學生工作委員會或者校長辦公會議再次決定。學生工作委員會或者校長辦公會議作出的再次決定,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生處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的程序,把再次決定書送達受處分人。
學校作出并經(jīng)送達的處分決定書為生效決定。學生處應當按規(guī)定將生效的“開除學籍決定書”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以及有關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本人檔案。如學生在受處分后真誠悔改并有突出表現(xiàn)的,在畢業(yè)前由學生所在學院(系)做出評議上報學生處,經(jīng)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可將評議材料與處分材料一同歸入文書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經(jīng)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學生處行使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建議權。本辦法的修訂案須經(jīng)學生工作委員會討論,校長辦公會通過方能生效,修訂案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中的日期,均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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